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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家医家庭医生医疗美容门诊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发布日期:2024-04-30 17:57:14 文章来源:本网 字体大小:【 A- A A+

广州中家医家庭医生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批的《中家医家庭医生医疗美容门诊部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其附件收悉。按《报告表》所述,广州中家医家庭医生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租赁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北197号首层106、108A、108B、二层202自编之A、B、C、E、F、G、四层402室,建设中家医家庭医生医疗美容门诊部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项目代码:2306-440104-04-05-199224)。本项目总建筑面积为1999.6999m2,设有医疗美容科、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肤科、美容中医科/麻醉科/医学检验科、临床体液、血液专业;临床化学检验专业、临床免疫、血清学专业/医学影像科;超声诊断专业、心电诊断专业等科室等科室。本项目不设住院病床,仅设置9张留观病床;不设置传染病科、放疗科和核医学科,也无同位素检验手术室、传染病室,不涉及辐射影像设备,不接待传染病患者。

门诊服务人次为18250人次/年,其中P1实验室检测血常规980项次/年、尿常规900项次/年、凝血四项980项次/年、免疫四项980项次/年、血液生化四项920项次/年;工作人员80人,不设食宿,其中医护人员50人、检验室人员2人、其他后勤职工28人;实行两班制,每班工作7小时,全年工作天数为365天。

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报告表》评价结论认为,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前提下,本项目建设运营过程中的污染排放可达到相应的排放标准和控制要求,区域生态环境质量不会发生明显不良变化;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项目建设可行。经审查,我局同意《报告表》评价结论,原则同意本项目在上述地址建设。

二、建设单位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施工期和运营期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将本项目对环境的影响减少到最低,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

1.本项目本项目租用已有建筑物进行装修及设备安装调试,现阶段主要施工内容为三级化粪池的扩建。施工期不设施工营地,施工人员生活依托附近设施,施工期无废水排放。

2.本项目施工现场适量洒水防尘,及时清理边角料、碎屑粉末,落实《广州市建设工程扬尘防治“6个100%”管理标准细化措施》中的“6个100%”扬尘防治措施,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颗粒物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要求。

3.本项目施工期合理布局施工现场与安排施工时间,避免在22:00~6:00及12:00~14:00时段内进行产生噪声的施工工序;选用低噪声机械设备或带隔声、消声的设备;合理规划施工运输车辆进出路线,施工场界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11)相应限值要求。

4.本项目施工期建筑垃圾按其性质分类回收,不可回收的运至相关管理部门指定地点消纳或处理处置;工人不在项目内食宿,不产生生活垃圾。

(二)项目运营期污染防治措施

1.本项目医疗废水、生活污水及纯水机浓水,依托自建的三级化粪池(4.2m3)预处理后,进入污水处理设施(设计处理能力6 m3/d)消毒处理,污染物排放浓度达到《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2 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日均值)后,接驳市政污水管网,排入猎德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项目配套设置一个容积1.3m3的事故应急池,当污水处理设施发生事故时,各类废污水进入应急事故池暂存。

2.医院内的病原微生物气溶胶通过空气消毒机(紫外线灯)及消毒液湿式清扫进行消毒,各类治疗室消毒废气及检验室废气及医疗过程中使用医用酒精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废气均通过加强通风无组织排放,挥发性有机物浓度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

污水处理站池体进行密封加盖设置,产生的臭气和氯气呈无组织排放,边界氨、硫化氢、氯气、甲烷与臭气浓度执行《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污水处理站周边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

垃圾暂存设施实行每天清运、清洁和喷洒生物除臭剂,产生的臭气呈无组织排放,项目边界无组织废气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厂界新改扩建二级标准。

3.本项目不设柴油发电机,拟选用低噪型设备,并对噪声源采用基础减振、隔声、降噪等综合防护措施,加强设备的维护与保养,确保厂界噪声排放达《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4类标准。

4.本项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三级化粪池污泥及污水处理站污泥经消毒灭菌处理后定期交由有处理能力单位处置,氧气储瓶定期交由供应商回收利用,医疗废物、废紫外线灯管等危险废物密封贮存,交由相关处置资质单位处置。

三、如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排污状况或生产状况等,须向生态环境保护部门申报。

四、如因环境污染治理效果不佳而引起投诉,建设单位应立即整改。

五、本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以及《建设项目竣工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生态环境部公告 2018年第9号)的要求,进行自主验收,公示验收报告,并登录“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网址http:// 114.251.10.205)填报建设项目相关信息。

六、本批复只作为本项目符合生态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可以定址和建设的依据。涉及建筑物使用功能调整、城市景观、消防、卫生防疫、文物保护等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请到相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七、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 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广州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窗口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 183 号金和大厦 2 楼,电话: 020-83555988)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 6 个 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 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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