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行就业登记

发布日期:2024-06-26 15:00:00 文章来源:本网 字体大小:【 A- A A+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于用工之日起30日内办理就业登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于15日内注销就业登记。劳动者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通过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等形式实现就业,且未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由本人自愿以个人身份办理就业登记,自主创业但在用人单位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劳动者,应当由用人单位办理就业登记,可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https://www.gdzwfw.gov.cn/),搜索“就业登记”在线办理相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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