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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编办〔2016〕46号 关于调整街道办事处行政许可、备案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10-13 09:01:36 文章来源:本网 字体大小:【 A- A A+

各街道办事处

   经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联席会议研究,通知如下:

   一、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5年修订)第三十七条,取消行政许可事项“再生育一胎子女审批”,行政备案事项“第一胎子女生育服务登记备案”名称调整为“生育服务登记备案”。

   二、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5年修订)第十九条,增加行政许可事项“再生育子女审批”,事项编码为yx3011101。

   三、原非许可审批事项“流动人员居住证核发”名称调整为“管理、发放居住证件”,由公安机关委托街道办事处实施。

   四、原按程序转报事项“公租房申请初审”名称调整为“住房保障资格审核”。

   五、原行政备案事项“临时经营场所使用备案”名称调整为“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管理、发放居住证件”、“住房保障资格审核”、“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不属于行政许可或行政备案事项,不再列入区行政许可、备案事项目录。

 

    附件: 调整后街道办事处行政许可、备案事项目录

 

 

                              广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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