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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决定

发布日期:2017-07-20 15:54:32 文章来源:越秀区 字体大小:【 A- A A+

  因公共利益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的有关规定,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决定征收建设大马路小学西面的国有土地上房屋,用以改善建设大马路小学的办学条件,缓解学校周边地区适龄儿童的入学压力,具体如下:

  一、征收范围:按广州市规划局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穗规地证〔2015〕240号)等有关文件确定(详见附件1);上述征收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征收房屋地点:建设大马路小学西侧地块(具体范围详见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

  三、征收补偿工作由广州市越秀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依法组织实施,并由越秀区教育局基建办公室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四、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2)。

  五、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六、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广州市越秀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报请越秀区人民政府依法按照上述征收补偿方案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告。

  七、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天内依法向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八、相关资料可以到以下地址索取:广州市寺贝通津12号二楼;联系人:卢先生、许先生;联系电话:87660756。

  特此公告

  附件: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用地规划红线附图复印件

  2.越秀区建设大马路小学西面用地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

  2017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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