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编办〔2016〕46号 关于调整街道办事处行政许可、备案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10-13 09:01:36 文章来源:本网 字体大小:【 A- A A+ 】
各街道办事处:
经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联席会议研究,通知如下:
一、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5年修订)第三十七条,取消行政许可事项“再生育一胎子女审批”,行政备案事项“第一胎子女生育服务登记备案”名称调整为“生育服务登记备案”。
二、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5年修订)第十九条,增加行政许可事项“再生育子女审批”,事项编码为yx3011101。
三、原非许可审批事项“流动人员居住证核发”名称调整为“管理、发放居住证件”,由公安机关委托街道办事处实施。
四、原按程序转报事项“公租房申请初审”名称调整为“住房保障资格审核”。
五、原行政备案事项“临时经营场所使用备案”名称调整为“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管理、发放居住证件”、“住房保障资格审核”、“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不属于行政许可或行政备案事项,不再列入区行政许可、备案事项目录。
广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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