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州光孝寺海丝文化展览馆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5-03-26 09:15:02 文章来源:区建设水务局 字体大小:【 A- A A+ 】
因广州光孝寺海丝文化展览馆项目建设需要,拟对该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详见附图,附件1)。为做好相关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穗府规〔2021〕2号)规定,现将《广州光孝寺海丝文化展览馆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附件2)在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s://www.yuexiu.gov.cn/)和拟征收现场予以公布,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为2025年3月26日至2025年4月25日止。在征求意见期内,被征收人(以户为单位)需提交意见的,持本人不动产登记证明和身份证明(复印件),到下列单位以书面形式提交意见:
征求意见实施单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六榕街道办事处,可提交意见的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六榕路133号,联系人:高林利,联系电话:020-83342304。
特此通告。
附件:1.广州光孝寺海丝文化展览馆建设项目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
2.广州光孝寺海丝文化展览馆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心
2025年3月26日
附件2:
广州光孝寺海丝文化展览馆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一、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广州光孝寺海丝文化展览馆建设项目范围内(最终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的范围为准)具有合法产权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
二、签约期限
(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的签约期限为准)
三、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其中一种补偿安置方式。
四、面积、用途认定标准
本方案所述的已经产权登记的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与房屋用途的认定,以不动产登记部门颁发的不动产权证标注的面积和用途为准;不动产权证未标注的或者标注的与不动产登记簿不一致的,以不动产登记簿标注的面积和用途为准。
五、货币补偿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按市场评估价进行货币补偿,市场评估价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房屋市场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30个工作日内,被征收人应在公布的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名录中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半数以上被征收人共同选定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且该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于2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协商选定有效。如协商选定不成或评估机构不接受委托的,将通过摇珠或抽签的方式随机确定。
六、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可以选择不同用途房屋进行产权调换,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加上征收奖励、搬迁时限奖励之和与产权调换房屋的市场评估价,结清差价。市场评估价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房屋市场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超出应安置部分产生的相关费用和税费,按有关规定缴纳。
七、奖励及补助
(一)征收奖励。
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按照被征收房屋证载建筑面积3000元/平方米计算,一次性给予被征收人征收奖励。
(二)搬迁时限奖励。
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内搬迁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的15%给予搬迁时限奖励。
被征收人在上述搬迁时限奖励结束之日后签订协议的,不再给予搬迁时限奖励。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相关搬迁时限奖励在房屋产权调换时结算。
(三)弃产补助。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并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的,按照被征收房屋证载建筑面积10000元/平方米计算,一次性给予房屋被征收人弃产补助。
(四)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非住宅房屋因被征收造成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给予6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停产停业期限自被征收人实际搬迁之日起至产权调换房屋通知交付之日止。按上年度本地区同类房屋市场租金和被征收房屋证载建筑面积计算,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如下:
证载工业(厂房)房屋:每月39元/平方米。
(五)临时安置补助费。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一次性支付3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给被征收人。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由被征收人自行临迁安置,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从被征收人腾空并交付房屋之月起计至入住通知书发出之日的第3个月止,少于3个月的,按3个月给予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根据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最近一次公布的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同类型房屋租金参考价格,按照被征收房屋证载建筑面积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如下:
证载工业(厂房)房屋:每月39元/平方米。
八、其它补偿标准
(一) “厂改商” 、“办改商”房屋补偿标准。
拥有合法产权的房屋,但被征收人自行“厂改商”、“办改商”的,按以下标准给予补偿:
1.1987年1月1日《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施行前已改变为经营性用房,被征收人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工商执照、依法纳税证明或其它相关证明文件,并实际正在营业的,按照经营性用房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及搬迁时限奖励的70%给予补偿。
2.1987年1月1日《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施行后至1997年4月1日《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施行前已改变为经营性用房,被征收人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工商执照、依法纳税证明或其它相关证明文件,并实际正在营业的,按照经营性用房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及搬迁时限奖励的60%给予补偿。
3.1997年4月1日《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施行后至2001年2月6日《广州市住宅建筑改变使用功能规划处理办法》施行前已改变为经营性用房,被征收人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工商执照、依法纳税证明或其它相关证明文件,并实际正在营业的,按照经营性用房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及搬迁时限奖励的50%给予补偿。
4.2001年2月6日《广州市住宅建筑改变使用功能规划处理办法》实施后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按照证载房屋产权性质给予补偿。
按上述第1、2、3项计算的货币补偿总额低于按照本方案有关证载房屋产权性质计算处理的补偿总额(即房屋价值补偿加上征收奖励、搬迁时限奖励)的,按照证载房屋产权性质的补偿总额确定补偿。
(注:上述“厂改商”指证载工业、工场或厂房性质用房改为经营性用房;“办改商”指证载办公性质用房改为经营性用房)
(二)其它相关补偿费用。
特殊设备搬迁、安装、调试费用,按评估价补偿。
2025年3月26日
- 附件1: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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