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整体扩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告
发布日期:2018-07-23 15:28:02 文章来源:越秀区 字体大小:【 A- A A+ 】
为推进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整体扩建项目,越秀区人民政府拟对越秀区盘福路1号用地范围内(详见附图)的房屋进行征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及《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穗府规[2017]18号)规定,现将《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整体扩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在广州市越秀区信息网站(http://www.yuexiu.gov.cn/)和拟征收现场予以公布,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为2018年4月13日至2018年5月12 日止。在征求意见期内,被征收人(以户为单位)需提交意见的,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房屋权属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到下列单位以书面形式提交意见:
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整体扩建项目征收补偿工作现场办公室,征求意见实施单位为广州市道路扩建工程办公室,现场办公室地址:人民北路602号之三首层,联系人:李原、陆立民,联系电话:020-81068229 ,020-32256697
广州市越秀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
2018年4月13日
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整体扩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的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 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的补偿范围是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整体扩建项目范围内(下称“本项目”)(最终以房屋征收决定明确的范围为准)的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属设施。
二、 签约期限
( 以房屋征收决定明确的签约期限为准.)
三、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本项目范围内的房屋征收,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项目新建的回迁安置房作为被征收房屋的产权调换。
四、补偿范围、计户规则及面积、用途认定标准
本方案所述的“户”以房屋产权证或权属证明书为计算单位,如属共有房屋产权的,所有共有人的集合为一户。
本方案所述的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与房屋用途的认定,以房屋登记机构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标注的面积和用途为准;房屋所有权证未标注的或者标注的与房屋登记簿不一致的,以房屋登记簿标注的面积和用途为准。
五、住宅房屋补偿方式(产权证记载用途为住宅)
(一)货币补偿
1.房屋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可以按以下补偿标准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也可以选择按房屋市场评估价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框架结构房屋:32000元/平方米;
混合结构房屋:30000元/平方米;
砖木结构房屋:28000元/平方米。
房屋评估机构由半数以上被征收人共同选择或公开摇珠确定。
2.征收奖励
选择货币补偿并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的,按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500元/平方米,一次性给予征收奖励。
3.搬迁时限奖励
选择货币补偿并在协议约定的时间内如期搬迁的,按2000元/平方米,一次性给予搬迁时限奖励。
4.临时安置费
按每月50元/平方米一次性给予3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二)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整体扩建项目拟建回迁安置房,作为住宅房屋产权调换。
1.调换原则
选择产权调换的,按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1.05倍的比例,作为产权调换房屋的应安置套内建筑面积。
被征收人选择的回迁安置房套内建筑面积不得超出产权调换应安置套内建筑面积10平方米。被征收人选择的安置房套内建筑面积超出产权调换应安置套内建筑面积5平方米以内(含5平方米)部分,由被征收人按优惠价20000元/平方米购买;超出产权调换应安置套内建筑面积5平方米至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部分,由被征收人按征收人发出房屋入住通知书之日的安置房屋市场评估价购买。
被征收人进行产权调换所增加的公共分摊面积不另行结算。
2.选房办法
在签约期限内签订产权调换协议的,通过集中摇珠方式确定回迁安置房选房顺序号,按顺序依次选择。
超出签约期限签订产权调换协议的,按被征收人签订协议的先后顺序在余下的回迁安置房源中依次选房。
3.征收奖励
选择产权调换并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的,按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500元/平方米,一次性给予征收奖励。
4.搬迁时限奖励
选择产权调换并在协议约定的时间内如期搬迁的,按500元/平方米,一次性给予搬迁时限奖励。
5.房屋产权调换临时安置费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由被征收人自行临迁安置。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月50元/平方米补偿,临迁时间从被征收人腾空并交付房屋之月起计至回迁入住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计的第3个月止。
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低于每月3000元/户的,按3000元/户支付。
六、“住改商”房屋补偿方式
拥有合法产权,但被征收人自行“住改商”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住宅用房进行补偿;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以下方式给予补偿:
(一)1987年1月1日《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施行前已改变为经营性用房,被征收人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工商执照、依法纳税证明,并实际正在营业的,房屋征收部门可按照经营性用房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70%给予补偿。
(二)1987年1月1日《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施行后至1997年4月1日《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施行前已改变为经营性用房,被征收人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工商执照、依法纳税证明,并实际正在营业的,房屋征收部门可按照经营性用房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60%给予补偿。
(三)1997年4月1日《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施行后至2001年2月6日《广州市住宅建筑改变使用功能规划处理办法》施行前已改变为经营性用房,被征收人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工商执照、依法纳税证明,并实际正在营业的,房屋征收部门可按照经营性用房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50%给予补偿。
(四)2001年2月6日《广州市住宅建筑改变使用功能规划处理办法》实施后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房屋征收部门按照住宅房屋给予补偿。
按上述第(一)、(二)、(三)项计算的货币补偿总额低于按照本办法有关住宅房屋计算处理的补偿总额(即房屋价值补偿加上征收奖励、搬迁时限奖励的,应当按照住宅房屋的补偿总额确定补偿。
七、无产权资料的房屋补偿标准
(一)在1967年1月1日前建设的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参考该地区该时期的测绘地形图或相关部门提供证明为确认依据,按照住宅房屋进行货币补偿;
(二)在1967年1月1日后至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前建设的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参考该地区该时期的测绘地形图或相关部门提供证明为确认依据,按照住宅房屋补偿标准的60%计算,奖励参照本方案相关规定执行。
(三)对无报建、无任何产权资料、属生活必须使用的住宅附属设施,补偿单价为:
框架结构:1300元/平方米;
混合结构:1200元/平方米;
砖木结构:1100元/平方米;
简易结构(有墙体):550元/平方米;
简易结构(无墙体):250元/平方米。
八、其它补偿费用
(一)房屋搬迁费。
选择货币补偿的,住宅房屋搬迁费2000元/户。
选择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搬迁费每次2000元/户,按两次计算。
(二)空调迁移费:500元/台。
(三)有线电视迁移补偿费:50元/户。
(四)电话迁移费:200元/线。
(五)宽带网络迁移费:200元/线。
(六)管道煤气初装费:2200元/户。
(七)购房中介费补贴: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并在发出房屋征收决定明确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的,按本补偿方案计算的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总额的3%给予购房中介费补贴。
2018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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