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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8-30 15:35:39 文章来源:广州市交通运输局 字体大小:【 A- A A+

穗交运规字〔2022〕5号

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市维驾处,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机动车维修行业协会,市危险货物运输行业协会,各机动车维修企业:

  为规范我市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的管理,保障我市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业务安全有序实施,市交通运输局组织修订了《广州市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管理规定》,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广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2年8月17日


广州市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的管理,确保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质量和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的企业,应符合本规定。

  第三条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是指对运输易燃、易爆、腐蚀、感染性、放射性、剧毒等性质货物的机动车维修,不包含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罐体的维修。

  第四条广州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企业的管理。

  第五条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落实相应的专业知识培训学习。

  第六条凡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工作的技术负责人员、质量检验人员、维修技术人员等相关从业人员都必须经过相应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专业的上岗培训,掌握维修车辆所装载、接触的危险货物的性能和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污染、防腐蚀等维修知识、防护措施、应急处理办法以及维修操作技能,落实相应的专业知识培训学习。

  第七条必须具有维修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专用修理车间:

  (一)专用修理车间使用面积应与生产能力相适应,但不得少于200m2,车间工作高度不得低于6.5m;独立设置,通风良好。

  (二)专用修理车间结构、建筑材料、设置的设施应与维修车辆所装载、接触的危险货物相适应,并设专用静电接地体。

  (三)专用修理车间应使用防爆照明装置、电气设施和气动装拆机具,禁止在专用修理车间内放置或使用可能产生火花、火源的设备设施。

  (四)专用修理车间每个修理车位或地沟设施应配备专用的通风装置,并符合有关规范要求。

  第八条必须具有与承修危险货物运输车型、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专用停车场地,面积不少于200m2

  专用停车场地面平整坚实,区域界定标志明显。

  第九条专用修理车间、专用停车场和其他场所之间,应按规定留有安全距离和消防通道,保持消防通道的通畅无阻。

  第十条专用修理车间、专用停车场周围设置相应的警戒区,警戒区内配备相适应的消防器材、消防设施,配置、摆放符合要求,无火源、热源,设置警示牌和报警装置。

  第十一条应设置污水、污油收集隔离池等环保设施,有污水、污油回收系统或回收处理措施,并具备含矿物油废物、废铅蓄电池等危险废物分类贮存能力,满足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第十二条应设置专门用火区域,用火区域应与专用修理车间、专用停车场之间留有安全距离,设置警戒区域标志,配备相适应的消防器材。

  第十三条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企业应配备可燃气体防爆测试仪,并配置相应的有毒、有害气体检测报警仪器、设备。

  第十四条从事装运放射性物质车辆维修的企业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有维修装运放射性物质车辆的专用修理间,设置屏蔽防护装置,其辐射剂量应符合《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的要求,并设置相应的警示牌和报警装置。

  (二)有装运放射性物质车辆专用消除污染设备;放射性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回收装置;α、β射线表面污染测量仪。

  (三)从事装运放射性物质车辆维修的人员需具有相应的健康条件和专业及防护知识,并经安全和防护知识教育培训且考核合格。

  (四)应当为从事装运放射性物质车辆维修的工作人员建立职工健康档案。

  (五)维修工人应配备与所修理放射性物质所相应的特殊防护装备。

  第十五条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企业应建立并实施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有严格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保护措施,建立、健全工艺管理、质量管理、设备管理、用火管理、用电管理、事故管理、安全培训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等制度和安全技术档案,并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

  第十六条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企业必须具有与其维修车辆所装载、接触的危险货物相适应的劳动保护制度、设施等,应当为与危险货物车辆维修作业有关的工作人员配备相应的防护用品、用具。

  第十七条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企业必须制定与承修车辆所运输的危险货物种类相对应的各工种、各类机电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并在相应的工位或设备处予以明示。

  第十八条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入场维修时必须空载,由接车人员及安全管理人员落实检查,保证无泄漏、无燃烧、无爆炸、无污染危险。并在维修车辆的显著位置挂牌,标注“危运车辆维修”及原装载危险货物名称、种类。

  第十九条对从事运输易燃、易爆货物的机动车维修的企业,应建立严格的用火管理制度。需要用火的车辆必须在专门用火区域内作业,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作业。

  第二十条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企业应制定完善的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具体包括防火灾、爆炸、泄漏、中毒、污染等预案。并建立应急指挥体系,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第二十一条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企业应设置事故报告程序,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按照应急预案立即组织救援,并立即向当地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和交通、公安、生态环境、市场监管部门报告,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第二十二条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企业应当支持、配合政府主管部门开展涉及危险品运输车辆事故的应急抢救工作,提供相应的救援器材、设备和必要的协助。

  第二十三条行业协会应从有利于规范管理和安全生产的角度出发,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标准和本规定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组织企业制定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的具体操作规范、工艺流程、设备设施规格要求以及人员资质要求等制度。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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