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越秀政府网
关注·广州越秀发布
微信公众号
主办单位:
广州市越秀区融媒体中心
智慧越秀VR旅游平台
网站大数据分析平台
“随心享”定制

广州市越秀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优化建设工程消防审批改革试点工作(2.0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6-04 10:07:13 文章来源:区建设水务局 字体大小:【 A- A A+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有关文件要求和精神,根据2020年6月1日实施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建设部令第51号)及《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清单制+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穗建改〔2020〕14号)、《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消防、人防业务融合统一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穗建人〔2020〕223号)、《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消防、人防业务融合统一监管有关事宜的补充通知》(穗建人〔2020〕347号)、《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豁免3000平方米以下办公场所装饰装修工程办理行政审批手续事宜的通知(试行)》(穗建改〔2020〕17号)、《广州市工程建设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和质量安全监管模式工作方案(2.0版)的通知》(穗建改〔2020〕28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发展,切实便民利民,提升消防审批服务社会,服务经济的能力,增强企业获得感,老百姓幸福感,结合我区实际,并经区政府同意,制定本通知,现将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豁免部分建设工程行政审批手续,强化日常监管

  (一)已依法通过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消防备案的建筑,其内部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含本数)场所(不含民用机场航站楼、地铁站厅内设商铺)的装修工程,如建筑类别、使用功能、防火分区及其分隔设施、安全疏散、消防设施设置未变,且选用的建筑材料燃烧性能满足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可不申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

  (二)既有建筑内装修面积3000平方米以下的办公场所装饰装修工程(人员密集场所及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除外,详见附件1),不涉及增加建筑面积、建筑总高度、建筑层数,不修改外立面,不降低建筑结构安全等级和不变更使用性质等规划调整,不改动消防设施,且主体建筑已依法取得消防验收(或备案)手续的,豁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等行政审批手续。

  (三)为提高宜居水平,尊重历史做法,明确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等限额以下小型建设工程无须办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手续。

  以上项目由建设单位告知承诺,在属地街道办事处办理开工建设信息录入管理手续,由建设单位履行首要责任。原既有建筑且聘有物业公司的,物业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国家法律法规对建设单位开展的建设行为进行监督指导。建设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按照“建设部令第51号”第八条及其它法律法规规定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属地街道按照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加强日常监管。

  二、解决老旧建筑消防办证难问题

  (四)为提高行政审批服务效率,特殊建设工程内部改造项目符合建设部第51号令第十四条规定的,应当依法申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验收,按本次装修面积不属于特殊建设工程的,可仅需办理消防备案。

  (五)明确老旧建筑装修工程可视为无须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认可情形(满足其一即可):一是提供与本次申报建设工程使用功能一致的不动产登记文件(如房产证)及附件(图);二是提供与本次申报建设工程使用功能一致的规划验收合格证及附件(图)。三是提供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会议纪要作为办理既有建筑改造工程办理施工许可、消防设计审查的规划证明材料。四是提供规划部门出具无需办理规划许可证的复函。

  (六)1998年9月1日《消防法》实施前竣工投入使用的老旧建筑,在申报消防设计审查及消防验收备案时,可提供证明建筑年限、规模及使用功能的证明文件(如房产证等)代替土建消防验收资料。

  上述资料需与建设单位不涉及增加建筑面积、建筑总高度、建筑层数、不修改外立面,不降低建筑结构安全等级和不变更使用性质等承诺一并使用,如涉及违法建设(违章建筑)将由城管、规划部门依职责处置。

  三、优化消防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

  (七)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如有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合格书,自受理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

  (八)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消防检测结论不再作为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及备案的前置许可条件,建设单位选择自行完成消防设施检测,对建设工程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等是否符合消防要求进行查验,并对查验结果负责。

  四、容缺受理,开启消防审验“加速通道”

  (九)推行新建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提前开展技术服务。涉及社会投资及政府投资项目且属于特殊建设工程的新建项目,对符合其他受理条件但暂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的项目,先行根据消防技术规范开展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待工程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后,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

  (十)推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消防、人防业务融合统一监管,建设单位在消防业务系统提交消防验收的技术资料,由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结合工程监督过程提前开展消防验收现场评定,区建设水务局根据现场评定意见直接出具消防验收审批结果文书。全面实现受理前“服务先行”,受理后“秒办结”,进一步压缩审批时限。

  (十一)与房屋建设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相配套的消防专业工程统一监管,并与质量、安全、人防、消防等实行竣工联合验收。

  (十二)对符合《广州市工程建设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和质量安全监管模式工作方案(2.0版)的通知》(穗建改〔2020〕28号)的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消防备案与竣工验收联合办理,建设工程的消防工程质量检查与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由质量监督机构合并执行,不再单独对消防备案进行抽查。

  (十三)本通知印发之日施行,试行期暂定一年。执行过程中如有疑问,请径向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反映。


  附件:1.《消防法》关于“人员密集场所”的定义

       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关于“特殊建设工程”的定义

       3.“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定义




   越秀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

   2021年5月26日


浏览次数:-
分享:
返回顶部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联系方式 网站地图
您是第 - 位访问者

主办: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    承办:广州市越秀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网站标识码:4401040001  ICP备案号:粤ICP备2022149652号-1   粤公网安备 44010402000038号

联系方式

主办: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

承办:广州市越秀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网站标识码:4401040001  ICP备案号:粤ICP备2022149652号-1   粤公网安备 44010402000038号

电脑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