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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州市越秀区中医医院新增床位及PCR实验室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发布日期:2022-09-26 10:55:43 文章来源:市生态环境局越秀区分局 字体大小:【 A- A A+

  关于广州市越秀区中医医院新增床位及PCR实验室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广州市越秀区中医医院:

  你单位报批的《广州市越秀区中医医院新增床位及PCR实验室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其附件收悉。按《报告表》所述,广州市越秀区中医医院(简称“越秀区中医院”)位于广州市越秀区正南路6号,现有项目占地面积3203平方米,建筑面积23312平方米,主要建筑物为一栋12层回型建筑,开设临床科室、医技科室及住院部,住院部内设有六个病区,共有400张床位;不设传染病区。越秀区中医院现有职工451人,全年365天运作。

  越秀区中医院现拟投资7660万元,在不新增占地面积与建筑面积的情况下,对现有布局进行调整,对现有项目进行改扩建工程(以下简称“本项目”)。本次改扩建内容为:1.通过优化布置,将2层北侧眼科急诊室调整到3层,腾出的用房(70平方米)改建为PCR实验室(P2实验室),主要进行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年检测量为90万份。2.将原越秀区卫生健康局搬迁后腾出的10层部分用房(804平方米)改建为血透中心,设透析用床50张(非住院病床),年透析量为3万人次。3.将11层改建为住院病房,新增58张住院病床。整体改扩建工程完成后,越秀区中医院需新增35名医护人员。

  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报告表》评价结论认为,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前提下,本项目建设运营过程中的污染排放可达到相应的排放标准和控制要求,区域环境质量不会发生明显不良变化;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项目建设可行。经审查,我局同意《报告表》评价结论,原则同意本项目在上述地址建设。

  二、建设单位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施工期和运营期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将本项目对环境的影响减少到最低,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本项目新增的医务人员生活污水、陪护人员生活污水、住院废水、高压灭菌消毒废水、透析预冲废液、透析废液、透析机消毒废液、反渗透浓水及反冲洗水均汇至已建污水处理站(设计规模为300 t/d),采用“格栅+调节+A/O+MBR膜+消毒(次氯酸钠)”工艺处理达《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2005)中“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日均值)”预处理标准(其中,总余氯排放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692-2015)B级标准),一并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排入猎德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达标排放。

  (二)本项目PCR实验室区域为整体密闭,病原微生物气溶胶经生物柜的ULPA超高效空气过滤器过滤后,与经实验室配套抽风系统收集的挥发性有机废气,一并汇至“紫外消毒+活性炭吸附”设施处理,尾气通过40 m高排气筒排放。

  本项目产生的TVOC排放浓度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与“表3 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执行。边界氨气、硫化氢、臭气浓度、氯气及甲烷浓度执行《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l8466-2005)“表3污水处理站周边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

  (三)本项目拟选用低噪型设备,对噪声源采用基础减振、隔声、密闭等综合降噪防护措施,加强设备的维护与保养,确保厂界噪声排放达《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4类标准。

  (四)本项目产生未受污染的废弃包装材料交由回收公司回收处理;消毒灭菌处理后的污水处理站污泥交由有相关处置资质单位处置;废弃防护用品、实验室检验废物、废试剂瓶、废过滤器、医疗废物、透析废物、废灯管、废活性炭等作为危险废物交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五)本项目应按照《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危险废物相关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指导意见的通知》(穗环办〔2021〕41号)的要求,及时更新和完善原应急预案内容,并落实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六)本项目应规范化设置和管理排污口,规范化设置排污口标志牌和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三、如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排污状况或生产状况等,须向生态环境保护部门申报。

  四、如因环境污染治理效果不佳而引起投诉,建设单位应立即整改。

  五、本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以及《建设项目竣工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生态环境部公告 2018年第9号)的要求,进行自主验收,公示验收报告,并登录“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网址http:// 114.251.10.205)填报建设项目相关信息。

  六、本批复只作为本项目符合生态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可以定址和建设的依据。涉及建筑物使用功能调整、城市景观、消防、卫生防疫、文物保护等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请到相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七、当事人如对本批复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批复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广州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窗口,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83555988)或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地址: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电话:87533928、87531656)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我市正在进行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广州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被复议案件统一由广州市人民政府办理,建议当事人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不得停止本批复的履行。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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