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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越秀区发展和改革局广州市越秀区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越秀区区级应急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11-14 00:00:00 文章来源:区发展改革局 字体大小:【 A- A A+

越发改规字〔2023〕1号

广州市越秀区发展和改革局广州市越秀区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越秀区区级应急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区各部门、各街道:

  为更好贯彻落实国家、省、市进一步加强应急救灾体系建设的工作部署,规范落实我区应急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工作,结合我区实际,区发展改革局、区应急管理局组织制定了《广州市越秀区区级应急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州市越秀区发展和改革局

广州市越秀区应急管理局

2023年11月14日

广州市越秀区区级应急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州市越秀区区级应急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工作,规范应急救灾物资管理,根据《中央应急抢险救灾物资储备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救灾物资管理暂行办法》《广州市市级应急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越秀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级应急救灾物资是指使用区财政性资金购置或社会捐赠、上级调拨等途径获得的,由区发展改革部门储备管理的,用于受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性事件影响,转移安置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救助物资及普通公共卫生类物资。区级应急救灾物资由政府储备和社会周转储备组成,实行专物专用、无偿使用。

  第三条 区级应急救灾物资储备管理遵循规模适度、布局合理、管理规范、响应迅速、保障有力的原则。

  第四条 区级应急救灾物资所有权归属区政府,未经区应急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不得以储存的区级应急救灾物资对外进行经济担保、抵押和清偿债务,不得利用应急救灾物资从事与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性事件无关的活动。

第二章  职责划分

  第五条 区发展改革部门、区应急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做好应急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工作。

  条 区发展改革部门是区级应急救灾物资储备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落实区级应急救灾物资储备工作。参与编制应急救灾物资年度储备计划;组织实施政府采购、物资轮换、报废等日常管理工作;统筹管理社会周转储备;根据区应急管理部门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物资调运。

  条 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区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提出区级应急救灾物资储备需求,牵头编制年度储备计划;根据应急救灾工作实际向区发展改革部门提出紧急采购计划;下达区级救灾物资动用指令,统筹应急救灾物资发放、使用,指导应急救灾物资善后处置。

第三章  品种和规模

  条 区级应急救灾物资储备的品种、规模及结构,由区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区发展改革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及实际情况确定。

  第九条 区发展改革部门应根据储备保障工作并结合区应急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需求,及时更新区级应急救灾物资储备品种并调整储备规模,对应急救灾物资品种实行动态更新。

  条 社会周转储备由若干应急救灾物资供应企业的日常库存组成,是区级应急救灾物资储备的重要补充。承担社会周转储备任务的企业需自愿申请,经区发展改革部门综合评估企业条件择优选择,组织企业签订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物资采购

  第十条 区级应急救灾储备物资采购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

  第十条 紧急灾情时,如现有区级应急救灾物资储备的数量或品种不能满足救灾需要,在区应急管理部门下达应急救灾物资紧急采购计划后,由区发展改革部门通过实施紧急采购“绿色通道”等手段筹措。

第五章 仓储管理

  第十条 区级应急救灾物资储备仓库应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应急救灾物资入库、出库凭证手续并及时造册存档,包括出入库登记、安全检查、维护保养、质量抽查、实物台账变动等。

  第十条 区级应急救灾物资仓储设施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库房应避光、通风良好,有防火、防盗、防潮、防鼠、防白蚁等措施。

  第十条 区级应急救灾物资实行标签化分类存放(标明品名、数量、入库时间等),码放整齐,留有通道,严禁接触酸、碱、油脂、氧化剂和有机溶剂等。

第六章  调拨和回收

  十六条 各街道应储备基本应急救灾物资,在本街道所储备物资不能满足救灾需要的情况下,可依程序申请动用区级应急救灾物资。

  十七条 区应急管理部门根据区内单位上报的使用区级救灾物资的申请或根据救灾工作的实际需要,向区发展改革部门发出区级救灾物资动用指令。紧急情况下,动用指令可电话通知,经双方确认,事后如无重大突发紧急工作延误,原则上按规定程序在15个工作日内补办手续。

  十八条 区发展改革部门接到区级应急救灾物资动用指令后,及时组织物资出库。按照区级救灾物资的应急联动机制,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物资装载调运至指定地点,或协助区应急管理部门指定的接收单位办理上门提取手续,并由区应急管理部门或其指定的接收单位完成验货、清点和接收工作。物资出库原则上实行“先进先出”。

  第十九条 所调拨的救灾物资由接收单位负责管理、使用、发放和调配工作,并做好台账登记。物资接收单位、区应急管理部门和区发展改革部门共同做好对物资使用的监管。

  发放救灾物资时应做到手续完备,账目清楚,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上级调拨物资的接收、管理、使用、发放工作。

  第二十一条 政府储备无法满足救灾需要时,优先动用应急救灾物资社会周转储备。区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动用物资的数量、市场价格,依程序组织企业结算,并支付费用。

  第二十二条 对应急救灾剩余物资,由区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区发展改革部门及时回收。对保质期短或不宜回收的瓶装水、食品类等剩余物资,由区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区发展改革部门、区民政部门交付救助机构、福利机构等使用,并办理交付手续。

  第二十三条 可重复使用的应急救灾物资使用完毕后,由区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区发展改革部门进行回收,区发展改革部门做好回收物资的清洗、消毒和修复,按规定办理物资入库手续。

第七章  轮换和报废

  二十四条 区发展改革部门应对照救灾物资储备标准和储存有效期等因素,组织开展物资日常轮换工作,确保区级应急救灾物资质量完好。应急救灾物资的储存有效期,可根据物资出厂时所标注的保质期或国家、省、市公开的物资储存期限(建议储存期限)确定。

  二十五条 经组织专业机构检测或专家鉴定,库存应急救灾物资储存有效期、质量品质等因素已确定为不适合继续储存的,应有计划组织轮出,同时要及时轮入更新补库。

  二十条 区发展改革部门应当遵照国有资产处置有关规定,严格实施轮出报废物资程序。报废的物资,及时清理出库,并做好销账记录和残值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临近储存有效期的救灾物资,经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区应急管理部门研究决定,可通过轮换形式调拨至应急单位、救助机构、福利机构等使用。

第八章  经费保障

  第二十八条 区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区级应急救灾物资储备规模情况编制年度经费预算。经费预算主要用于区级应急救灾物资购置、储备管理和服务等支出。

  第二十九条 重大自然灾害发生、特殊突发事件、区政府紧急决定或区领导现场办公确定事项需要紧急采购物资,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原则,由区发展改革部门按程序向区政府申请安排紧急采购资金,区财政部门按规定做好资金拨付工作。

第九章  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条 区发展改革部门应主动接受区应急管理、财政、审计等部门检查和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 因管理不善等人为原因造成区级应急救灾物资损毁和丢失,由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三十二条 对挪用、侵占、贪污区级应急救灾物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由有关部门给予相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区内各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应急救灾物资储备管理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3年11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州市越秀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11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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