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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州安宠宠物医院有限公司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发布日期:2020-07-30 16:12:24 文章来源:市生态环境局越秀区分局 字体大小:【 A- A A+

穗(越)环管影[2020]13号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广州安宠宠物医院有限公司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广州安宠宠物医院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批的《广州安宠宠物医院有限公司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其附件收悉。按《报告表》所述,广州安宠宠物医院有限公司位于广州市越秀区寺右新马路北三街1(巷)15号之二首层9号铺,占地面积约为103.21平方米,建筑面积约为103.21平方米,原主要经营范围为动物疾病预防、诊疗、治疗、美容洗浴。现因发展需要和客户的需求,拟使用现有的寄养室改为手术室,扩建内容:增加动物治疗手术(主要为颅腔、腹腔以及胸腔手术)。扩建后项目主要经营范围改为:宠物洗浴、美容、诊疗及手术等。本项目完成后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不变,扩建项目总投资2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万元。本项目门诊最大接待宠物量约为15只/天,美容室最大接待量约为10只/天。接收的为常见宠物,如犬类、猫等,不接收瘟犬以及其他带传染病的动物,共设置20只宠物笼,用于住院和寄养服务。

    项目共有工作员工13人,均不在项目内食宿,经营时间为9:00-21:00,年工作365天。项目不设备用发电机、不设中央空调系统。

    项目设有放射性设备,已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粤环辐证〔A0783〕)。

    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报告表》评价结论认为,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前提下,该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的污染排放可达到相应的排放标准和控制要求,区域环境质量不会发生明显不良变化;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项目建设可行。经审查,我局同意《报告表》评价结论,原则同意该项目在上述地址扩建。

    二、该项目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建设期和运营期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将本项目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减少到最低,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医疗废水经污水处理设施(次氯酸钠装置)处理后,达到《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中表2 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日均值)预处理排放标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送至猎德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设备应采取密闭措施、安装污水排放计量器,并确保计量器的正常使用。

    (二)项目设置的排便和排尿盒等有臭气产生,需经常清洗。病房和手术室内设有紫外线灯管,日常对病房和手术室进行杀毒,项目在寄养室和手术室设有气味收集口,臭气收集后在出风口经过紫外线+活性炭吸附除臭消毒设备,以减少臭气外排。恶臭污染物排放应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相应标准。

    (三)噪声源主要为空调机、风机及宠物叫声等,应加强对宠物的管理,采取适当措施减少宠物发声并应关闭门窗隔声;空调机及风机等设备应采取减振、吸声、消声和隔声等综合治理措施。项目厂界噪声排放须按《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的规定,符合与本项目厂界外声环境功能区相应的噪声排放限值要求。

    (四)医疗废物处置应参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等有关要求,设专(兼)职人员管理,并设专用医疗废物桶或袋单独暂存,定期交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建设单位应同时申请接入广州市固体废物GIS信息管理系统,定期报告产生医疗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等信息。动物组织器官依据《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处置办法》要求,交相关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动物粪便喷洒消毒剂后,与废气过滤和净化过程中产生的滤料、生活垃圾一同交环卫部门定期清运,统一处理。

   (五)按照原国家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5〕4号)要求,应制定并落实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六)应规范化设置和管理排污口,并设置排污口标志牌。应规范化设置危险废物存放警示牌。

    三、如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排污状况或生产状况等,须向生态环境保护部门申报。

    四、如因环境污染治理效果不佳而引起投诉,须无条件立即整改。

    五、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以及《建设项目竣工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生态环境部公告 2018年第9号)的要求,进行自主验收,公示验收报告,并登录“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网址http://47.94.79.251 )填报建设项目相关信息。自主验收完成后将纸质版验收报告(一式两份)及电子版送我局,接受监督。

    六、本批复只作为项目符合生态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可以定址和建设的依据。涉及建筑物使用功能调整、城市景观、消防、卫生防疫等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请到相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七、如不服上述行政许可决定,可在接到本文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地址: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83555988)或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地址: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电话:87533928、87531656)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内,不得停止本决定的履行。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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