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秀区发布旅游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4-04-28 15:08:42 文章来源:本网 字体大小:【 A- A A+ 】
为进一步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越秀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现通报2023年度旅游市场秩序整治部分典型案例,以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教育示范和警示震慑作用,提高社会公众法律意识,警示涉旅市场经营主体和从业人员守法诚信经营,共同营造良好的旅游市场环境,保障旅游市场繁荣有序发展。
案例一: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案
案情概要:根据上级交办线索,2023年2月17日越秀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执法人员对广州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运营的微信公众号“某某国旅”进行远程勘验,2月24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经查,该公司在其运营的“某某国旅”微信公众号发布包价旅游产品信息,从事旅游招徕服务,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对该公司处没收违法所得994.5元,罚款11000元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有关责任人员处罚款21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提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经营旅行社业务,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三)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四)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旅游者一定要通过正规途径参团,不参加无资质者组织的低价团,注意查看旅行社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规范签订旅游合同,保留付款凭证,如果发现旅行社存在违法行为,留存相关证据材料,以便事后维权。
案例二: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案
案情概要:根据群众举报线索,2023年5月25日,越秀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执法人员员依法对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经营住所进行检查。经查,该公司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越秀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依法对当事人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立案查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对该公司处罚款人民币1100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9799元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有关责任人员处罚款44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提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旅行社及从业人员应提高安全意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在组织旅游活动时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供应商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切实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旅游者要规范签订旅游合同,保留付款凭证,在跟团旅游中发现旅行社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可通过拍照、录音、录像等方式保存证据,并向文化执法部门举报,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越秀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4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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