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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决定

发布日期:2025-03-21 09:19:27 文章来源:越秀区政府办公室 字体大小:【 A- A A+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决定

越府征房〔2025〕2号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的有关规定,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决定征收广州火车站片区(站城产居一体化地区)市客运站地块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具体如下:

  一、征收范围:广州火车站片区(站城产居一体化地区)市客运站地块规划红线范围内越秀区站南路11号、环市西路158号客运站功能房屋(含壹马服装广场内首层公交客运行车通道、二层部分、三层部分客运站功能区域,附件1);上述征收范围内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征收房屋地点:越秀区站南路11号、环市西路158号客运站功能房屋(含壹马服装广场内首层公交客运行车通道、二层部分、三层部分客运站功能区域,具体详见本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图)。

  三、项目业主单位为广州站片区城市更新有限公司。征收补偿工作由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心依法组织实施,并由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流花街道办事处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四、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2)。

  五、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永久性房屋及其附属物和永久性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六、征收范围内已完成历史文化遗产普查。

  七、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心报请越秀区人民政府依法按照上述征收补偿方案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告。

  八、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天内依法向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九、相关资料可以到以下地址索取:

  现场办公地址:广州市越秀区桂花岗南街8号一楼大堂,联系电话:020-86233615转1308,联系人:张璇。


  附件:1.广州火车站片区(站城产居一体化地区)市客运站地块规划红线范围图

      2.广州火车站片区(站城产居一体化地区)市客运站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

  2025年3月21日


  

附件1

  广州火车站片区(站城产居一体化地区)市客运站地块规划红线范围图


图片1.png


  

附件2

  广州火车站片区(站城产居一体化地区)市客运站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决定》(越府征房〔2025〕2号)确定的征收范围内具有合法产权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人以及符合政策规定应当给予补偿的房屋及附属设施的权利人(以下称被征收人)。

  二、签约期限

  自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5月19日止。

  三、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其中一种补偿安置方式。

  四、计户规则、面积、用途及其它认定标准

  本方案所述的“户”以房屋产权证或权属证明书为计算单位,如属共有房屋产权的,所有共有人的集合为一户。

  本方案所述的已经产权登记的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与房屋用途的认定,以不动产登记部门颁发的不动产权证标注的面积和用途为准;不动产权证未标注的或者标注的与不动产登记簿不一致的,以不动产登记簿标注的面积和用途为准。

  五、房屋征收货币补偿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按市场评估价进行货币补偿,市场评估价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房屋市场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六、房屋征收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可以选择不同用途房屋进行产权调换,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及本方案第七条第(三)点搬迁时限奖励之和与产权调换房屋的市场评估价,结清差价。市场评估价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房屋市场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超出应安置部分产生的相关费用和税费,按有关规定缴纳。

  七、补助及奖励标准

  (一)临时安置补助费。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一次性支付3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给被征收人。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由被征收人自行临迁安置,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从被征收人腾空并交付房屋之月起计至入住通知书发出之日的第3个月止,少于3个月的,按3个月给予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停产停业期限的确定,选择货币补偿的按6个月计算;选择产权调换的,停产停业期限自被征收人实际搬迁之日起至产权调换房屋通知交付之日止。

  (三)搬迁时限奖励。

  在发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签订补偿协议,并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内移交房屋的,按2100元/平方米给予搬迁时限奖励。

  在发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30个自然日后签订协议的,不再给予搬迁时限奖励。

  八、其他补偿标准

  (一)房屋搬迁费。

  房屋搬迁费: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二)其它相关补偿费用。

  涉及特殊设备搬迁、安装、调试费用: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九、本方案未尽事宜,按有关会议精神执行。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

  2025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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