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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编办〔2017〕39号 关于取消“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卖、转让审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7-19 09:01:30 文章来源:本网 字体大小:【 A- A A+

区档案局、区档案馆:

经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联席会议研究,通知如下: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2016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2017年),取消区档案局“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卖、转让审批”事项。 

附件:调整后区档案局行政许可、备案事项目录

 

             广州市越秀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17714

 

附件

调整后区档案局行政许可、备案事项目录

 

序号

项目类别

编号

项目名称

备注

1

行政许可

yx2721002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携带、运输或者邮寄档案及其复制件出境审核

市府令38号直接下放。

2

备案

yx2731002

成立档案中介服务机构的备案

市府令38号直接下放。

3

备案

yx2731003

公民设立个人档案馆的备案

市府令38号直接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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