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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州市瑶台城中村改造项目沙涌南片区G9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5-04-25 09:38:37 文章来源:区建设水务局 字体大小:【 A- A A+

  为做好广州市瑶台城中村改造项目沙涌南片区G9地块(见附图)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穗府规〔2021〕2号)规定,现将《广州市瑶台城中村改造项目沙涌南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在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s://www.yuexiu.gov.cn/)和拟征收现场予以公布,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为2025年4月25日至2025年5月25日止。在征求意见期内,被征收人(以户为单位)需提交意见的,持本人不动产登记证明和身份证明(复印件),到下列单位以书面形式提交意见:征求意见实施单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矿泉街道办事处,可提交意见的地址:广州市越秀区矿泉街洪荫街3号首层之8号(瑶台七社旁),联系人及电话:村南大街片区:沈先生17702070875

  特此通告。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心       

                                                                                                                                     2025年4月25日


附件:

广州市瑶台城中村改造项目沙涌南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一、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广州市瑶台城中村改造项目沙涌南片区国有土地红线范围内(最终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公布的范围为准)具有合法产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

  二、签约期限

  (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的签约期限为准。)

  三、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征收范围内房屋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房屋产权调换或房票安置其中一种补偿安置方式。

  四、征收房屋面积、用途及其它认定标准

  本方案所述的已经产权登记的被征收人房屋的建筑面积与房屋用途的认定,以不动产登记部门颁发的不动产权证标注的面积和用途为准;不动产权证未标注的或者标注的与不动产登记簿不一致的,以不动产登记簿标注的面积和用途为准。

  本方案所述“套内建筑面积”即专有建筑面积。

  本方案所述的被征收住宅房屋“已装电梯”的认定,以本单元住宅楼现有的具备规划报建报批手续且电梯工程正在施工中或已竣工验收的电梯为准;已装电梯住宅房屋的认定,以被征收人对已装电梯享有使用权并由相关部门提供证明为确认依据。

  五、货币补偿

  (一)非住宅房屋货币补偿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二)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可以按以下补偿标准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也可以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住宅房屋补偿标准(产权证记载用途为住宅,补偿核算按建筑面积计):

  框架结构房屋(已装电梯):25000元/平方米;

  框架结构房屋:23000元/平方米;

  混合结构房屋:22000元/平方米;

  砖木结构房屋:21000元/平方米。

  (三)“住改商”、“办改商”、“厂改商”等房屋补偿标准。

  拥有合法产权的房屋,但被征收人自行“住改商”、“办改商”、“厂改商”的,按以下标准给予补偿:

  1.1987年1月1日《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施行前已改变为经营性用房,被征收人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工商执照、依法纳税证明,并实际正在营业的,按照经营性用房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及搬迁时限奖励的70%给予补偿。

  2.1987年1月1日《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施行后至1997年4月1日《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施行前已改变为经营性用房,被征收人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工商执照、依法纳税证明,并实际正在营业的,按照经营性用房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及搬迁时限奖励的60%给予补偿。

  3.1997年4月1日《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施行后至2001年2月6日《广州市住宅建筑改变使用功能规划处理办法》施行前已改变为经营性用房,被征收人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工商执照、依法纳税证明,并实际正在营业的,按照经营性用房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及搬迁时限奖励的50%给予补偿。

  4.2001年2月6日《广州市住宅建筑改变使用功能规划处理办法》实施后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按照证载房屋产权性质给予补偿。

  按上述第1、2、3项计算的货币补偿总额低于按照本方案有关证载房屋产权性质计算处理的补偿总额(即房屋价值补偿加上征收奖励、搬迁时限奖励)的,按照证载房屋产权性质的补偿总额确定补偿。

  (注:上述“住改商”指证载住宅性质用房改为经营性用房;“办改商”指证载办公性质用房改为经营性用房;“厂改商”指证载厂房或工业性质用房改为经营性用房)

  (四)货币补偿征收奖励。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3000元/平方米计算,一次性给予被征收人征收奖励。

  (五)搬迁时限奖励。

  第一阶段: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在发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0天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内搬迁的,按以下标准给予搬迁时限奖励:

  住宅房屋:6000元/平方米;

  商业房屋:7000元/平方米;

  办公房屋:3000元/平方米;

  其它非住宅房屋(产权证记载用途为工业、仓库、车库等):2000元/平方米。

  第二阶段: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在发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第61天至90天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内搬迁的,按以下标准给予搬迁时限奖励:

  住宅房屋:3000元/平方米;

  商业房屋:4000元/平方米;

  办公房屋:2000元/平方米;

  其它非住宅房屋(产权证记载用途为工业、仓库、车库等):1000元/平方米。

  被征收人在第二阶段搬迁时限奖励结束之日后签订协议的,不再给予搬迁时限奖励。

  (六)弃产补助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并在发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90天内签订协议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0000元/平方米计算,一次性给予被征收人弃产补助。

  (七)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非住宅房屋以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1年内实际月平均税后利润为准,一次性给予6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不能提供纳税情况等证明或者无法核算税后利润的,按以下标准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对商业房屋被征收人按每月55元/平方米一次性给予6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2.对办公房屋被征收人按每月40元/平方米一次性给予6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3.其它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产权证记载用途为工业、仓库、车库等)按每月38元/平方米一次性给予6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八)临时安置补助费。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一次性支付3个月临时安置费给被征收人。

  住宅房屋:每月40元/平方米;

  商业房屋:每月55元/平方米;

  办公房屋:每月40元/平方米。

  其它非住宅房屋(产权证记载用途为工业、仓库、车库等):每月38元/平方米。

  六、产权调换

  (一)非住宅房屋产权调换。

  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可以选择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不同用途房屋进行产权调换,按照本方案第五条第(一)款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第(四)款征收奖励、第(五)款搬迁时限奖励之和与产权调换房屋的市场价格,结清差价。市场价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房屋市场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产权调换房屋公用分摊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公用分摊面积的部分,按产权调换房屋的建安成本价格5545元/平方米与被征收人进行结算。

  超出应安置部分产生的相关费用和税费,按有关规定缴纳。

  (二)住宅房屋产权调换。

  本项目提供广州市瑶台城中村改造项目沙涌南粤溪北路安置房作为住宅房屋产权调换房源,具体标准如下:

  按被征收房屋合法产权套内建筑面积1:1的原则,确定产权调换套内建筑面积。因回迁安置房户型设计或户型匹配等原因确需超出1:1原则的,超出的部分由被征收人增购。根据被征收房屋合法套内建筑面积,按以下方式确定增购价格:

  1.被征收房屋合法套内建筑面积小于新建回迁安置房最小户型套内建筑面积的:

  (1)增购至新建回迁安置房最小户型套内建筑面积部分由被征收人按建安成本价5545元/平方米购买;

  (2)超出新建回迁安置房最小户型套内建筑面积增购的部分,由被征收人按市场评估价购买,市场评估价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 被征收房屋合法套内建筑面积大于新建回迁安置房最小户型套内建筑面积的,按照“户型最接近”原则,增购价格采取分段制计费,具体如下:

  (1)第一段:被征收人选择的产权调换户型为最接近被征收房屋合法套内建筑面积的户型,超出被征收房屋合法产权套内面积的部分由被征收人按25000元/平方米购买。

  (2)第二段:被征收人选择的产权调换户型套内建筑面积大于最接近户型的,超出最接近户型套内建筑面积的部分,由被征收人按市场评估价购买,市场评估价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产权调换房屋公用分摊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公用分摊面积的部分互不结算差价。

  超出应安置部分产生的相关费用和税费由被征收人按有关规定缴纳。

  (三)选房办法。

  签约期限内完成签约的,通过集中摇珠方式确定回迁安置房选房顺序。待具备选房条件后,具体根据被征收人签约阶段和补偿协议约定的户型面积区间,依次摇珠选房。

  签约期限结束后签约的,在签约期限内签约的被征收人集中摇珠选房后,按照签订协议的先后顺序在余下的安置房源中依次选房。

  (四)产权调换征收奖励。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3000元/平方米计算,一次性给予被征收人征收奖励。

  (五)产权调换搬迁时限奖励。

  第一阶段: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在发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0个自然日内签订补偿协议,并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内交房的,按以下标准给予搬迁时限奖励:

  住宅房屋:6000元/平方米;

  第二阶段: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在发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第61至90个自然日签订补偿协议,并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内交房的,按以下标准给予搬迁时限奖励:

  住宅房屋:3000元/平方米;

  被征收人在第二阶段搬迁时限奖励结束之日后签订协议的,不再给予搬迁时限奖励。

  (六)产权调换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商业房屋以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1年内实际月平均税后利润为准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不能提供纳税情况等证明或者无法核算税后利润的,按以下标准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对商业房屋被征收人按每月55元/平方米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2.对办公房屋被征收人按每月40元/平方米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3.其它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产权证记载用途为工业、仓库、车库等)按每月38元/平方米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从被征收人腾空并交付房屋之月起计至回迁通知书发出之月止。

  (七)产权调换临时安置补助费。

  1.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自行临迁安置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每月40元/平方米临时安置补助费。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每月低于2500元/户的,按2500元/户/月计。

  2. 商业房屋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自行临迁安置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每月55元/平方米临时安置补助费。

  3. 办公房屋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自行临迁安置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每月40元/平方米临时安置补助费。

  4. 其它非住宅房屋(产权证记载用途为工业、仓库、车库等)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自行临迁安置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每月38元/平方米临时安置补助费。

  以上临时安置补助费,从被征收人腾空并交付房屋之月起计至回迁通知书发出之月止,少于3个月的,按3个月计。

  七、房票安置

  本方案所称“房票安置”,是本项目征收补偿安置的另一种补充形式。本方案所称“房票”,是指在本征收项目,被征收人的房屋安置补偿权益货币量化后,由区政府指定单位出具给被征收人在特定时间、地域和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房(含住宅、非住宅房源和政府持有房源,下同)的凭证。

  (一)房票票面价值。

  房票票面价值由基础补偿、房屋征收奖励、政策性奖励构成。具体标准如下:

  1.基础补偿金额按照本方案第五条第(一)至(三)款确定。

  2.房屋征收奖励按照本方案第五条第(四)至(八)款确定。

  3.另外给予政策性奖励,金额按照基础补偿金额的1%确定。

  (二)房票的使用与兑付。

  房票兑付方式:被征收人可以使用房票为其本人、配偶、父母或子女购买新建商品房,优先使用房票全额支付房款,差额部分由购房人补齐,税费等相关费用按相关规定缴纳。房票使用期限自核发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12个月,有效期期满后未使用的,可持房票向核发单位按基础补偿金额和房屋征收奖励申请兑付现金,不再享受政策性奖励。

  (三)其他事项。

  本方案“房票安置”未尽事项,按市、区有关房票安置政策执行。

  八、其它补偿标准

  (一)对于无产权资料的历史用房等建筑补偿标准。

  按照《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规〔2021〕2号)有关规定执行。

  1.1967年1月1日前建设的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参考该地区该时期的测绘地形图或相关部门提供证明为确认依据,按照实际使用性质房屋补偿价补偿。

  2.1967年1月1日后至2009年12月31日前建设的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参考该地区该时期的测绘地形图或相关部门提供证明为确认依据,按照实际使用性质房屋补偿价的60%计算补偿。

  3.对无报建、无任何产权资料、属生活必须使用的住宅附属设施并由相关部门提供证明为补偿依据,补偿单价为:

  框架结构:1300元/平方米;

  混合结构:1200元/平方米;

  砖木结构:1100元/平方米;

  简易结构(有墙体):550元/平方米;

  简易结构(无墙体):250元/平方米。

  (二)对符合政府公房住宅租赁条件的承租人的补偿。

  按照《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规〔2021〕2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三)其它补偿费用。

  1.房屋搬迁费:

  房屋建筑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下(不含150平方米)的给予搬迁费5000元/证;

  房屋建筑面积在150平方米至300平方米(不含300平方米)的给予搬迁费10000元/证;

  房屋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至600平方米(不含600平方米)的给予搬迁费20000元/证;

  房屋建筑面积在600平方米以上的,搬迁费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被征收人选择广州市瑶台城中村改造项目沙涌南村改造范围新建回迁安置房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屋搬迁费增加一倍计算。

  2.管道煤气补偿费:3500元/证。

  3.空调迁移费:500元/台。

  4.有线电视迁移补偿费:150元/证。

  5.电话迁移费:200元/线。

  6.宽带网络迁移费:200元/线。

  7.围墙补偿费:120元/平方米。

  8.特殊设备搬迁、安装、调试费用,按评估价补偿。

  (注:本项所述的“证”,是以房屋产权证或权属证明书为计算单位,如属共有房屋产权的,所有共有人的集合为一证。)

  九、本方案未尽事宜,按有关会议精神执行。



                                                                                                                                  2025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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