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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东药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中心实验室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发布日期:2023-11-20 10:11:17 文章来源:本网 字体大小:【 A- A A+


广东药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你单位报批的《广东药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中心实验室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其附件收悉。按《报告表》所述,你单位拟投资2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5万)在位于广州市越秀区梅花村街道共和西横街1号的广东药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共和门诊部内已建的一栋6层建筑的6层和5层部分区域,新建中心实验室用于教学研究(以下简称“本项目”)。

本项目总建筑面积为949.34 m2,设置细胞房A、细胞房B、细胞房C、流式细胞间、病毒间、开放实验区、601-609实验房等区域,主要开展细胞培养实验、细胞周期及凋亡实验、形态学实验、蛋白免疫印迹试验、质粒抽提实验、实时荧光定量PCR实验、慢病毒包装实验等实验项目,年进行实验约3100次;其中细胞房A和细胞房B为密闭正压实验室(无菌室),细胞房C、流式细胞间和病毒间为密闭负压实验室,按照P2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的要求建设。本项目定员70人,均不在项目内食宿,实行每班8小时一班工作制,一年工作300天。

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报告表》评价结论认为,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前提下,本项目建设运营过程中的污染排放可达到相应的排放标准和控制要求,区域生态环境质量不会发生明显不良变化;在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项目建设可行。经审查,我局同意《报告表》评价结论,原则同意本项目在上述地址建设。

二、建设单位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运营期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将本项目对环境的影响减少到最低,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

1.本项目施工现场排放的污水主要为装修人员生活污水。施工人员借用现有的厕所,产生的生活污水排入现有的三级化粪池预处理达到《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进入猎德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2.本项目施工期落实《广州市建设工程扬尘防治“6个100%”管理标准细化措施》中的“6个100%”扬尘防治措施。

3.本项目施工期选用低噪声或带有隔音、消音的施工机械设备;合理布局施工现场与安排施工时间,避免在22:00~6:00及12:00~14:00时段内进行高噪声作业;合理规划施工运输车辆进出路线,施工场界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11)相应限值要求。

4.生活垃圾依托原项目垃圾收集点交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建筑垃圾交由有资质的单位清运处理。

(二)项目运营期污染防治措施

1.本项目纯水制备产生的浓水用于地面清洗产生的废水、实验器皿清洗废水、高压蒸汽灭菌锅废水、喷淋废水与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的员工生活污水一并依托广东药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共和门诊部原污水处理站(设计规模为200 t/d),采用“调节+陶瓷膜一体化设备+微电解消毒”工艺进行处理,达《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2005)中“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日均值)”预处理标准与《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692-2015)B级标准较严者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排入猎德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达标排放。

2.本项目实验产生的无机废气、有机废气及实验异味经通风柜收集后通过“碱喷淋+水汽分离+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达标后引至21 m高排气筒排放(DA001);P2实验室(细胞房C、流式细胞间及病毒间)产生的气溶胶经生物安全柜过滤后再由排风段中的高效过滤器过滤,引至18.5 m高排气筒(DA002)排放。

开放实验区操作台、密闭正压实验室(细胞房A、细胞房B)和P2实验室(细胞房C、流式细胞间及病毒间)实验过程产生的有机废气与实验异味在室内呈无组织排放;608房产生的气溶胶经生物安全柜收集过滤后于实验室内无组织排放,密闭正压实验室产生的气溶胶经生物安全柜过滤后于室内无组织排放。         

本项目产生的氯化氢、硫酸雾、甲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排放速率严格50%执行)及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甲醛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排放速率严格50%执行)及《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4企业边界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三氯甲烷参照执行上海市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表1排放标准限值;NMHC、TVOC排放浓度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与“表3 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执行;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相应排气筒高度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及新、扩、改建设项目恶臭污染物厂界二级标准。

3.本项目拟选用低噪型设备,对噪声源采用基础减振、隔声、密闭等综合降噪防护措施,加强设备的维护与保养,确保厂界噪声排放达《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4.本项目P2实验室产生的废滤膜、废危险试剂瓶、破损的实验器皿、废手套及一次性用品、废组织、实验废液等实验固体废物经“紫外消毒+高温灭菌”处理后,与高温灭菌的其他实验室实验废液收集后定期交由有医疗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安全处置;P2实验室生物安全柜更换下来的废滤芯密封包装后经“紫外消毒+高温灭菌”处理后,与经高温灭菌P2实验室排风段中更换下来的废滤芯、其他区域废滤芯、废紫外灯管、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单位处理;本项目纯水制备设施的废滤芯、未受污染的废弃包装材料交由回收公司回收处理;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交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本项目一般固体废物暂存于六层西南部的一般固废暂存区内,危险废物及医疗废物分别暂存于广东药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共和门诊部已有的危险废物暂存间及医疗废物暂存间。

三、如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排污状况或生产状况等,须向生态环境保护部门申报。

四、如因环境污染治理效果不佳而引起投诉,建设单位应立即整改。

五、本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以及《建设项目竣工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生态环境部公告 2018年第9号)的要求,进行自主验收,公示验收报告,并登录“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网址http:// 114.251.10.205)填报建设项目相关信息。

六、本批复只作为本项目符合生态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可以定址和建设的依据。涉及建筑物使用功能调整、城市景观、消防、卫生防疫、文物保护等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请到相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七、如不服上述行政许可决定,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广州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窗口(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020-83555988)或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地址: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电话:020-87533928、87531656)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建议向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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