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州瑞派动物医院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发布日期:2020-06-17 15:27:11 文章来源:市生态环境局越秀区分局 字体大小:【 A- A A+ 】
穗(越)环管影[2020]6号
关于广州瑞派动物医院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广州瑞派动物医院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批的《广州瑞派动物医院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其附件收悉。按《报告表》所述,广州瑞派动物医院有限公司位于广州市越秀区德政北路490、492 号,建筑面积586.22平方米。原项目主要经营范围为动物疾病预防、诊疗、治疗、美容洗浴。现因业务发展需要,拟增加动物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业务。项目扩建后,门诊最大接待宠物量约为8只/天,美容最大接待量约10只/天,手术室预计每天手术动物约10 只,设有30个宠物笼;共有医护人员等工作人员14人,经营时间10:00-21:00,全年工作360天;项目不设员工食宿,不设中央空调;项目设有放射性设备,已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粤环辐证〔A0657〕)。
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报告表》评价结论认为,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前提下,该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的污染排放可达到相应的排放标准和控制要求,区域环境质量不会发生明显不良变化;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项目建设可行。经审查,我局同意《报告表》评价结论,原则同意该项目在上述地址扩建。
二、该项目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建设期和运营期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将本项目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减少到最低,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医疗废水经污水处理设施和次氯酸钠装置处理和消毒后,达到《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中表2 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日均值)预处理排放标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送至猎德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设备应采取密闭措施、安装污水排放计量器,并确保计量器的正常使用。
(二)项目设置的排便和排尿盒等有臭气产生,需经常清洗。室内采用紫外线灯消毒杀菌处理;应加强通风换气次数;废气应进行过滤、净化、消毒处理后集中排放,排放口朝向应避开居民住宅阳台和人群频繁活动区;
恶臭污染物排放应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相应标准。
(三)噪声源主要为空调机、风机及宠物叫声等,应加强对宠物的管理,采取适当措施减少宠物发声并应关闭门窗隔声;空调机及风机等设备应采取减振、吸声、消声和隔声等综合治理措施。项目西侧边界噪声排放须满足《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4类标准,其余边界噪声排放须满足《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2类标准要求。
(四)医疗废物处置应参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等有关要求,设专(兼)职人员管理,并设专用医疗废物桶或袋单独暂存,定期交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建设单位应同时申请接入广州市固体废物GIS信息管理系统,定期报告产生医疗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等信息。动物尸体和组织器官依据《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处置办法》要求,交相关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动物粪便喷洒消毒剂后,与废气过滤和净化过程中产生的滤料、生活垃圾一同交环卫部门定期清运,统一处理。
(五)按照原国家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5〕4号)要求,应制定并落实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六)应规范化设置和管理排污口,并设置排污口标志牌。应规范化设置危险废物存放警示牌。
三、如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排污状况或生产状况等,须向生态环境保护部门申报。
四、如因环境污染治理效果不佳而引起投诉,须无条件立即整改。
五、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以及《建设项目竣工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生态环境部公告 2018年第9号)的要求,进行自主验收,公示验收报告,并登录“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网址http://47.94.79.251 )填报建设项目相关信息。自主验收完成后将纸质版验收报告(一式两份)及电子版送我局,接受监督。
六、本批复只作为项目符合生态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可以定址和建设的依据。涉及建筑物使用功能调整、城市景观、消防、卫生防疫等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请到相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七、如不服上述行政许可决定,可在接到本文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地址: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83555988)或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地址: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电话:87533928、87531656)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内,不得停止本决定的履行。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0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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