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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临床研究大楼建设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发布日期:2024-04-30 17:57:13 文章来源:本网 字体大小:【 A- A A+

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你院报批的《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临床研究大楼建设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其附件收悉。按《报告表》所述,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以下简称“中山一院”)位于广州市越秀区中山二路58号,医院本部现状用地面积约56486.313m2,现状建筑面积为356931.03m2(包括在建的医学综合楼建筑面积,院区现状仅有此一处在建工程)。为满足特需高端医疗服务的需求,中山一院拟投资71495.99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0万元),在院区东北部用地范围内,建设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临床研究大楼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项目代码:2110-000000-23-01-394473)。本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一)拆除中山一院院区东北部的供应楼、西药厂、职工宿舍及饭堂、后勤楼(含地下层的第二污水处理站)、锅炉房、医疗废物暂存间、危险废物(不含医疗废物)暂存间、生活垃圾暂存间、污衣被服暂存间等建(构)筑物,总建筑面积12902.36 m2;(二)新建一栋29层(楼顶设直升机停机坪、下设负四层)综合性临床研究大楼,占地面积约6799.54 m2,总建筑面积53696.38 m2 ,新增停车位315个;设置特需床位50张,从院区现有“手术科大楼”特需床位数中调配;楼内设置包括特需医疗用房(特需医疗门诊、特需住院病房)、大型医疗设备用房(MRI、CT、DR等影像检查)、临床药理试验基地、行政管理及后勤保障用房(行政及后勤人员办公室)、临床技能培训用房(心肺复苏等急救技能教学教室)、生活用房(餐厅、职工厨房)、风雨连廊以及室外工程及配套公用工程,不设传染病科;(三)本项目临床药理实验基地设置留观床位50张,主要从事药物上市前的I期临床试验工作和生物医学新技术的临床应用观察研究,不涉及药物研发,不属于P1、P2、P3、P4实验室及转基因实验室,不涉及甲类、乙类传染病药物及基因类、辐射类药物。

本项目建成后,中山一院总用地面积56486.313 m2不变,总建筑面积增至397725.05 m2;开设的科室与现有项目基本一致。中山一院职工总数5252人,其中医务人员4377人,其余为后勤及行政人员,改扩建后医院总体人员数量不变,其中医护人员实行24小时三班工作制、后勤及行政人员实行每天8小时工作制,医院全年365天运营,日门(急)诊就诊量13037人次(其中临床研究大楼设计日门诊量约50人次),总住院床位数2715张不变。

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报告表》评价结论认为,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前提下,本项目建设运营过程中的污染排放可达到相应的排放标准和控制要求,区域生态环境质量不会发生明显不良变化;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项目建设可行。经审查,我局同意《报告表》评价结论,原则同意本项目在上述地址建设。

二、建设单位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施工期和运营期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将本项目对环境的影响减少到最低,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

1.本项目施工现场不设生活施工营地,施工人员食宿依托周边建成的生活设施,施工现场人员生活污水依托现有的三级厌氧化粪池预处理达到《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进入猎德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施工区域内按雨污分流设计,设置洗车槽、隔油池、沉砂池与排水沟等设施,机械设备清洗水、施工机械运转中产生的油污水、运输车辆冲洗废水、施工时产生的泥浆水等施工废水经隔油沉淀处理后,回用于施工场地内洒水抑尘,剩余水量进入市政污水管网;地表径流经专用管道收集,经隔油沉砂处理后,接驳市政雨水管网。

2.本项目施工期落实《广州市建设工程扬尘防治“6个100%”管理标准细化措施》中的“6个100%”扬尘防治措施,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颗粒物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要求。

3.本项目施工期噪声拟采用合理安排施工计划与施工机械设备,选用运行状态良好的低噪声或带有隔音、消音的施工机械设备;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禁止在22:00~6:00及12:00~14:00时段内施工;施工场址边界设置不小于2.5 m高的围蔽设施;合理布局施工现场,避免在同一场地、同一时间集中使用大量的动力机械设备和高噪声设备;对临近现有运营中医疗功能用房及声环境敏感点一侧的高噪声源采用临时隔声屏障或移动式隔声屏障;降低人为施工噪声;合理规划施工运输车辆进出路线,施工场界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11)相应限值要求。

4.本项目产生的挖方均不回用,弃土方及建筑垃圾及时清运至相关管理部门指定的受纳地点进行处置;拆除第二污水处理站时池体污泥等废物经消毒、压滤后交由相关单位进行处置;施工期产生的浮油、装修期间产生的废油漆包装桶、废溶剂包装桶、废含油抹布等危险废物交由有相关处置资质单位处理;施工人员生活垃圾分类收集,交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严禁燃烧废弃建筑材料,严禁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处理。

(二)项目运营期污染防治措施

1.项目医院内采用紫外灯及使用消毒液定期进行室内消毒,以减少带病原微生物气溶胶数量,消毒气体呈无组织排放;医疗过程中使用75%乙醇、碘伏、过氧化氢等医疗用品时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废气呈无组织排放,挥发性有机物浓度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

本项目依托使用的第三污水处理站以地埋式建设,污水处理产生的臭气经密闭管道收集后采用活性炭吸附工艺处理,尾气通过所在手术科大楼内置专用管道95.4 m高排气筒(DA006)排放,排放的氨、硫化氢与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中表2中相应排气筒高度排放标准值,污水处理站边界氨、硫化氢、氯气、甲烷与臭气浓度排放浓度执行《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2005)表3污水处理站周边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限值。

本项目食堂油烟经静电油烟净化装置处理达标后,经临床研究大楼内置烟道引至楼顶128 m高排气筒(DA005)排放,食堂油烟尾气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 18483-2001)。

新建的医疗废物暂存间与危险废物暂存间设置独立的排风系统,生活垃圾存放间与污衣被服暂存间共用一套独立排风系统,收集到的废气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尾气呈无组织排放,排放的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新、扩、改建项目厂界二级标准。

本项目新增备用发电机,燃烧废气经设备自带的碱液喷淋装置处理后,通过专用烟道引至所在3层裙房屋顶15.7 m高排气筒(DA004)排放。

本项目新建地下停车场内设置机械通风系统,机动车尾气引至地面排放,周边种植绿化植物,满足《地下车库设计规范》相关要求。

2.本项目实行雨污分流制,经隔油隔渣池预处理的食堂含油废水及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非医疗区的生活污水,污染物排放浓度达到《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接驳市政污水管网,排入猎德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本项目其他废水(医疗废水、各废物暂存间地面清洗废水、车库地面清洗水、纯水制备浓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后依托中山一院第三污水处理站(设计处理能力为1000 t/d),采用“格栅+调节+酸化+接触氧化+沉淀+次氯酸钠消毒”工艺处理,污染物排放浓度达到《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2 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日均值)后,接驳市政污水管网,排入猎德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本项目不设污衣清洗房,相关衣物及床单等用品均交由第三方专业公司进行清洗;医疗器械依托手术科大楼八楼消毒供应中心清洗后,依托中山一院第三污水处理站进行处理。

3.本项目拟使用多联机空调,不设风冷机组和冷水塔。拟采取合理布设高噪声源,选择选用低噪声设备,将高噪声源放置于专用机房内,并对噪声源采用隔声、基础减振、消声等综合降噪防护措施;加强设备的维护与保养,确保医院边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2、4类标准要求。

本项目拟于天面层建设的直升机停机坪用于医疗紧急救援,产生的直升机升降噪声属偶发噪声,发生时间与间隔无规律。建设单位拟将停机坪架空,并对停机坪结构底部采取基础减振与消声等综合的降噪措施;合理调度直升机飞行时间的安排,除突发救援等特殊情况,正常情况下禁止安排夜间飞行。

4.本项目纯水制备产生的废离子交换树脂、废活性炭滤芯、废反渗透膜交原生产厂家回收处置;各废物暂存间臭气处理产生的废活性炭交有相关处置资质单位处理;医疗废物、病区空调废弃过滤器、废紫外灯管、污水处理站臭气处理的废活性炭交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单位安全处置;经消毒灭菌的化粪池污泥及污水处理污泥交由相关单位处置;食堂产生的餐厨垃圾与废油脂交由有相关处置资质单位处置;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交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三、如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排污状况或生产状况等,须向生态环境保护部门申报。

四、如因环境污染治理效果不佳而引起投诉,建设单位应立即整改。

五、本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以及《建设项目竣工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生态环境部公告 2018年第9号)的要求,进行自主验收,公示验收报告,并登录“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网址http:// 114.251.10.205)填报建设项目相关信息。

六、本批复只作为本项目符合生态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可以定址和建设的依据。涉及建筑物使用功能调整、城市景观、消防、卫生防疫、文物保护等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请到相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七、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 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广州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窗口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 183 号金和大厦 2 楼,电话: 020-83555988)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 6 个 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 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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