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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决定

发布日期:2018-12-29 15:13:04 文章来源:区政府办公室 字体大小:【 A- A A+

  越府征房〔2018〕6号

  因公共利益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的有关规定,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决定征收越秀区盘福路1号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用以建设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整体扩建项目,具体如下:

  一、征收范围:按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穗国土规划地证〔2017〕452号)等有关文件确定(详见附件1);上述征收范围内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征收房屋地点:人民北路602号之一、602号之二、602号之三、602号之四、602号之五、602号之六,东风西路164号、166号、168号、170号,东风西路172号之一、172号之二、172号之三、172号之四、172号之五,东风西路180号之一,彭家横巷6号、8号、10号、12号、14号、14号之一、16号、18号、20号、22号、24号、26号、28号、30号、32号、34号、36号、38号、40号,彭家巷11号、13号,神经科楼、制剂楼、白兰楼、中心供应楼、氧舱、锅炉房及相关设备建筑等未列门牌(具体范围详见附图)。

  三、征收补偿工作由广州市越秀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依法组织实施,并由广州市道路扩建工程办公室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四、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2)。

  五、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六、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广州市越秀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报请越秀区人民政府依法按照上述征收补偿方案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告。

  七、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天内依法向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八、相关资料可以到以下地址索取:地址: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整体扩建项目征收补偿工作现场办公室(人民北路602号之三首层),联系人:李原、陆立民,联系电话:020-81068229。

  特此公告

  附件: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

  2.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整体扩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3.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征拆界线图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29日


  附件1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

图片4.png

图片5.png

 

 


  附件2

  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整体扩建项目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决定》(越府征房〔2018〕6号)确定的征收范围内具有合法产权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

  二、签约期限

  自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止(6个月)。

  三、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项目范围内房屋征收,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其中一种补偿安置方式。

  四、计户规则及面积、用途认定标准

  本方案所述的“户”以房屋产权证或权属证明书为计算单位,如属共有房屋产权的,所有共有人的集合为一户。

  本方案所述的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与房屋用途的认定,以房屋登记机构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标注的面积和用途为准;房屋所有权证未标注的或者标注的与房屋登记簿不一致的,以房屋登记簿标注的面积和用途为准。

  五、货币补偿

  (一)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可以按以下补偿标准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也可以选择按房屋评估价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房屋评估价由半数以上被征收人共同选择或公开摇珠确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住宅房屋补偿标准(产权证记载用途为住宅):

  框架结构房屋:38000元/平方米;

  混合结构房屋:36000元/平方米;

  砖木结构房屋:34000元/平方米。

  商业房屋(产权证记载用途为商业)按市场评估价给予补偿。

  (二)征收奖励。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为改善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按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3000元/平方米计算,一次性给予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征收奖励。

  (三)搬迁时限奖励。

  第一阶段: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并在发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150天内签订协议,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搬迁的,按以下标准给予搬迁时限奖励:

  住宅房屋:3000元/平方米。

  第二阶段: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并在第一阶段搬迁时限奖励结束之日起30天内签订协议,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搬迁的,按以下标准给予搬迁时限奖励:

  住宅房屋:1500元/平方米。

  被征收人在第二阶段搬迁时限奖励结束之日后签订协议的,不再给予搬迁时限奖励。

  (四)货币补偿临时安置补助费。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以下标准一次性给予3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住宅房屋:按房屋建筑面积每月50元/平方米。

  (五)弃产奖励。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一次性给予住宅房屋被征收人8000元/平方米的弃产奖励。

  六、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以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整体扩建项目建设的安置房进行房屋产权调换。

  (一)住宅房屋产权调换。

  选择产权调换的,按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1.05倍的比例,作为产权调换房屋的应安置套内建筑面积。

  被征收人选择的回迁安置房套内建筑面积不得超出产权调换应安置套内建筑面积10平方米。被征收人选择的安置房套内建筑面积超出产权调换应安置套内建筑面积5平方米以内(含5平方米)部分,由被征收人按25000元/平方米购买;超出产权调换应安置套内建筑面积5平方米以上部分,由被征收人按38000元/平方米购买。

  被征收人进行产权调换所增加的公共分摊面积不另行结算。

  超出应安置部分产生的相关费用和税费按有关规定缴纳。

  (二)选房办法。

  在签约期限内签订产权调换协议的,在签约期结束1个月后通过集中摇珠方式确定回迁安置房选房顺序号,待具备选房条件后按顺序依次选房。

  集中摇珠确定回迁安置房选房顺序后签订产权调换协议的,按被征收人签订协议的先后顺序,待具备选房条件后在余下的回迁安置房源中根据户型匹配的原则依次选房。

  (三)征收奖励。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3000元/平方米计算,给予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征收奖励。该奖励在房屋产权调换时结算。

  (四)搬迁时限奖励。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

  第一阶段:被征收人在发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150天内签订协议,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搬迁的按15万元/户给予搬迁时限奖励。

  第二阶段:被征收人在第一阶段搬迁时限奖励结束之日起30天内签订协议,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搬迁的按5万元/户给予搬迁时限奖励。

  在第二阶段结束之日后签订协议的,不再给予搬迁时限奖励。

  (五)房屋产权调换临时安置补助费。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由被征收人自行临迁安置,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人房屋建筑面积每月50元/平方米补偿,临迁时间从被征收人腾空并交付房屋之月起计至回迁入住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计的第三个月止。

  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低于2500元/户的,按2500元/户支付。

  广州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定期公布的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同类型房屋租金参考价格高于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按广州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定期公布的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同类型房屋租金参考价格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七、其它补偿标准及奖励

  (一)非住宅房屋的补偿按照穗府规〔2017〕18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住改商”房屋的补偿按照穗府规〔2017〕18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对于无产权资料的历史用房等建筑补偿标准。

  1.在1967年1月1日前建设的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参考该地区该时期的测绘地形图或相关部门提供证明为确认依据,按照住宅房屋进行货币补偿;

  2.在1967年1月1日后至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前建设的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参考该地区该时期的测绘地形图或相关部门提供证明为确认依据,按照住宅房屋补偿标准的60%计算,奖励参照本方案相关规定执行。

  3.对无报建、无任何产权资料、属生活必须使用的住宅附属设施,补偿单价为:

  框架结构:1300元/平方米;

  混合结构:1200元/平方米;

  砖木结构:1100元/平方米;

  简易结构(有墙体):550元/平方米;

  简易结构(无墙体):250元/平方米。

  (四)其它补偿费用。

  1.房屋搬迁费: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住宅房屋搬迁费2000元/户。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搬迁费4000元/户。

  2.管道煤气补偿费:3500元/户。

  3.空调迁移费:500元/台。

  4.有线电视迁移补偿费:150元/户。

  5.电话迁移费:200元/线。

  6.宽带网络迁移费:200元/线。

  7.户外独立水表:300元/个。

  8.户外独立电表:500元/个。

  9.购房中介费补贴: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并在签约期内签订协议的,按本补偿方案第五条计算的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总额的3%给予购房中介费补贴。

  10.临迁补贴: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并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的,按照被征收人房屋建筑面积每月20元/平方米给予临迁补贴。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29日

  附件3

  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征拆界线图

图片6.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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