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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越秀区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7-06 15:46:40 文章来源:区府办 字体大小:【 A- A A+

越府办〔2022〕20号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越秀区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越秀区火灾事故应急预案》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消防救援大队反映。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24日

越秀区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工作原则

1.4 适用范围

2 灭火救援组织体系与职责

2.1 区灭火救援指挥部

2.2 灭火救援组织机构职责

2.3 成员单位职责

3 应急准备

3.1 应急值守

3.2 火警受理

3.3 信息报告

4 应急响应

4.1 火警分级

4.2 火警升级

4.3 响应分级

4.4 响应启动

4.5 响应行动

4.6 信息发布

4.7 响应结束

5 事后处置

5.1 现场清理

5.2 事故调查与统计

5.3 事故评估

5.4 安置与补偿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6.2 物资保障

6.3 通信保障

6.4 技术保障

6.5 其它保障

7 预案管理

7.1 预案演练

7.2 宣教培训

7.3 责任与奖惩

8 附则

8.1 预案修订

8.2 预案实施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越秀区火灾事故应急处置机制,提升火灾扑救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减少人民生命财产损失,维护社会安全稳定,保障越秀区经济社会和谐可持续发展,结合本区情况,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火警和应急救援分级规定》《广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州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规定》《广州市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范性文件。

  1.3 工作原则

  1.3.1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按照“救人第一,科学施救”的灭火与应急救援指导思想开展灭火救援行动,以积极抢救人员生命为第一要务,根据不同火灾事故类型,科学研判,果断决策,控制灾情发展,确保灭火救援行动高效有序。

  1.3.2 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各行业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加强源头管控、分类指导,建立火灾预防预警和应急响应处置机制,健全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人员、装备、应急物资等保障机制,增强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

  1.3.3 坚持党政统领、部门协同。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消防救援机构统筹协调、具体负责实施火灾事故救援工作,各部门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协调有序开展火灾事故处置和善后工作。

  1.3.4 坚持快速反应,分级负责。接报火警后,消防救援队伍迅速响应,第一时间调派消防力量到达现场,营救被困群众,控制火灾蔓延,抢救财产损失。各级党委政府和行业部门积极统筹跟进,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提高火灾应急处置水平。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越秀区行政区域除军事设施以外火灾事故的灭火救援和应急处置工作。森林火灾事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灭火救援组织体系与职责

  2.1 区灭火救援指挥部

  发生亡人或者是较大以上火灾以及有影响火灾事故发生后,区人民政府根据区消防救援大队意见或火灾扑救需要,成立区灭火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全区火灾事故处置工作,区灭火救援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和工作组。

  2.1.1 区灭火救援指挥部组成

  总   指   挥:由区人民政府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常务副区长担任。

  常务副总指挥:由区人民政府分管消防工作的副区长担任。

  副总指挥:由区应急管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火灾事发地街道主要领导和区政府办公室联系分管消防工作的副区长的副主任担任。

  成        员:区委宣传部、区发展改革局、区科工信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房管局、区建设水务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城管和综合执法局、区公安分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市生态环境局越秀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各街道办事处,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广州越秀供电局、中国电信越秀分公司、中国移动越秀分公司、中国联通越秀分公司等单位相关负责人。

  2.1.2 区灭火救援指挥部办公室

  区灭火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消防救援大队,由区消防救援大队分管灭火救援工作的副大队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区灭火救援指挥部日常工作。

  2.1.3 工作分组

  区灭火救援指挥部下设灭火指挥组、社会面控制组、后勤保障组、医疗救护组、新闻发布组、事后处置组和技术专家组,根据实际需要开展灭火救援、火灾事故调查等工作。

  2.2 灭火救援组织机构职责

  2.2.1 区灭火救援指挥部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区有关火灾扑救工作的方针、政策,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区火灾事故灭火救援工作;

  (2)建立和完善火灾事故应急预警机制;

  (3)当本区发生亡人、较大以上火灾或有影响火灾事故后,根据区消防救援大队意见或火灾扑救需要,作出启动本预案的决定;

  (4)指导、协调属地街道办事处做好火灾事故应急工作;

  (5)及时向上级政府、灭火救援机构报告、请示处置工作,完成上级应急指挥机构下达的其他灭火救援任务。

  2.2.2 区灭火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承担区灭火救援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2)收集全区火灾事故的信息,组织研判火灾级别和性质,并及时报告区灭火救援指挥部;

  (3)根据区灭火救援指挥部的决定,组织实施启动、变更和解除应急响应;

  (4)跟踪掌握火灾事故信息,向区灭火救援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5)联络协调各成员单位做好应急准备、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6)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2.2.3 工作组职责

  (1)灭火指挥组由区消防救援大队牵头,负责制定具体灭火救援方案,组织指挥火灾扑救,营救被困人员;了解掌握火情,调集灭火救援力量。

  (2)社会面控制组由属地街道办事处牵头,区公安交警部门、公安派出所配合,负责火灾现场周边的安全警戒,交通管制,保障消防车和指挥、保障车辆优先通行;组织力量疏散周围群众,维持现场秩序。

  (3)后勤保障组由区应急管理局和属地街道办事处牵头,协调社会应急专业力量参与火灾扑救;紧急调运除消防车、消防装备以外的专业装备、灭火药剂和保障物资;落实灭火救援人员的生活保障。

  (4)医疗救护组由区卫生健康局牵头,负责组织指挥医疗救护力量到达现场,协调属地医疗机构,对受灾群众和灭火救援行动中受伤人员实施紧急医疗救援,必要时设立现场医疗急救站。

  (5)新闻发布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根据灭火救援指挥部统一安排,协调有关部门起草新闻发布稿,及时、准确、全面地向社会发布火灾事故信息;做好现场新闻采访秩序维护及媒体引导和服务;加强对舆情收集整理、分析研判,协调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响应。

  (6)事后处置组由属地街道办事处牵头,区民政部门配合,组织开展现场清理、伤亡人员及家属安置、制定恢复重建方案,协助火灾调查统计等工作。

  (7)技术专家组由市灭火救援专家组人员组成,负责参与制定火灾事故灭火救援行动方案,为灭火救援行动提供行业专业技术指导,协助指挥决策;协调本领域技术处置专业力量参与火灾扑救工作。

  2.3 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应根据任务分工,各司其职,确保火灾事故处置工作顺利完成,其他暂未列入成员单位的,根据火灾扑救工作需要,有关单位应按照职责任务,执行区灭火救援指挥部命令。

  (1)区委宣传部:根据区灭火救援指挥部的安排,加强对舆情收集整理、分析研判,协调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响应,做好现场新闻采访秩序维护及媒体引导和服务。

  (2)区发展改革局:负责组织落实应急储备物资的组织调用,保障紧急供应。

  (3)区科工信局:负责协调供电部门及时组织排查、抢修供电线路和设施,协调电力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对消防救援的无线电频率(包括备用频率)的许可和协调,保障火灾事故处置工作中合法无线电频率的正常使用。

  (4)区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火灾事故发生街道的民政部门对事故中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救助。

  (5)区财政局:负责指导、协调各成员单位做好火灾事故灭火救援和应急处置工作所需经费的保障。

  (6)区房管局:协调建筑专家对事故建筑结构进行评估,供区灭火救援指挥部决策参考。

  (7)区建设水务局:负责协调组织供水、排水单位对火灾事故中受损的市政供水、排水设施进行抢修;根据区灭火救援指挥部的指令协调组织供水单位为救援现场提供市政供水保障

  (8)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运输队伍做好火灾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所需的装备、物资和人员疏散等运输保障工作。

  (9)区卫生健康局:组织和协调开展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对可能发生疫情、染毒的火灾现场进行防疫、消毒处置,并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专家和专业队伍给予支持和指导。

  (10)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协助组织火灾扑救工作;协调、指导做好受灾群众安置和生活救助工作;组织应急救援专家对石油化工场所、危险化学品等安全生产类火灾提出处置意见;组织、参加对涉及生产安全的火灾事故进行调查处置。

  (11)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有关方面的专家对特种设备方面的火灾事故进行分析、论证,为指挥决策提供依据;为灭火救援指挥部提供现场所需特种车辆、装备资源的信息。

  (12)区城管和综合执法局:负责组织燃气抢险专业队伍对火灾事故事发地的液化石油气、燃气管道或瓶罐进行控制、抢修等应急处置工作。

  (13)区公安分局:负责火灾事故期间的交通管制、事故处理、人员疏散等工作,并做好现场安全保卫,维持现场治安秩序;根据火灾扑救和调查需要,控制相关责任人,配合做好火灾事故调查工作;负责放火、纵火等刑事案件调查。

  (14)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负责提供所保管的涉及火灾事故事发地的建筑平面图等图纸资料,供区灭火救援指挥部决策参考。

  (15)市生态环境局越秀分局:负责在事故现场周边开展环境应急监测,检测污染物的成分和浓度,提供相关环境信息的发布意见。

  (16)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指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开展火灾扑救工作;协调、组织社会应急专业力量和社会联动单位参与火灾扑救;负责组织协调火灾救援现场新闻宣传报道工作;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负责灭火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开展灭火救援训练和演练。

  (17)各街道办事处:负责编制本级的火灾应急预案,加强重点区域的消防安全隐患监控,建立完善的社区微型消防站等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并储备必要的消防设备、物资,落实消防安全预防性措施任务。发生火灾事故时,根据需要配合开展火灾事故处置工作和受灾群众安置工作。

  (18)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广州越秀供电局:负责保障火灾事故应急处置的电力供应保障工作。

  (19)中国电信越秀分公司、中国移动越秀分公司、中国联通越秀分公司:负责火灾事故处置工作的通信应急保障。

  3 应急准备

  区消防救援大队应当确保消防救援人员、消防车辆和器材装备时刻处于快速反应的备战状态。

  各街道办事处、行业部门、企事业单位应指导做好本辖区、本部门、本系统火灾事故应急救援准备工作,常备救援物资,开展灭火演练。

  3.1 应急值守

  区消防救援大队指挥中心、各街道办事处中心微型消防站、社区微型消防站实行专人24小时值班值守,接报、处理各类火灾事故。

  3.2 火警受理

  消防救援机构通过119电话等多种形式受理群众或单位对火灾事故的报警。

  任何单位、个人一旦发现火灾和火灾隐患,应及时通过各种途径向消防救援机构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

  3.3 信息报告

  消防救援机构接到报警后,应第一时间到场核实情况,并依照火灾分级标准及相关要求,按程序向事发地党委、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局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事发地街道及其主管部门应及时汇总信息,按照相关要求报告上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

  4 应急响应

  4.1 火警分级

  根据火灾事故的严重程度及影响性对火警进行的分级,火警从低到高分为一至五级,分别用绿、蓝、黄、橙、红五种颜色代表其危险程度。

  4.1.1 一级火警(绿色)

  (1)无人员伤亡或被困;

  (2)燃烧面积在500㎡以下的普通建筑火警;

  (3)带电设备/线路、单体汽车、其它类火警;

  (4)辖区消防救援站,微型消防站可处置火灾。

  4.1.2 二级火警(蓝色)

  (1)已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的火警;

  (2)已造成或可能造成1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警;

  (3)燃烧面积在500㎡以上1500㎡以下的普通建筑火警;

  (4)燃烧面积在500㎡以下的高层建筑、地下建筑、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重要场所、特殊场所火警;

  (5)涉及三个消防救援站以及属地微型消防站处置的火灾。

  4.1.3 三级火警(黄色)

  (1)已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火警;

  (2)已造成或可能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警;

  (3)燃烧面积在1500㎡以上3000㎡以下的普通建筑火警;

  (4)燃烧面积在500㎡以上1500㎡以下的高层建筑、地下建筑、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重要场所、特殊场所火警;

  (5)较大要害目标、大型交通工具及重大危险源、消防重点单位发生的火警;

  (6)涉及四个消防救援站以及属地微型消防站处置和现场指挥员认为二级火警到场灭火力量不能控制的火警。

  4.1.4 四级火警(橙色)

  (1)已造成或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火警;

  (2)已造成或可能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警;

  (3)燃烧面积在3000㎡以上5000㎡以下的普通建筑火警;

  (4)燃烧面积在1500㎡以上3000㎡以下的高层建筑、地下建筑、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重要场所、特殊场所火警;

  (5)现场有可能发生爆炸、倒塌、沸溢、毒气扩散等突变险情的火警;

  (6)较大要害目标、大型交通工具及重大危险源、消防重点单位发生的较大火警;

  (7)涉及五个消防救援站以及属地微型消防站处置和现场指挥员认为三级火警到场灭火力量不能控制的火警。

  4.1.5 五级火警(红色)

  (1)已造成或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的火警;

  (2)已造成或可能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财产损失的火警;

  (3)燃烧面积在5000㎡以上的普通建筑火警;

  (4)燃烧面积在3000㎡以上的高层建筑、地下建筑、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重要场所、特殊场所火警;

  (5)发生在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规模大,有可能造成特别重大经济、政治和社会影响的火警;

  (6)随时或已经发生爆炸、倒塌、沸溢、毒气扩散等险情的火警;

  (7)全区消防救援灭火力量以及属地微型消防站处置和现场指挥员认为四级火警到场灭火力量不能控制、需要市消防救援支队调度增援的火警。

  4.2 火警升级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火警等级应自动升高一级:

  (1)重大节日、重要政治活动时期或发生在政治敏感区域、重要地区的火警;

  (2)风力6级以上或者阵风7级以上、冰冻严寒等恶劣气候条件下发生的火警;

  (3)当日22时至次日凌晨6时发生的火警;

  (4)报告同一地点火警的电话持续增多,成灾迹象明显的火警;

  (5)其他情况认为需要升级的火警。

  4.3 响应分级

  火灾事故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等级,Ⅳ级最低、Ⅰ级最高。

  4.4 响应启动

  4.4.1 Ⅳ级响应

  发生一级火警时,越秀区域消防指挥中心立即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由区消防救援大队、消防救援站、微型消防站开展灭火救援处置。

  4.4.2  Ⅲ级响应

  发生一般火灾或接报二级火警时,越秀区域消防指挥中心立即成立区灭火救援指挥部,启动Ⅲ级应急响应,通知属地街道分管消防工作领导到场,并向相关成员单位发布启动应急响应的命令,各成员单位在区灭火救援指挥部领导下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4.4.3  Ⅱ级响应

  发生较大火灾或接报三级火警时,区灭火救援指挥部立即组织区有关单位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火灾事故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及时向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报告火灾情况,并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响应的命令,各成员单位在区灭火救援指挥部领导下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4.4.4  Ⅰ级响应

  发生重大及以上火灾或接报四级火警时,区灭火救援指挥部在分析研判和综合评估基础上立即报请市灭火救援指挥部,根据区主要领导指示申请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在上级灭火救援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区灭火救援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做好灭火救援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上级灭火救援指挥部汇报灭火救援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4.5 响应行动

  4.5.1 先期处置

  火灾发生后,事发单位、火灾发生地基层组织或个人应立即组织先期处置,控制火势蔓延,同时拨打119等报警电话。消防救援机构接报后,立即调派灭火救援力量前往处置并做好远程处置指导,周围单位、组织和群众在安全前提下应积极协助扑救火灾。

  4.5.2 现场处置

  区消防救援大队接到报告后,应迅速根据火灾事故性质和火警等级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提请区人民政府成立灭火救援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各成员单位采取相应的行动方案,在先期处置的基础上,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做好现场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1)组织抢救和救助被困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火势威胁的人员;

  (2)迅速消除火灾事故的危害、划定危害区域、维持火场治安;

  (3)针对火灾事故可能造成的损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停止可能导致损害扩大的活动;

  (4)提供生活必需品,并抢修被损坏的公共交通、通信、供水、供电、供气设施。

  当火灾事故难以控制或发生较严重的次生灾害,严重威胁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时,区灭火救援指挥部应立即启动或提请上级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

  4.6 信息发布

  区灭火救援指挥部按照突发事件新闻发布有关规定,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火灾扑救和应急处置的有关信息,把握新闻舆论导向,保障社会秩序和公众情绪的稳定。

  4.7 响应结束

  火灾事故处置结束后,按照“谁启动、谁负责”的原则,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单位或个人决定解除应急响应并发布。

  5 事后处置

  5.1 现场清理

  火灾发生后,公安机关配合消防救援机构维护火灾现场秩序。火灾事故调查结束后,区灭火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自身职能及时清理现场,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恢复供水、供气、供电等正常生活需求,维护社会稳定。

  5.2 事故调查与统计

  火灾事故处置结束后,区灭火救援指挥部应组织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由消防救援机构依据《消防救援机构与公安机关火灾调查协作规定》《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广东省较大以上火灾事故调查处理信息通报和整改措施落实评估工作办法》《广州市深化消防执法改革若干措施》的要求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并视情开展延伸调查,各有关单位、部门应给予配合,相关情况应按相关规定进行通报和公告。

  5.3 事故评估

  由区人民政府或启动相关等级应急响应的指挥部组织进行分析评估,总结火灾处置经验和教训,对火灾事故调查整改意见落实情况和责任追究情况进行评估,并按相关规定进行通报和公告。

  5.4 安置与补偿

  火灾事故发生街道办事处根据有关规定妥善做好受灾群众安置和灾后重建工作,对参加火灾扑救伤亡人员按规定及时开展抚恤和理赔工作。对于调集参加外单位火灾扑救的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经消防救援机构核实后,可以向火灾发生地街道办事处申请补偿,火灾发生地街道办事处应给予补偿。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区人民政府应加强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和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支持企业、社会团体、民间组织、村(居)委会、社区等建立专(兼)职、志愿消防队伍和微型消防站,鼓励相关行业、部门、企事业单位根据本行业、部门、企事业单位特点,按照法律法规组建本领域工业技术处置队,积极扩展救援队伍力量,开展相关专业训练,为灭火救援队伍提供有力保障。

  6.2 物资保障

  区人民政府依照国家战略物资储备方案,依托消防救援队伍战勤保障体系,统筹建立灭火救援装备物资储备和调用体系。加快推进各类消防救援装备建设,根据城市发展和灭火救援需要,加大高精尖灭火救援装备、新型高效灭火药剂、火场防护装备、训练设施等经费投入。

  6.3 通信保障

  各级消防救援机构负责消防灭火救援力量的现场通信组网,保证现场通信联络畅通。区信息通信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现场部门间的通信联络,调度应急通信保障联动单位参与,确保公众通信网络畅通;其他参战力量的内部通信保障由各单位自行保障。

  6.4 技术保障

  加强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5G、区块链等新技术在灭火救援中的应用,加强实战指挥平台建设和可视化调度指挥,加大断网、断路、断电、空中、地下、水面等最不利环境下,应急救援和通信装备的研究配备,逐步建立完善各级灭火救援指挥系统。

  6.5 其它保障

  其它保障由各成员单位按照《广州市越秀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要求执行。

  7 预案管理

  7.1 预案演练

  各街道办事处及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火灾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领导,制订完善各自应急处置预案,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加强联勤联动和信息交流,提升协同配合能力。

  7.2 宣教培训

  各单位、各部门要做好火灾事故防范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公众的火灾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等各种媒体,加大对防火、灭火工作的宣传培训力度。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培训制度,定期开展相关培训,加强公众对初期火灾扑救、人员疏散逃生技能培训,提高全社会应对火灾事故的能力。

  7.3 责任与奖惩

  对在火灾扑救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按照国家、省、市、区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附则

  8.1 预案修订

  区消防救援大队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和完善预案,实现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各街道办事处、相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应依据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结合各自实际编制、修订相应的应急预案。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预案实施

  本预案由区消防救援大队组织编制,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由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越秀区火灾事故灭火救援组织指挥体系架构图

  2.越秀区火灾事故应急响应流程图


附件1  

越秀区火灾事故灭火救援组织指挥体系架构图

图片1.png


附件2

越秀区火灾事故应急响应流程图

图片3.png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科       2022年6月27日印发


相关解读:关于《越秀区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的解读

                  关于《越秀区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的音频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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