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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州市执信中学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试验基地建设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发布日期:2020-07-20 16:21:10 文章来源:市生态环境局越秀区分局 字体大小:【 A- A A+

穗(越)环管影[2020]11号

 
 


关于广州市执信中学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试验基地建设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广州市执信中学:

    你单位报批的《广州市执信中学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试验基地建设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其附件收悉。按《报告表》所述,广州市执信中学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试验基地建设工程项目位于广州市越秀区二沙岛,大通路以南,云影街以东,粤台路以北,春晓街以西地块。本项目总用地面积为18397 ㎡,项目规划办学规模24 个班,新增学位750 个。本项目总建筑面积约31251 ㎡,其中,新建23902 ㎡,改建7349 ㎡。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新建教学用房(实验室11间,使用面积合计2376 m2)、学生宿舍、食堂、游泳馆、风雨操场以及室外运动场地、道路广场以及绿地等,改建现有地下停车库。本次改造拟采用整体拆除重新规划建设,地面拆除建筑为原教学楼、体育馆、风雨连廊、器材室及配套用房,地面拆除面积为6878.13m2;地下室部分拆除后复建,拆除面积约1761m2 ,复建面积约1570m2。本项目设有职工和学生食堂,教职工和学生宿舍,化学、生物实验室,备用发电机方等。全校学生和教职工人数总计约838人。

    本项目主要经济技术指标表如下:

序号

名称

单位

指标

备注

1

总用地面积

m2

18397


2

可建设用地面积

m2

18397


2.1

建筑基底面积

m2

6553


2.2

绿地面积

m2

6071

含生物园400m2

2.3

室外运动场面积

m2

3567


2.4

道路及广场面积

m2

2206


3

总建筑面积

m2

31251


3.1

地上建筑面积

m2

23902

新建

教学综合楼

m2

15423

游泳馆

m2

1130

综合馆

m2

2152

学生宿舍

m2

4522

运动器械室

m2

65

门卫室

m2

150

风雨连廊

m2

460

3.2

地下建筑面积

m2

7349

改造

地下室

m2

7349

4

计容建筑面积

m2

22496


5

招生规模

750


6

容积率


1.30


7

绿地率


33%


8

建筑密度


35.61%


9

机动车停车位

34


10

非机动车位

1800


    项目各类功能用房建筑面积测算一览表

序号

项目

每间使用面积(m2

24750

备注

间数

使用面积合计

校舍用房



/

新建

(一)

教学及辅助用房



7158.2


1

教室



1663.2


2

专用教室



2376


2.1

化学实验室

100

2

200


2.2

物理实验室

100

2

200


2.3

生物实验室

100

1

100


2.4

实验室辅房

45

3

135


2.5

综合实验室

146

1

146


2.6

综合实验室辅房

24

1

24


2.7

演示实验室

72

1

72


……

……

3

公共教学用房



3119


(二)

行政管理及教研用房



1519

新建

(三)

后勤及生活用房



4820

新建

1

职工食堂



155

教职工就餐按

50座设置

2

学生食堂



765

学生就餐按

450座设置

3

教工值班宿舍

22

12

264

2人/间*12间,共24人

4

学生宿舍

30

92

2760

新建,4人/间,92间,共368个床位

5

洗衣房



150


……

……

架空层建筑面积



1406


地下室建筑面积



7349

改建,车库、设备用房

总计



31251


    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报告表》评价结论认为,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前提下,该项目建设运营过程中的污染排放可达到相应的
    排放标准和控制要求,区域环境质量不会发生明显不良变化;从环境保护角度,项目建设可行。经审查,我局同意《报告表》评价结论,原则同
    意该项目在上述地址建设。
    二、该项目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施工期和运营期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将本项目对环境的影响减少到最低,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施工期环保措施
    1. 建设单位应当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在施工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具体的施工扬尘污染
    防治实施方案,并自觉接受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的管理。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负责人、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等
    信息。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须严格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采用密闭方式运送散装物料、建筑垃圾和渣土;施工期间必须采取洒水、喷雾降尘
    等有效降尘措施。
    2. 施工场地应设置隔油和沉砂池设施,将施工场地产生的施工废水进行收集,经隔油、沉淀处理后回用,不得外排入水体;应设置沉淀池对雨水
    进行收集,充分沉淀处理后,回用或排放。
    3. 施工时应选用低噪声或有隔声、消声装置的设备;空压机、电锯等可移动的高噪声施工设备应远离敏感点使用;相对固定的高噪声机械设备,
    尽量放置在施工场地中央,并进行围挡隔声处理;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中对建筑施工的有关管理规定和要求,严禁在中午
    (12:00~14:00)和夜间(22:00~6:00)期间作业,如因特殊需要延续施工时间的,必须报有关管理部门批准。施工噪声应按《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
    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排放。
    4. 建筑、装修材料须选用通过国家质量检验的达标低毒的环保材料,防止或减小施工过程产生的粉尘、刺激性气味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影响。
    5. 施工过程中产生的余泥、渣土、剩余物料等,工程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排放管理,及时清运,妥善处理。
    (二)项目运营期环保措施
    1. 项目排水系统采用雨、污水分流系统,项目内雨水经雨水管网排入市政雨水管道。
    实验室清洗废水经中和沉淀处理、厨房含油废水经隔油隔渣处理、地下车库冲洗水经隔油沉淀处理、游泳池废水经过滤处理,生活污水、垃圾场清
    洗废水、洗衣房废水经化粪池预处理,达到《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的有关要求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
    本项目产生的生活污水、废水等严禁直排珠江。
    2. 厨房应使用燃气、电等清洁能源,不得使用煤、炭、柴油等其它燃料。厨房油烟废气经静电油烟净化器净化处理后引至所在大楼楼顶排放,油
    烟排放浓度应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标准,即油烟废气排放浓度≤2mg/m3。油烟采样口的设置应符合检测采样规
    范要求。
    备用发电机废气应经水喷淋处理,达到《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后,引至所在建筑楼顶排放。
    实验室废气应经过“碱液喷淋”处理,达到《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后,引至所在建筑楼顶排放。
    垃圾收集站废气应喷洒生物除臭剂进行除臭,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恶臭污染物厂界二级标准后排放。
    3. 项目排放的噪声东面、西面、南面边界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北面边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
    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标准。
    4. 项目产生的实验室废液、实验室废物、发电机废机油、含油抹布等危险废物,应按《广东省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实施方
    案》等有关要求,应单独设置储存间,定期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并设专(兼)职人员管理。建设单位应同时申请接入广州市
    固体废物GIS信息管理系统,定期报告产生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
    生活垃圾需分类收集,交环卫部门定期清运,统一处理。厨房以及隔油隔渣池产生的废油脂等属于严控废物,应按照城管部门的有关要求妥善处理。
    5. 按照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5〕4号)要求,制定并落实有效的
    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6. 应规范化设置和管理排污口,并设置排污口标志牌。应规范化设置危险废物存放警示牌。
    三、如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排污状况或生产状况等,须向生态环境保护部门申报。
    四、如因环境污染治理效果不佳而引起投诉,须无条件立即整改。
    五、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以及《建设项目竣工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
    染影响类》(生态环境部公告 2018年第9号)的要求,进行自主验收,公示验收报告,并登录“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网址
    http://47.94.79.251 )填报建设项目相关信息。自主验收完成后将纸质版验收报告(一式两份)及电子版送我局,接受监督。
    六、本批复只作为项目符合生态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可以定址和建设的依据。涉及建筑物使用功能调整、城市景观、消防、卫生防疫等其他
    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请到相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七、如不服上述行政许可决定,可在接到本文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地址: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83555988)或广
    东省生态环境厅(地址: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电话:87533928、87531656)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
    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内,不得停止本决定的履行。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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