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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东崇爱康复医院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发布日期:2024-04-24 11:17:50 文章来源:本网 字体大小:【 A- A A+

广东崇爱康复医院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批的《广东崇爱康复医院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以下简称《报告表》)及其附件收悉。按《报告表》所述,广东崇爱康复医院位于广州市越秀区恒福路41号之一,原有项目位于自编1号楼首层至五层(污水站另设于地下1层),占地面积1568平方米,建筑面积4618平方米,经营康复医疗服务,主要设内科、妇科、儿科、耳鼻喉科、眼科、预防保健科、中医科、外科、麻醉科、康复医学科、医学影像科、医学检验科等专科(取消重症医学科),不设置传染病科、放疗科和核医学科,无同位素检验,不设洗衣及医疗器械清洗设施,共设置100张住院病床,日门诊量约为100人次。

为满足医疗服务需求,解决医院目前住院床位紧张的问题,广东崇爱医疗投资有限公司拟投资11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75万元),拟新增租用恒福路41-43号自编2号楼(位于1号楼东侧)的二层至六层(局部七层),建设“广东崇爱康复医院扩建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本项目新增占地面积约684.469平方米,新增建筑面积为4634.78平方米,新增220张住院床位(其中1号楼新增30张、2号楼新增190张),诊疗内容增加全科医疗科、皮肤科、精神科、肿瘤科,不设置传染病科、放疗科和核医学科,无同位素检验;拟对自建污水处理站进行升级改造,保留现有调节池、格栅、好氧池、消毒池、清水池、应急事故池等,将原水解酸化池改造为缺氧池,将原沉淀池改为2号事故应急池,在现有地下一层的污水处理设施东侧新建沉淀池及2号好氧池,改扩建完成后,污水处理站设计处理能力由原130m3/d变成160m3/d,处理工艺改为“格栅+A/O+沉淀+单过硫酸氢钾消毒”;新增员工235人,并预计新增日门诊量220人次。

本项目建成后,医院住院床位增至320张(其中1号楼130张,2号楼190张),预计日门诊量约120人次;医护人员272人,行政后勤人员73人,均不在项目内食宿,全年365天运营。

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报告表》评价结论认为,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前提下,本项目建设运营过程中的污染排放可达到相应的排放标准和控制要求,区域生态环境质量不会发生明显不良变化;在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项目建设可行。经审查,我局同意《报告表》评价结论,原则同意本项目在上述地址建设。

二、建设单位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施工期和运营期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将本项目对环境的影响减少到最低,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

1.本项目租用已建成的建筑物进行改造装修和地下一层污水处理站升级改造,不涉及土地平整。本项目施工人员不在项目内食宿,少量施工废水经临时格栅过滤处理后和施工人员产生的生活污水一并依托原建筑物已有的三级化粪池预处理达到《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进入猎德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2.本项目施工期落实《广州市建设工程扬尘防治“6个100%”管理标准细化措施》中的“6个100%”扬尘防治措施,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颗粒物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要求。

3.本项目施工期选用低噪声或带有隔音、消音的施工机械设备;合理布局施工现场与安排施工时间,避免在22:00~6:00及12:00~14:00时段内进行高噪声作业;合理规划施工运输车辆进出路线,施工场界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11)相应限值要求。

4.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有机溶剂、废涂料等危险废物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生活垃圾交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建筑垃圾交由有资质的单位清运处理。

(二)项目运营期污染防治措施

1.本项目新增的生活污水依托原三级化粪池处理后,与新增的医疗废水一起汇入升级改造后的污水处理站,采用二级生化处理加消毒工艺处理后达《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2005)中“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日均值)”预处理标准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排入猎德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达标排放。

2. 本项目产生的病原微生物气溶胶通过各类用房室内紫外装置消毒,医疗过程中使用医用酒精与碘伏时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废气呈无组织排放,挥发性有机物浓度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

污水处理站产生的恶臭气体通过专用管道引至1套“UV光解+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尾气通过2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排气筒排放的氨、硫化氢与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中25米高排气筒排放标准值;污水处理站边界氨、硫化氢、氯气、甲烷与臭气浓度执行《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3污水处理站周边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限值。

3.本项目拟选用低噪型设备,将高噪声设备源放置在专用设备房内,并对噪声源采用基础减振、隔声、降噪等综合防护措施,加强设备的维护与保养,确保厂界噪声排放达《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4类标准。

4.本项目产生的医疗废物、废过滤器、废紫外灯管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废活性炭、经消毒的三级化粪池污泥和经消毒灭菌、脱水后的污处理站污泥委托有相关处置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交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三、如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排污状况或生产状况等,须向生态环境保护部门申报。

四、如因环境污染治理效果不佳而引起投诉,建设单位应立即整改。

五、本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以及《建设项目竣工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生态环境部公告 2018年第9号)的要求,进行自主验收,公示验收报告,并登录“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网址http:// 114.251.10.205)填报建设项目相关信息。

六、本批复只作为本项目符合生态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可以定址和建设的依据。涉及建筑物使用功能调整、城市景观、消防、卫生防疫、文物保护等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请到相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七、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 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广州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窗口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 183 号金和大厦 2 楼,电话: 020-83555988)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 6 个 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 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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