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内 容 | 情 形 | 办理时限 | 基本要求(业务提醒) | 政策依据 |
1 | 住所变更 | 住所发生变更时 | 社会组织登记的住所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 1.按章程等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召开理事会以上会议审议住所变更的议题;召开理事会,监事应列席; 2.双重管理的社会组织,应在履行内部程序后,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3.通过社会组织业务办理系统/广东政务服务网在线办理变更登记业务。 |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9月25日国务院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 1998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1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3.《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 2005 年12 月2 日 广东省第十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5 年 12 月 2 日 公布 自 2006 年 3 月 1 日 起 施行 ) 第十五条 行业协会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或者章程需要修改的,按章程的规定进行变更或者修改后,行业协会应当在三十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4.《广东省民政厅关于修订印发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粤民规字〔2021〕7号) 第十四条 异地商会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按章程的规定进行变更后,于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异地商会修改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
2 | 名称变更 | 名称发生变更时 | 社会组织登记的名称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 1.履行内部程序审议名称变更的议题:社会团体召开会员大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召开理事会;召开理事会,监事应列席; 2.双重管理的社会组织,应在履行内部程序后,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3.通过社会组织业务办理系统/广东政务服务网在线办理变更登记业务; 4.名称变更,必须同时修改章程;修改章程,可先通过社会组织业务办理系统申请“章程预审”,由登记机关提前提供修改指引辅导(不代表正式审批)。 |
3 | 业务范围变更 | 业务范围发生变更时 | 社会组织登记的业务范围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 1.此项是指法人登记证书上“业务范围”内容的变更; 2.履行内部程序审议业务范围变更的议题:社会团体召开会员大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召开理事会;召开理事会,监事应列席; 3.双重管理的社会组织,应在履行内部程序后,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4.通过社会组织业务办理系统/广东政务服务网在线办理变更登记业务; 5.法人登记证书上的“业务范围”必须来源于章程中业务范围的条款。章程中业务范围的条款需变更的,必须同时修改章程;修改章程,可先通过社会组织业务办理系统申请“章程预审”,由登记机关提前提供修改指引辅导(不代表正式审批)。 |
4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时 | 社会组织登记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 1.新法定代表人的人选,必须符合章程的规定。行业协会、异地商会的法定代表人必须是会长(即会长单位的代表),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必须是理事长; 2.按章程等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审议法定代表人变更的议题:一般情况下,社会团体召开会员大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召开理事会,召开理事会,监事应列席; 3.双重管理的社会组织,应在履行内部程序后,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4.通过社会组织业务办理系统/广东政务服务网在线办理变更登记业务; 5.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由登记机关委托开展,无需社会组织承担费用。 |
5 | 注册资金变更 | 注册资金发生变更时 | 社会组织登记的注册资金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 1.按章程等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审议注册资金变更的议题:一般情况下,社会团体召开会员大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召开理事会,召开理事会,监事应列席; 2.双重管理的社会组织,应在履行内部程序后,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3.通过社会组织业务办理系统/广东政务服务网在线办理变更登记业务; 4.一般情况下,注册资金变更只增不减。 |
6 | 业务主管单位变更 | 业务主管单位发生变更时 | 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 1.履行内部程序审议业务主管单位变更的议题:社会团体召开会员大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召开理事会;召开理事会,监事应列席; 2.有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应在履行内部程序后,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3.通过社会组织业务办理系统/广东政务服务网在线办理变更登记业务; 4.业务主管单位变更,必须同时修改章程;修改章程,可先通过社会组织业务办理系统申请“章程预审”,由登记机关提前提供修改指引辅导(不代表正式审批)。 |
7 | 章程修改 | 章程需要修改时 | 社会组织需要修改章程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 1.修改章程,可先通过社会组织业务办理系统申请“章程预审”,由登记机关提前提供修改指引辅导(不代表正式审批); 2.履行内部程序审议章程修改的议题:社会团体召开会员大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召开理事会;召开理事会,监事应列席; 3.社会团体审议章程修改议题时,必须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4.双重管理的社会组织,应在履行内部程序后,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5.通过社会组织业务办理系统/广东政务服务网在线办理变更登记业务。 |
8 | 法人登记证书续期 | 法人登记证书到期 | 建议登记证书到期前1周办理 | 1.通过广东政务服务网在线办理法人登记证书换发业务:社会团体申请“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换发”,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换发”,基金会申请“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换发”; 2.法人登记证书换发业务办结后,新领取证书上的“名称”、“业务范围”、“住所”、“法定代表人”、“活动资金”/“注册资金”、“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上的“活动地域”不会发生变化。 3.证书到期,同时住所内容发生变更的,直接申请办理变更住所登记业务即可。变更登记业务办结后,无需再办理法人登记证书换发业务。 | / |
9 | 法人登记证书补发 | 法人登记证书遗失 | | 1.通过广东政务服务网在线办理法人登记证书补发业务:社会团体申请“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补发”,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补发”,基金会申请“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补发”; 2.按章程等规定履行内部程序:社会团体、基金会召开理事会;召开理事会,监事应列席; 3.法人登记证书补发业务办结后,新领取证书上的“名称”、“业务范围”、“住所”、“法定代表人”、“活动资金”/“注册资金”、“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上的“活动地域”不会发生变化。 4.证书遗失,同时证书上的“名称”、“业务范围”、“住所”、“法定代表人”、“活动资金”/“注册资金”、“业务主管单位”也发生变更的,需先办理法人登记证书补发业务。 | / |
10 | 负责人变动 | 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监事(长)等发生变动时 | 建议参照第1-7项变更登记业务,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办理。 | 1.按章程等规定履行内部程序: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召开理事会;召开理事会,监事应列席。 如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由会员大会在理事中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或选任职秘书长的,则应召开会员大会;如章程规定,由理事会在理事中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或选任职秘书长的,则召开理事会。属于领导干部兼职的,应先按人事管理权限报组织同意,履行“先报后选”程序; 2.双重管理的社会组织,应在履行内部程序后,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3.通过社会组织业务办理系统办理负责人理事监事变动报备业务。 | 《民政部关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07〕263号),三、健全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制度。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按照“一届一备、变更必备”的原则进行。社会团体换届产生新一届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后,无论是否发生人员、职务变动,均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负责人变更备案手续。 |
11 | 换届筹备 | 准备换届时 | 建议召开换届大会前1个月办理 | 1.召开换届会议前,应提前通过社会组织业务办理系统办理换届前报备业务; 2.为预留充分的修改、完善的时间,换届前报备业务建议应在召开换届选举大会60天前报送材料; 3.按《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指引的通知》(穗社管发〔2021〕8号)规定的程序开展换届前的筹备工作。穗社管发〔2021〕8号文可在“广州市民政局”官网搜索查阅。 4.换届会议拟修订章程的,无需另行通过社会组织业务办理系统申请“章程预审”; 5.换届前报备业务通过,并按要求召开换届会议后,应及时通过社会组织业务办理系统办理换届后报备业务;如发生“名称”、“业务范围”、“住所”、“法定代表人”、“活动资金”、“业务主管单位”变更的,应同时办理变更登记业务。 6.双重管理的社会团体,“换届前报备”、“换届后报备”业务,均应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7.以上为社会团体换届工作提醒。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参照《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指引的通知》(穗社管发〔2021〕8号)规定的程序开展筹备工作,无需在换届会议前进行报备;换届会议后,通过社会组织业务办理系统办理负责人理事监事变动报备业务。 | 1.《民政部关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07〕263号)三、健全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制度。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按照“一届一备、变更必备”的原则进行。社会团体换届产生新一届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后,无论是否发生人员、职务变动,均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负责人变更备案手续。 2.《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指引的通知》(穗社管发〔2021〕8号) |
12 | 注销登记 | 1.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2.自行解散的; 3.分立、合并的; 4.依法被撤销; 5.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 社会组织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 1.按章程等规定履行内部程序: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召开理事会;召开理事会,监事应列席。社会团体应召开会员大会,表决事项应主要包括(1)同意注销;(2)同意组建清算工作组并明确具体成员(清算工作组一般应由社会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及财会人员、社会团体的会员代表等组成,与社会组织有债权债务关系的人员及其近亲属;或与社会组织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清算公正的人员不能成为清算组成员);(3)同意经清算审计后确定的剩余财产的捐赠对象。 2.开展清算活动,主要包括(1)清理财产,编制有关清算的会计报表和财产清单;(2)通知、公告债权人,在全市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45天;(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社会组织未了结的业务;(4)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5)清理债权、债务。 3.双重管理的社会组织,应在履行内部程序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4.通过社会组织业务办理系统/广东政务服务网在线办理注销登记业务; 5.注销清算审计报告由登记机关委托开展,无需社会组织承担费用。 |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二十一条 社会团体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2.《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2月11日国务院第39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4年3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0号公布 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第二款 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3.《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9月25日国务院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 1998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1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4.《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 2005 年12 月2 日 广东省第十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5 年 12 月 2 日 公布 自 2006 年 3 月 1 日 起 施行 ) 第十六条第二款 行业协会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依照章程规定进行清算。自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5.《广东省民政厅关于修订印发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粤民规字〔2021〕7号) 第十五条第二款 异地商会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依照章程规定进行清算。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