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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南方医科大学口腔医院(广东省口腔医院)盘福院区扩建实验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发布日期:2021-12-31 17:06:50 文章来源:市生态环境局越秀区分局 字体大小:【 A- A A+

南方医科大学口腔医院(广东省口腔医院):

  你单位报批的《南方医科大学口腔医院(广东省口腔医院)盘福院区扩建实验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其附件收悉。按《报告表》所述,南方医科大学口腔医院(广东省口腔医院)盘福院区扩建实验室建设项目(以下称“本项目”)位于广州市越秀区盘福路13-35号南方医科大学口腔医院(广东省口腔医院)盘福院区的A座1层、6-9层、B座3-7层。本项目建筑面积6891.22m2,建设内容包括教学实验室、化学和生物实验室、动物饲养室、办公区域、教学区域、食堂、学生宿舍等。本项目主要用于骨修复材料的成骨性能检测、基于细胞膜的仿生化纳米载药体系的构建及其在肿瘤诊疗中的应用、基于代谢组学平台在生物医学的应用等研究工作,涉及PCR检测、WB检测、免疫组化、免疫荧光法、显影液显影、ECL化学发光、流式细胞术检测等工艺。本项目属于P2生物实验室,不涉及P3、P4实验室、转基因实验室,不设传染性病毒或细胞检测。动物饲养室为SPF级,饲养量为大鼠1000只/年、小鼠数量10000只/年,饲养的大、小鼠仅用于本项目实验。本项目不设放射性、辐射性设备,不设备用发电机。

  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报告表》评价结论认为,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前提下,该项目建设运营过程中的污染排放可达到相应的排放标准和控制要求,区域环境质量不会发生明显不良变化;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项目建设可行。经审查,我局同意《报告表》评价结论,原则同意该项目在上述地址建设。

  二、该项目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施工期和运营期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将本项目对环境的影响减少到最低,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施工期环保措施

  1. 施工时产生的生活污水应排入楼宇现有的化粪池预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

  2. 施工时应选用低噪声或有隔声、消声装置的设备;空压机、电锯等可移动的高噪声施工设备应远离敏感点使用;相对固定的高噪声机械设备,尽量放置在施工场地中央,并进行围挡隔声处理;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中对建筑施工的有关管理规定和要求,严禁在中午(12:00~14:00)和夜间(22:00~次日6:00)期间作业,如因特殊需要延长施工时间的,必须报有关管理部门批准。施工噪声应按《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排放。

  3. 建筑、装修材料须选用通过国家质量检验合格的环保材料,防止或减少施工过程产生的粉尘、刺激性气味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影响。

  4. 施工过程中产生的余泥、渣土、剩余物料等,工程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排放管理,及时清运,妥善处理。

  (二)项目运营期环保措施

  1. 本项目产生的废水主要包括实验室废水(实验室仪器器皿清洗废水、地面清洗废水、动物笼具及饮水瓶清洗废水)、废气处理的喷淋废水、纯水制备产生的浓水、实验室蒸汽冷凝水等及食堂含油污水、生活污水。

  实验室产生的废水应全部收集,与废气处理的喷淋废水一起经自建污水处理站(采用“调节池+生物接触氧化法+活性氧消毒”处理工艺,设计处理能力100m3/d)进行集中处理,达到《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中的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日均值)的预处理标准,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纯水制备产生的浓水、实验室蒸汽冷凝水直接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食堂含油污水经隔油隔渣池预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本项目产生的废水、污水最终流入大坦沙污水处理厂。

  2. 本项目应采用低噪声设备,噪声源应进行消声、隔声、减振等降噪处理,边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相应标准的要求。

  3. 本项目产生的废气主要为实验过程中产生的VOCs、无机废气酸雾(氯化氢、硫酸雾)、恶臭气体(氨、硫化氢)、食堂油烟等。

  本项目实验用原辅料均在通风柜中使用,实验过程中产生的VOCs等有机废气及挥发性无机废气均经通风柜收集,经过“酸雾净化塔+活性炭吸附(紫外消毒)”处理后通过A座楼顶离地约29m高的排气口(编号DA002)达标排放;动物饲养、活体实验产生的恶臭气体收集后经“一体扰流喷淋除臭设备”处理后通过A座楼顶离地约29m高的排气口(编号DA003)达标排放;动物手术室恶臭气体收集后经“中效过滤+UV光催化氧化+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A座楼顶离地约29m高的排气口(编号DA004)达标排放;污水站恶臭气体收集后经“UV光催化氧化+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A座楼顶离地约29m高的排气口(编号DA005)达标排放。食堂油烟经静电油烟净化器处理后经通过A座楼顶离地约29m高的排气口(编号DA001)达标排放。

  其中,本项目产生的VOCs、二甲苯排放执行参考标准《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Ⅱ时段限值(排放速率严格50%执行)及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硫酸雾、氯化氢、甲醇排放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 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排放速率严格50%执行)及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动物饲养、活体实验、手术室排放的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相应排气筒高度恶臭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新、扩、改建项目恶臭污染物厂界二级标准。污水处理站有组织排放的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相应排气筒高度恶臭污染物排放限值,无组织排放执行《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中的污水处理站周边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食堂油烟排放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中油烟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项目内无组织排放监控点VOCs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4. 本项目固体废物主要包括生活垃圾、废反渗透膜等一般固体废物,实验废液、动物尸体及组织、废标本、实验室动物排泄物及垫料、含显影液废水、废活性炭、废催化剂、废过滤器、废紫外灯管、污水处理设施污泥等危险废物。

  生活垃圾经分类收集后由市政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废反渗透膜等一般固体废物经分类收集交由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单位处理;实验废液、动物尸体及组织、废标本、实验室动物排泄物及垫料、含显影液废水、废活性炭、废催化剂、废过滤器、废紫外灯管、污水处理设施污泥等危险废物,应按《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广东省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等有关要求,暂存于单独设置的危废储存间内,设专(兼)职人员管理,定期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建设单位应同时申请接入广州市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定期报告产生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情况。

  5. 按照《关于印发<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5〕4号)要求,制定并落实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6. 应规范化设置和管理排污口,设置危险废物存放警示牌和规范化排污口标志牌。

  三、建设单位应建立和完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等污染物防治管理制度,保障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稳定达标,尽量降低本项目对敏感点造成的影响。

  四、如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排污状况或生产状况等,须向生态环境保护部门申报。

  五、如因环境污染治理效果不佳而引起投诉,须无条件加以整改。

  六、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以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生态环境部公告 2018年第9号)的要求,组织对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出具验收意见,依法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验收合格后主体工程方可投入使用;建设单位应登录“全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信息平台”(网址http://114.251.10.205)填报建设项目相关信息,及时将验收材料整理归档,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性检查。

  七、本批复只作为项目符合生态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可以定址和建设的依据。涉及建筑物使用功能调整、城市景观、消防、卫生防疫、文物保护等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请到相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八、如不服上述决定,可在收到本文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地址: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83555988)或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地址: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电话:020-87533928、87531656)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建议您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内,不得停止本决定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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