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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州海洋馆升级改造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发布日期:2023-05-18 15:55:08 文章来源:本网 字体大小:【 A- A A+


广州新中轴建设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批的《广州海洋馆升级改造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以下简称《报告表》)及其附件收悉。按《报告表》所述,位于广州市先烈中路120号的广州动物园,创建于1958年,占地面积约42公顷。园区内建设有海洋馆,原广州海洋馆1998年正式营业,占地面积约1.1万m2,场馆主要包括海洋世界、海豚池、海狮海豹乐园及海洋广场四大区域,年接待游客达70万人次,2017年后停业。

现拟对广州海洋馆进行升级改造后重新开业营运(以下简称“本项目”)本项目涉及工程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利用广州动物园空置场地扩大海洋馆占地面积至15510m2,对现有的海狮馆(含地下2层、地上1层)与海洋主场馆(地下2层、地上3层)进行局部的加建或改建,新建1个1层入口涵洞、1个地下1层、地上1层的海狮馆看台,2栋1层及1栋2层(局部1层)的海洋科普馆,重新规划入口广场、海龟长廊、公共卫生间、出口商店等,总建筑面积增至19958.82 m2;同时以1台1000kW 备用柴油发电机替代现有2台640kW备用柴油发电机。本项目增设工作人员127人,建设工期约300天。

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报告表》评价结论认为,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前提下,本项目建设运营过程中的污染排放可达到相应的排放标准和控制要求,区域生态环境质量不会发生明显不良变化;在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项目建设可行。经审查,我局同意《报告表》评价结论,原则同意本项目在上述地址建设。

二、建设单位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施工期和运营期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将本项目对环境的影响减少到最低,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

1.本项目现场施工人员生活设施依托公园内的公共厕所和设施,生活污水经隔油隔渣及三级化粪池预处理,达《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入猎德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达标排放。施工场地设置排水沟、集水井及三级沉淀池等污水临时收集与处理设施,运输车辆与施工机械的清洗废水等施工废水经沉淀处理后尽量回用于现场洒水抑尘,不能回用水量排入市政污水管网。

2.本项目应落实《广州市建设工程扬尘防治“6个100%”管理标准细化措施》中的“6个100%”扬尘防治措施,施工场地扬尘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7-2001)第二时段颗粒物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要求;施工现场临时食堂油烟处理尾气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 18483-2001)。

3.本项目施工时应选用低噪声或带有隔音、消音的施工机械设备;合理布局施工现场与安排施工时间,避免在22:00~6:00及12:00~14:00时段内进行高噪声作业;合理规划施工运输车辆进出路线,施工场界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11)相应限值要求。

4.本项目产生的挖土方部分回填,剩余的弃土量及不可利用的建筑垃圾一并及时清运至相关管理部门指定的受纳地点进行处置;可回收利用的建筑垃圾分类收集及暂存,交资源回收单位综合利用;装修过程产生的各类固体废物按所属性质,交有相关处置资质单位处置。

5.施工过程中制定合理的动物与植物的安置计划;尽量利用现有植被、保留与迁移原生态树种;砍伐移除因寄生严重或主干病害枯朽的树体,及时做好复绿工作;避开雨季施工,设置工程砌栏、挡土坝,雨水经沉淀处理后排放;取土时保留表土,填土时及时压实,减少水土流失。

(二)项目营运期污染防治措施

1.本项目产生的地面清洗废水经沉砂池预处理后,与依托动物园已建的三级化粪池预处理的生活污水一并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排入猎德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达标排放。

本项目海洋鱼类展缸及小型展池更换水、海洋馆大型展池更换水均经“沉淀+过滤+蛋白分离+臭氧杀菌消毒”处理工艺处理后,全部回用于海洋鱼类及海洋动物用水,不外排。

淡水鱼类及淡水动物展缸、海洋鱼类展缸及小型展池反冲洗处理废水排入循环回收池,部分回收水与自来水配比后全部循环使用于反冲洗用水,不外排;海洋动物砂缸反冲洗全部使用自来水进行,产生的反冲洗废水部分水量与循环回收池回收水一并回用于海洋动物用水,剩余水量再经“过滤+臭氧杀菌消毒”处理工艺处理后,与淡水鱼类及淡水动物展缸更换水一并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排入猎德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达标排放。

本项目外排水污染物执行《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及《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B级标准之较严者。

2.本项目设置的1台1000 kW备用柴油发电机,燃用含硫率不大于0.001%的柴油,全年运行时间共约30小时,尾气经水喷淋处理,污染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烟色小于林格曼黑度一级后,引至机房楼顶排放。

3.本项目拟选用低噪型设备,并将噪声源置于专用房间内,采取基础减振、隔声、消声等综合降噪防护措施,加强设备的维护与保养,确保厂界噪声排放达《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4.本项目产生的蛋白分离浮渣、废水处理产生的污泥、废过滤棉交由有相关处置资质单位处置;动物尸体交由广州市卫生处理中心处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交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5.本项目应设置事故应急池,制定并落实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日常管理台账。

三、如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排污状况或生产状况等,须向生态环境保护部门申报。

四、如因环境污染治理效果不佳而引起投诉,建设单位应立即整改。

五、本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以及《建设项目竣工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生态环境部公告 2018年第9号)的要求,进行自主验收,公示验收报告,并登录“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网址http:// 114.251.10.205)填报建设项目相关信息。

六、本批复只作为本项目符合生态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可以定址和建设的依据。涉及建筑物使用功能调整、城市景观、消防、卫生防疫、文物保护等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请到相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七、如不服上述行政许可决定,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广州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窗口(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020-83555988)或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地址: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电话:020-87533928、87531656)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建议向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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