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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医院生殖中心迁址改造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发布日期:2023-10-13 09:44:08 文章来源:本网 字体大小:【 A- A A+


广东省人民医院生殖中心迁址改造工程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广东省人民医院:

你单位报批的《广东省人民医院生殖中心迁址改造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其附件收悉。按《报告表》所述,为提升生殖医学服务条件的需要,广东省人民医院拟投资2355.28万元(环保投资10万元)租用广州市越秀区白云路18号广湾18商务港B座裙楼第3层和第4层部分区域,对现设在广州市越秀区中山二路106号广东省人民医院院区内的广东省人民医院生殖中心进行迁址改造(以下简称“本项目”)。

本项目总建筑面积2952m2,主要设置胚胎培养室、IVF(离心分离)洗精室、冷冻储藏室、细胞固定室、取卵室、移植室、冲洗间、观察室、诊室、抢救室、B超室、精液分析室、人工受精室、PGT(PCR扩增)基因测序实验室、精液分析室、激素/精浆生化检验室;项目不设住院部,设术后观察病床10张;医院职工(包括医护人员、办公及后勤人员)55人,均不在项目内食宿,实行每天24小时三班工作制,年工作365天。

项目建成后生殖手术完成量约为8600次/年(取卵手术3000次/年、胚胎移植手术3900次/年、人工授精手术1700次/年),检验项目检测量约为84.5万次/年(PGT遗传学检测5000次/年、精浆/生化检测84万人次/年)。

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报告表》评价结论认为,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前提下,本项目建设运营过程中的污染排放可达到相应的排放标准和控制要求,区域生态环境质量不会发生明显不良变化;在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项目建设可行。经审查,我局同意《报告表》评价结论,原则同意本项目在上述地址建设。

二、建设单位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施工期和运营期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将本项目对环境的影响减少到最低,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

1.本项目施工现场排放的污水主要为装修人员生活污水。施工人员借用现有的厕所,产生的生活污水排入楼宇现有的三级化粪池预处理达到《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进入猎德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2.本项目施工期落实《广州市建设工程扬尘防治“6个100%”管理标准细化措施》中的“6个100%”扬尘防治措施。

3.本项目施工期选用低噪声或带有隔音、消音的施工机械设备;合理布局施工现场与安排施工时间,避免在22:00~6:00及12:00~14:00时段内进行高噪声作业;合理规划施工运输车辆进出路线,施工场界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11)相应限值要求。

4.生活垃圾依托原项目垃圾收集点交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建筑垃圾交由有资质的单位清运处理,废油漆桶收集后交由危废处置资质单位处理。

(二)项目营运期污染防治措施

1.本项目纯水制备产生的浓水直接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本项目产生的污水为综合医疗废水(医疗检验废水、治疗区废水、地面清洗废水)和生活污水,综合医疗废水排放量为5.02t/d,依托建设在裙楼B座1楼的“广东省人民医院广湾十八商务港6层公共实验室项目(已竣工自主验收)”的废水处理设施(设计处理规模80 m3/d),采用“水解酸化+生物接触氧化+沉淀+活性氧消毒”处理工艺处理达《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预处理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及《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级标准较严值后,与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的生活污水一并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汇入猎德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达标排放。

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B级标准的较严值后,排入猎德污水处理厂处理。

2.医院内部环境消毒利用75%医用酒精、50%苯扎氯铵消毒液、来苏尔消毒液消毒过程会产生挥发性有机气体(VOCs)和少量臭气,在医院无组织排放,产生的VOCs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 2367-2022)表3中“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产生的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

PGT基因测序实验室、激素/精浆生化检验室消毒产生少量臭气与挥发性有机气体(VOCs)一同收集后通过一套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处理后通过20m高排气筒P1排放,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中表2中相应排气筒高度排放标准值及表1中新、扩、改建项目厂界二级标准;产生的VOCs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 2367-2022)表1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和表3 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

3.本项目拟选用低噪声设备,空调外机、废气处理设施风机等噪声源经墙体隔声、设备基础减振等综合处理措施,加强设备的维护与保养,项目边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2、4类标准要求。

4.本项目产生的医疗废物收集后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污水处理系统产生的污泥经消毒后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检验废液、废活性炭、废UV灯管交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单位处理;员工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交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三、如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排污状况或生产状况等,须向生态环境保护部门申报。

四、如因环境污染治理效果不佳而引起投诉,建设单位应立即整改。

五、建设单位需严格落实本批复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及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后,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以及《建设项目竣工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生态环境部公告 2018年第9号)的要求,进行自主验收,公示验收报告,并登录“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网址http:// 114.251.10.205)填报建设项目相关信息。

六、本批复只作为本项目符合生态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可以定址和建设的依据。涉及建筑物使用功能调整、城市景观、消防、卫生防疫、文物保护等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请到相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七、如不服上述行政许可决定,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广州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窗口(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020-83555988)或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地址: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电话:020-87533928、87531656)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建议向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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