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广东省人民医院实验研究中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发布日期:2020-12-08 16:22:50 文章来源:市生态环境局越秀区分局 字体大小:【 A- A A+ 】
广东省人民医院:
你单位报批的《广东省人民医院实验研究中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其附件收悉。按《报告表》所述,广东省人民医院实验研究中心项目位于广州市越秀区东华南路19号2001、2101、2201、2301、2401、2501室,建筑面积4333.07m2,其中实验室共3989.08 m2,办公区域343.99 m2。本项目用于医院技术人员的学习和医学研究等,为专业实验室,不属于“P3、P4 生物安全实验室、转基因实验室”,建设内容包括实验区、办公区等设施。实验室生物安全水平等级为一级,不涉及P2、P3、P4 实验项目,实验研究过程不涉及引起人或动物发病的生物因子(病原体)。项目共有员工100人,均不在厂内食宿,年工作时间260天,每天采用1班8小时工作制。通风系统采用中央空调,空调机组置于大楼楼顶。不设备用柴油发电机。
本项目建设内容一览表如下:
本项目各层实验项目一览表如下:
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报告表》评价结论认为,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前提下,该项目建设运营过程中的污染排放可达到相应的排放标准和控制要求,区域环境质量不会发生明显不良变化;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项目建设可行。经审查,我局同意《报告表》评价结论,原则同意该项目在上述地址建设。
二、该项目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施工期和运营期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将本项目对环境的影响减少到最低,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施工期环保措施
1. 建设单位应当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在施工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具体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并自觉接受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的管理。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须严格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采用密闭方式运送散装物料、建筑垃圾和渣土;施工期间必须采取洒水等有效降尘措施。
2.施工时产生的生活污水应排入楼宇现有的化粪池预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
3. 施工时应选用低噪声或有隔声、消声装置的设备;空压机、电锯等可移动的高噪声施工设备应远离敏感点使用;相对固定的高噪声机械设备,尽量放置在施工场地中央,并进行围挡隔声处理;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中对建筑施工的有关管理规定和要求,严禁在中午(12:00~14:00)和夜间(22:00~6:00)期间作业,如因特殊需要延续施工时间的,必须报有关管理部门批准。施工噪声应按《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排放。
4. 建筑、装修材料须选用通过国家质量检验的达标低毒的环保材料,防止或减小施工过程产生的粉尘、刺激性气味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影响。
5. 施工过程中产生的余泥、渣土、剩余物料等,工程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排放管理,及时清运,妥善处理。
(二)项目运营期环保措施
1. 本项目产生的废水主要包括实验室废水、纯水制备产生的浓水以及员工的生活污水。
各层实验室产生的废水应全部收集,经新布设的废水立管及污水提升泵汇至20层的自建污水处理设施(采用“中和+混凝沉淀+消毒”处理工艺,设计处理能力11m3/d)进行集中处理,相应特征污染物浓度应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纯水机制备纯水产生的浓水与员工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本项目产生的废水、污水最终流入猎德污水处理厂。
2. 本项目应采用低噪声设备,噪声源应进行消声、隔声、减振等降噪处理,边界噪声东北面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西北、西南、东南面边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标准。
3. 本项目产生的废气主要为实验过程中产生的有机废气:VOCs(197.7kg/a)、二甲苯、甲醇、甲醛,无机废气酸雾(氯化氢),气溶胶废气,发酵废气以及实验过程、污水处理间、污洗消毒间产生的臭气。
本项目实验室保持负压排风状态,实验室内生物安全柜和超净工作台上部排风口设高效过滤系统,细胞培养过程中会产生的发酵废气经高效过滤系统过滤,尾气循环于生物安全柜及实验室内;实验用原辅料均在通风柜中使用,实验过程中产生的VOCs、二甲苯、甲醇等有机废气及浓盐酸使用过程中产生的氯化氢均经通风柜收集,实验室内其他废气及臭气经室内天花百叶抽风口收集,收集到的废气及臭气采用UV光解装置处理后,通过各层设置的排气口(自编号20-1~25-1)排放,其中21层实验室涉及精准医疗研究,溶胶废气和发酵废气经生物安全柜和超净工作台收集,汇至高效过滤膜过滤处理,尾气通过排气口(自编号21-1)排放。实验结束后,采用紫外灯对实验室进行全面消毒。
本项目污洗消毒间及洗涤室产生的臭气经各室内抽排风系统收集,与经UV光解装置处理后的污水处理臭气一并引至各层设置的排气口(自编号20-2、23-2、24-2、25-2)排放;设于20层内的污水处理间各处理单元均做密闭处理,且保持负压排风状态,污水处理产生的废气经专用收集系统及管道收集后汇至UV光解除臭处理,尾气通过排气口(自编号20-2)排放。
本项目产生的VOCs、二甲苯排放执行参考标准《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Ⅱ时段限值(排放速率严格50%执行)及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甲醇、甲醛、氯化氢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排放速率严格50%执行)及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本项目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附录A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相应排气筒高度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及新、扩、改建项目恶臭污染物厂界二级标准。
4. 本项目固体废物主要包括生活垃圾、废弃包装材料、废旧过滤器、污水处理设施污泥、危险废物(实验废液、废样品、过期药剂,废试剂瓶和一次性实验用品、废UV灯管、废活性炭等)等。
生活垃圾经分类收集后由市政环卫部门定期清运;未沾有危险废物的废弃包装经分类收集后外售给废品回收站;废过滤器经收集分类后交由供应商回收处理;污泥经收集后交由相关单位进行处理;危险废物(实验废液、废样品、过期药剂,废试剂瓶和一次性实验用品、废UV灯管、废活性炭等),应按《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广东省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等有关要求,单独设置储存间,定期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并设专(兼)职人员管理。建设单位应同时申请接入广州市固体废物GIS信息管理系统,定期报告产生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情况。
5. 按照《关于印发<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5〕4号)要求,制定并落实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6. 应规范化设置和管理排污口,设置危险废物存放警示牌和规范化排污口标志牌。
三、建设单位应建立和完善污水、废气、固体废物等污染物防治管理制度,保障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稳定达标,尽量降低本项目对敏感点造成的影响。
四、如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排污状况或生产状况等,须向生态环境保护部门申报。
五、如因环境污染治理效果不佳而引起投诉,须无条件立即整改。
六、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以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生态环境部公告 2018年第9号)的要求,进行自主验收,公示验收报告,并登录“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网址http://47.94.79.251)填报建设项目相关信息。自主验收完成后将纸质版验收报告(一式两份)及电子版送我局,接受监督。
七、本批复只作为项目符合生态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可以定址和建设的依据。涉及建筑物使用功能调整、城市景观、消防、卫生防疫等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请到相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八、如不服上述行政许可决定,可在接到本文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地址: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83555988)或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地址: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电话:87533928、87531656)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内,不得停止本决定的履行。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09月25日
相关文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