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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州普瑞眼科医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发布日期:2023-11-07 09:29:29 文章来源:本网 字体大小:【 A- A A+


广州普瑞眼科医院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批的《广州普瑞眼科医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其附件收悉。按《报告表》所述,广州普瑞眼科医院有限公司拟投资5000万元(环保投资50万)租用位于广州市越秀区侨光路8号商业楼B座101房~801房、B座地下室B01房和B座6楼北部屋顶区域建设眼科医院(以下简称“本项目”)。

本项目建筑面积10284.91m2,其中包括办公室、病房、护士站、手术室、接诊室、检验科等。检验科内部按照P1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的要求建设,主要从事临床体液、血液检验和临床化学检验等项目;项目设置87张住院床位,不设洗衣房,医务人员共90人,均不在项目内食宿,年运营时间365天,门诊每天1班,每班8小时,住院部每天3班,每班8小时;项目建成后,门诊接诊量约3.5万人次/年,手术量约3500台/年,无急诊服务。

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报告表》评价结论认为,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前提下,本项目建设运营过程中的污染排放可达到相应的排放标准和控制要求,区域生态环境质量不会发生明显不良变化;在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项目建设可行。经审查,我局同意《报告表》评价结论,原则同意本项目在上述地址建设。

二、建设单位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施工期和运营期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将本项目对环境的影响减少到最低,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

1.本项目施工现场排放的废水主要为装修人员生活污水。施工人员不在项目内食宿,主要借用所在商业楼一楼现有的厕所,产生的生活污水排入楼宇现有的三级化粪池预处理达到《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进入猎德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2.本项目施工期施工期洒水降尘,及时清理施工边角料、碎屑粉末,粉尘量较大时围护施工;刷乳胶漆打砂纸时先喷水,并采用新型吸尘式打磨机。装修材料使用水性漆及绿色建材。

3.本项目施工期选用低噪声或带有隔音、消音的施工机械设备;合理布局施工现场与安排施工时间,避免在22:00~6:00及12:00~14:00时段内进行高噪声作业;合理安排施工场所,避免在同一地点安排大量动力机械设备;在有市电供给的情况下禁止使用发电机组。施工场界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11)相应限值要求。

4.生活垃圾依托原项目垃圾收集点交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建筑垃圾交由有资质的单位清运处理,废油漆桶收集后交由危废处置资质单位处理。

(二)项目运营期污染防治措施

1.本项目产生的生活污水和医疗废水经三级化粪池排入自建的污水处理站(设计处理规模35m3/d),通过“水解酸化+接触氧化+消毒”的处理工艺处理后,经市政管网进入猎德污水处理厂;当废水处理设施发生事故时,医疗废水进入自建的应急事故池(容积17.5m3)暂存。外排废水执行《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2005)中表2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的预处理标准及《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 T 31962-2015)B级标准限值两者的较严者。

2.本项目污水处理站产生的臭气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引至29m高的屋顶排放口排放,污水处理站产生的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l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无组织排放执行《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66-2005)表3污水处理站周边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限值要求。

3.本项目检验科室内为密闭负压状态,生物安全柜自带HEPA过滤器(高效空气过滤器),检验过程产生的气溶胶废气经生物安全柜收集、高效过滤处理后无组织排放。

4.本项目内部环境消毒使用75%医用酒精,消毒过程中产生的有机废气,经加强室内通风后均无组织排放,排放的非甲烷总烃(NMHC)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 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

5.本项目医疗废物暂存间和危险废物暂存间定期消毒灭菌和清洁卫生,加强通风抽气。

6.本项目拟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采取经墙体隔声、设备基础减振、吸入口加消音器等综合处理措施,加强设备的维护与保养,项目边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2、4类标准要求。

7.本项目产生的医疗废物收集后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污水处理系统产生的污泥、医疗废物交广东生活环境无害化处理中心有限公司处置;废活性炭、废紫外灯管、废过滤器等危险废物交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单位处理;员工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交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8.按照《关于印发<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5〕4号)要求,制定应急预案并进行备案。

三、如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排污状况或生产状况等,须向生态环境保护部门申报。

四、如因环境污染治理效果不佳而引起投诉,建设单位应立即整改。

五、本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以及《建设项目竣工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生态环境部公告 2018年第9号)的要求,进行自主验收,公示验收报告,并登录“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网址http:// 114.251.10.205)填报建设项目相关信息。

六、本批复只作为本项目符合生态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可以定址和建设的依据。涉及建筑物使用功能调整、城市景观、消防、卫生防疫、文物保护等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请到相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七、如不服上述行政许可决定,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广州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窗口(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020-83555988)或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地址: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电话:020-87533928、87531656)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建议向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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