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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州市轨道交通十三号线(二期)纪念堂站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告

发布日期:2019-04-09 15:35:44 文章来源:越秀区 字体大小:【 A- A A+

  为推进广州市轨道交通十三号线(二期)纪念堂站项目建设,越秀区人民政府拟对纪念堂站项目红线范围内(详见附图)的房屋进行征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及《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穗府规〔2017〕18号)规定,现将《广州市轨道交通十三号线(二期)纪念堂站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在广州市越秀区信息网站(http://www.yuexiu.gov.cn/)和拟征收现场予以公布,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为2019年4月9日至2019年5月8日止。在征求意见期内,被征收人(以户为单位)需提交意见的,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房屋权属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到下列单位以书面形式提交意见:

  广州市越秀区重点项目拆迁办公室,办公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华南路牛乳基2号,联系人:邓伟忠、邹韬,联系电话:020-37668958,020-37668959。

  广州市越秀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 

   2019年4月9日

  广州市轨道交通十三号线(二期)纪念堂站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一、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广州市轨道交通十三号线(纪念堂站)项目范围内(最终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公布的范围为准)的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

  二、签约期限

  (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的签约期限为准。)

  三、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项目范围内房屋征收,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其中一种补偿安置方式。

  四、计户规则及面积、用途认定标准

  本方案所述的“户”以房屋产权证或权属证明书为计算单位,如属共有房屋产权的,所有共有人的集合为一户。

  本方案所述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与房屋用途的认定,以房屋登记机构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标注的面积和用途为准;房屋所有权证未标注的或者标注的与房屋登记簿不一致的,以房屋登记簿标注的面积和用途为准。

  五、房屋征收货币补偿标准

  根据《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穗府规〔2017〕18号)的相关规定,房地产评估机构由半数以上被征收人协商一致选定,协商不成的,将通过摇珠的方式确定。

  (一)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可以按以下补偿标准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也可以选择按本项目房屋征收确定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住宅房屋补偿标准

  框架结构房屋:45100元/平方米;

  混合结构房屋:44100元/平方米;

  砖木结构房屋:43100元/平方米。

  (二)非住宅房屋货币补偿按本项目房屋征收确定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三)“住改商”房屋补偿标准

  拥有合法产权,但被征收人自行“住改商”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住宅用房进行补偿,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以下方式给予补偿:

  1.1987年1月1日《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施行前已改变为经营性用房,被征收人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工商执照、依法纳税证明,并实际正在营业的,可按经营性用房补偿标准的70%给予补偿。

  2.1987年1月1日《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施行后至1997年4月1日《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施行前已改变为经营性用房,被征收人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工商执照、依法纳税证明,并实际正在营业的,可按经营性用房补偿标准的60%给予补偿。

  3.1997年4月1日《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施行后至2001年2月6日《广州市住宅建筑改变使用功能规划处理办法》实施前改变为经营性用房,被征收人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工商执照、依法纳税证明,并实际正在营业的,可按经营性用房补偿标准的50%给予补偿。

  4.2001年2月6日《广州市住宅建筑改变使用功能规划处理办法》实施后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按照住宅房屋给予补偿。

  按上述第1、2、3项计算的货币补偿总额低于按照本办法有关住宅房屋计算处理补偿总额(即房屋价值加上补助、奖励)的,按照住宅房屋的补偿总额确定补偿。

  (四)货币补偿征收奖励

  为改善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按照被征收住宅房屋产权面积3000元/平方米计算,一次性给予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征收奖励。

  (五)货币补偿搬迁时限奖励

  房屋被征收人自本房屋征收决定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选择货币补偿、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按房屋移交时间给予奖励:

  第一阶段: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并在发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150天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内搬迁的,按以下标准支付搬迁时限奖励:

  住宅房屋产权面积:3000元/平方米;

  商业房屋产权面积:5000元/平方米;

  办公房屋产权面积:2000元/平方米。

  第二阶段: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在第一阶段搬迁时限奖励结束之日起30天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内搬迁的,按以下标准支付搬迁时限奖励:

  住宅房屋产权面积:1500元/平方米;

  商业房屋产权面积:2500元/平方米;

  办公房屋产权面积:1000元/平方米。

  被征收人在第二阶段搬迁时限奖励结束之日后签订协议的,不再给予搬迁时限奖励。

  (六)货币补偿临时安置补助费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产权证建筑面积一次性支付3个月的临时安置费给被征收人。

  住宅房屋:每月50元/平方米;

  商业房屋:每月250元/平方米;

  办公房屋:每月60元/平方米。

  (七)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商业房屋(产权证记载用途为商业)被征收人按房屋被征收决定作出前1年内实际月平均税后利润为准,不能提供纳税情况等证明或者无法核算税后利润的,按上年度本地区同行业平均税后利润额或者同类房屋市场租金计算。停产停业期限的确定,选择货币补偿的按6个月计算,每月250元/平方米,一次性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六、房屋征收产权调换

  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可选择在市内房地产市场上购买房屋产权调换,按本征收补偿方案(五、房屋征收补偿标准)计算应得补偿与产权调换房屋的市场评估价,结清差价。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可选择在越秀区珠光北复建房项目或荔湾区悦江上品小区进行产权调换。

  (一)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越秀区珠光北复建房项目进行产权调换,按被征收房屋合法产权套内建筑面积1∶1的原则,确定产权调换套内建筑面积。被征收人选择的安置房套内建筑面积不得超出产权调换套内建筑面积10平方米。被征收人选择的安置房套内建筑面积超出产权调换套内建筑面积5平方米(含5平方米)部分,由被征收人按每平方米5.2万元购买,超出产权调换套内建筑面积5平方米至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部分,按每平方米6.5万元购买。

  (二)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荔湾区悦江上品小区进行产权调换,按被征收房屋合法产权套内建筑面积1∶1.3的原则,确定产权调换套内建筑面积。被征收人选择的安置房套内建筑面积不得超出产权调换套内建筑面积20平方米。被征收人选择的安置房套内建筑面积超出产权调换套内建筑面积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部分,由被征收人按每平方米4万元购买,超出产权调换套内建筑面积10平方米至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部分,按每平方米5万元购买。

  被征收人在越秀区珠光北复建房项目及悦江上品小区安置房项目进行产权调换所增加的公共分摊面积按每平方米3500元结算。

  (三)选房顺序确定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根据被征收人签订协议的先后顺序选房。

  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可选择在市内房地产市场上购买房屋产权调换,按本征收补偿方案(五、房屋征收补偿标准)计算应得补偿与产权调换房屋的市场评估价,结清差价。

  (四)住宅房屋产权调换征收奖励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3000元/平方米计算,给予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征收奖励。该奖励在房屋产权调换时结算。

  (五)住宅房屋产权调换搬迁时限奖励

  第一阶段:被征收人在发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150天内签订协议,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2000元/平方米给予搬迁时限奖励。

  第二阶段:被征收人在第一阶段搬迁时限奖励结束之日起30天内签订协议,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1000元/平方米给予搬迁时限奖励。

  在第二阶段结束之日后签订协议的,不再给予搬迁时限奖励。

  以上搬迁时限奖励在房屋产权调换时结算。

  (六)房屋产权调换临时安置补助费。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由被征收人自行临迁安置,由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向被征收人支付每月50元/平方米临时安置补助费,( 每户建筑面积计算临时安置补助费少于2500元的,按每户2500元支付)。临迁时间从被征收人腾空并交付房屋日起,计至回迁收楼通知书发出之日起第三个月届满之日止。

  七、公房弃租补偿

  符合政府公房住宅租赁条件的承租人同意解除租赁关系的,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金额加产权调换征收奖励、搬迁时限奖励之和的30%给予承租人弃租补偿,不再提供政府公房住宅(含公租房、廉租房)进行安置。

  八、其它补偿标准

  (一)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补偿标准

  1.1967年1月1日前建设的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参考该地区该时期的测绘地形图或相关部门提供证明为确认依据,参照住宅房屋补偿价补偿。

  2. 1967年1月1日后至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前建设的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参考该地区该时期的测绘地形图或相关部门提供证明为确认依据,参照住宅房屋补偿价的60%计算补偿。

  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征收奖励、搬迁时限奖励参照本方案相关规定执行。

  3.对无报建、无任何产权资料、属房屋配套的厨、厕等使用的住宅附属设施,补偿单价为:

  框架结构:1300元/平方米;

  混合结构:1200元/平方米;

  砖木结构:1100元/平方米;

  简易结构(有墙体):550元/平方米;

  简易结构(无墙体):250元/平方米。

  (二)其它补偿费用

  1.房屋搬迁费: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住宅房屋搬迁费:2000元/户;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住宅房屋搬迁费:4000元/户;

  2.管道煤气补偿费: 3000元/户;

  3.空调迁移费: 500元/台;

  4.有线电视迁移补偿费:150元/户;

  5.电话迁移费:200元/线;

  6.宽带网络迁移费:200元/线;

  7.围墙补偿费:120元/平方米;

  8.特殊设备搬迁、安装、调试费用,按评估价补偿。

                2019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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