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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秀区“12•12”一般道路 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日期:2022-06-02 10:21:53 文章来源:越秀区应急管理局 字体大小:【 A- A A+

  2021年12月12日0时17分,刘某设驾驶粤ADM7611号小型轿车沿越秀区晴波路由西往东行驶至越秀区晴波路出玉宇西街73米时,遇在机动车道上停留的李某,车头与李某发生碰撞,造成其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有关规定,广州市交警支队越秀大队调查认定本次事故属于经营性道路运输车辆造成1人死亡且对事故发生负同等责任的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涉事粤ADM7611号小型轿车车辆所有人为广州市白云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该公司所属车辆在2019年8月11日和8月14日发生两起死亡责任事故,2021年5月29日和6月1日发生两起死亡责任事故,连同本起负同等责任的死亡责任事故,存在《广州市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调查处理指引》规定“涉事生产经营单位所有营运车辆两年内累计发生3起以上死亡责任事故的”的情形。为深入开展事故责任调查,严肃追究责任,举一反三,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越秀区人民政府授权越秀区应急管理局牵头成立越秀区“12•12”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组长由区应急管理局副局长王梦奎担任,副组长由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三科科长向传江担任,成员由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分局、市交警支队越秀大队、区商务局(交通运输局)、区建设和水务局、区总工会、白云街道办事处和海珠区人民政府、荔湾区人民政府派人组成,并邀请区人民检察院、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派员参加,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

  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

  检验鉴定、人员问询,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

  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

  议以及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1年12月12日0时5分,刘某设驾驶粤ADM7611号小型轿车从广州市越秀区大沙头码头开出,准备去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载客,0时17分,粤ADM7611号小型轿车以54.8km/h的速度沿广州市越秀区晴波路由西往东行驶至越秀区晴波路出玉宇街西73米时,适遇蹲在机动车道上掀开井盖后的李某,结果,小型轿车车头与井盖、李某发生碰撞,致李某倒地后被碾压,造成李某当场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二)事故应急处置

  事故发生后,粤ADM7611驾驶员刘某设于0时21分拨打“110”报警。12月12日0时23分,广州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将警情转到广州市交警支队越秀大队分控中心。收到警情后,分控中心派交警到场处理。0时42分,越秀大队民警到达事故现场进行处置并做初步的调查,经现场确认李某当场死亡。

  (三)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情况

  李某,男,35岁,湖南省涟源市人。经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符合重型颅脑损伤死亡。

  二、交通事故调查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1、广州市白云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负责人:邓某诚,登记地址:广州市海珠区泰沙路129-137号(单号)2楼。广州市白云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418737814,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主要经营范围:出租客运和普通货运等。具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书编号:粤交运管许可穗字440100000120号,发证机关:广州市交通委员会,有效期2018年7月9日至2022年6月30日。

  2、广州广荔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公司负责人:叶某锋,登记地址: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丰路81号(自编C1栋)1412房。广州广荔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荔公司)。广荔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3231279758L,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营业期限:1997年8月29日至长期,经营范围:建筑安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等。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证书编号:D244012718,资质等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等,发证机关: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有效期2020年11月26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粤)JZ安许证字[2020]014201延,许可范围:建筑施工,发证机关: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有效期2020年10月20日至2023年10月20日。

  广州广荔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承包广州市城市排水有限公司工程项目,在事发路段晴波路有一个工程项目,项目名称为越秀南粤先贤公园对出井筒修复项目,该项目主要是对晴波路井段部分雨水井筒内壁修复,在井筒内壁做水泥沙浆批荡防止渗漏。该项目于2021年12月2日与排水公司签订项目合同,工程还需报排水公司申请开工。但实际上广荔公司项目经理潘某邦已联系其朋友黄某华开展工程施工,黄某华又联系其合伙人黄某加,黄某加作为包工头组织施工班组开展项目的施工,李某德(死者父亲)所在班组有11人,其是施工班组负责人,在12月1日20时至2日凌晨在晴波路开展作业施工,事发点的雨水井筒也是在那时施工完毕的。雨水井筒施工前后都需要拍照上传,但由于李某德年纪大,拍照效果不好,所以于12月3日其叫李某从乡下过来帮忙专门负责拍照,并将所拍照片上传到 “施工三组”微信工作群中。12月11日16时40分李某收到“施工三组”微信工作群中要求补北京路聚星里5号的雨水井筒照片信息,其回复忘拍今晚去补上,李某于当天23时41分确实在微信群中上传了聚星里5号的雨水井筒照片。但微信群中并没有人提及补发晴波路雨水井筒照片。12月11日19时26分,李某还微信问黄某加今晚是否开工,黄某加回复休息。经过调查没有发现有人指使或安排李某去事发点拍照,但通过事发点调取的监控视频显示李某有对雨水井进行拍照。通过综合证人证言、微信通信记录和调取的视频证据证实,事发时李某前往事发点查看雨水井虽非公司安排,但与该项目存在关联。

  (二)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

  刘某设,男,汉族,出生日期:1970年03月09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汝南县马乡镇赖屯村刘庄70号,现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仑头村中约二巷3号101,身份证号码:41282619700309****,持准驾车型为“C1”的驾驶证,驾驶证当前状态:违法未处理、事故未处理,驾驶证初次领证日期2006年4月24日,有效期至2022年04月24日,驾驶粤ADM7611号小型轿车,事故中无受伤。

  工作单位:广州市白云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历史违法情况:刘某设近三年有2条历史违法记录,已全部处理完毕。

  历史事故情况:经查六合一系统,刘某设近三年无事故历史记录。

  车辆驾驶资质或者从业资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证号:41282619700309****,驾驶员类别:出租车驾驶员,有效期至2024年7月9日)。

  身体情况:身体健康,没有重大疾患。经检验,刘某设无涉酒、无涉毒的情况。

  事发时行程安排:营运。

  日常受交通安全教育情况:每月进行不少于1次交通安全教育。

  (三)涉事人员基本情况

  李某,男,汉族,出生日期:1987年06月15日,户籍住址:湖南省涟源市桥头河镇株木村桃湾组110号,现住址:广州市荔湾区新爵村,身份证号码:43250319870615****,死亡。

  (四)事故车辆情况

  粤ADM7611号小型轿车。机动车所有人:广州市白云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登记地址:广州市海珠区泰沙路129-137号(单号)2楼,检验有效期至2022年04月30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号:PDZA202144010000136379,保险有效期自2021年3月27日起至2022年3月26日24时止;机动车商业保险单号:PDAA202144010000217841,保险有效期至2021年4月22日0时起至2022年4月21日24时止,承保保险公司均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车辆一般损坏。

  登记车主:广州市白云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实际管理单位:广州市白云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广州第五分公司。

  车辆使用性质:出租客运。

  目前机动车状态:正常。

  机件状况:经检验:该车的制动性能合格、转向性能、灯光性能合格,事发时的车速为54.8km/h。

  日常保养检修制度:有。

  车辆是否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已安装。

  车辆相关营运证件、标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证号:穗交0024094号,发证日期:2020年04月22日)。

  车辆的交通违法情况:经查六合一系统,粤ADM7611号小型轿车近三年有8条交通违法记录(已全部处理完毕),涉及以下违法行为:违反规定停放(2宗)、违反禁令标志指示(1宗)、违反规定使用专用车道(1宗)、发生交通事故不自行撤离造成堵塞(1宗)、不按规定使用灯光(1宗)、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1宗)和超速(1宗,本次事故涉及的违法行为)。

  车辆的事故情况:经查六合一系统,粤ADM7611号小型轿车近三年有一宗亡人事故历史记录(本次事故)。

  车辆的核载情况:事发时车上无乘客。

  车辆状况:事发时车辆没有发生故障;车辆没有改装或改变外观情况。

  (五)事故车辆痕迹检验情况    

车辆

情况

粤ADM7611号小型轿车

(1)车辆长宽高:476cm×190cm×155cm;            (2)该车前护杠左侧由左至右30cm—83cm,距地高40cm—65cm处,有面积为53×25c㎡的碰撞痕迹,并有人体组织附着;

(3)前护杠左侧与前翼子板连接处脱落;前护杠右侧由右至左50cm-69cm,距地高61cm—73cm处,有面积为19×12c㎡的碰刮痕迹;

(4)该车前号牌轻微弯折变形。

  (六)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情况

车辆

制动系统

转向系统

灯光系统

事发时车速

粤ADM7611号小型轿车

合格

合格

合格

54.8km/h

  (七)驾驶人测试、鉴定情况

  1、酒精测试情况:经办民警对刘某设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检测结果为0毫克/100毫升。

  2、吸毒检测情况:经对刘某设行毒品快速检测试剂盒(尿液)检测,结果显示:吗啡、甲基安非他明、氯胺酮、四氢大麻酚酸、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可卡因均呈阴性。

  (八)事故现场道路情况

  现场位于晴波路出玉宇街西73米处,道路类型为一般城市道路,该路段呈由西往东三车道单向通行。道路设置有三条机动车道,道路两侧设置有人行道,南侧机动车道与人行道以绿化带分隔。每条机动车车道的宽度为330厘米,距事发点西侧100米处设置有限速为40 公里每小时的禁令标志。事发点的雨水井位于路段由北侧数起第一条机动车道上。该事故时间为凌晨,有路灯照明,视线较好。沥青路面,路面干燥。该路段标志标线清晰,交通设施未被遮挡。

  (九)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情况

  根据现场勘查、当事人陈述、询问笔录、证人证言、检验鉴定和视频监控资料等证据材料证实:刘某设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行驶且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机动车,其过错行为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李某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其过错行为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刘某设的过错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李某的过错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由刘某设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李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十)事故善后情况

  死者李某家属与广荔公司2021年12月23日签订和解协议,并与肇事司机刘某设及其公司于2022年2月11日在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下达成并签订交通事故民事赔偿协议,赔付已完成。

  三、事故延伸调查情况

  事故调查组对广州市白云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和广州广荔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开展延伸调查。经过询问调查、查阅涉事企业安全管理台账、事故车辆技术档案、肇事驾驶员个人档案、安全教育培训记录等相关资料,情况如下:

  (一)广州市白云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经调查,广州市白云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如实记录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二是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及时更新,驾驶员作息时间安排不合理;三是该公司名下有营运车辆6363辆,其中有82辆逾期未年审,有34辆达到报废标准但仍没有报废,存在未及时开展营运车辆的年审和到期未报废情况;四是该公司于2019年8月11日和8月14日分别发生两起死亡责任事故和2021年5月29日和6月1日发生两起死亡责任事故,加上本次事故,该公司三年内累计发生5起死亡责任交通事故。

  事发后,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已对广州市白云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进行了事故倒查,并对检查发现的有关问题于2022年2月10日对该企业下属广州市白云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出租汽车第五分公司作出了行政处罚。

  (二)广州广荔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广州广荔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是事发路段越秀南粤先贤公园对出井筒修复项目的承包人,与发包人广州市城市排水公司签订了维修维护合同,在合同附件1(《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中明确了项目承包人广州广荔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对所施工的项目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经调查,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公司未建立公司员工入职前安全教育培训台账,未对施工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及日常安全教育及培训;二是未建立安全隐患排查和安全演练台账;三是未按规范要求建立安全管理架构。

  四、事故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原因

  事故调查组通过调查和综合分析认定,刘某设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行驶且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机动车,且李某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是导致此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刘某设,涉事车辆驾驶员,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未按照安全驾驶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并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同等责任。

  事发后,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越秀大队已对刘某设的违法行为依法给予刘某设扣6分和罚款150元的处罚,目前刘某设已接受该处罚并完成罚款缴纳。

  李某,涉事人员,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对事故的发生负有同等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再追究责任。

  六、对调查中发现的其他违法行为的处理建议

  (一)广州市白云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1、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如实记录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2、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及时更新,驾驶员作息时间安排不合理;3、发现该公司名下有营运车辆6363辆,其中有82辆逾期未年审,有34辆达到报废标准但仍没有报废,存在未及时开展营运车辆的年审和到期未报废情况。建议由行业主管部门(市交通运输局)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将结果反馈至越秀区安委办。

  广州市白云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三年内累计发生5起死亡责任交通事故,反映出该公司还存在安全生产责任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和事故防范不到位的情况,建议由广州市白云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按照公司规章制度对公司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事故调查组。

  (二)广州广荔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1、未建立公司员工入职前安全教育培训台账,未对施工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及日常安全教育及培训;2、未建立安全隐患排查和安全演练台账;3、未按规范要求建立安全管理架构。建议由属地(荔湾区)安委办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将结果反馈至越秀区安委办。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为吸取本事故的深刻教训,防止同类事故的发生,结合本次

  事故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措施和建议:

  (一)广州市白云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要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并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排查治理安全隐患和安全管理薄弱环节。进一步加强对驾驶员的安全培训和事故警示教育,不断提高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和事故防范能力以及应急处置能力。进一步加强运营车辆的管理,完善车辆技术档案。

  (二)广州市城市排水有限公司要强化对公司发包项目的安全管理,加强对承包人安全生产的监督、指导、检查,督促承包人落实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三)广州市交警支队越秀大队要加强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一是加强对辖区路面的巡逻工作,严厉打击各类交通违法行为;二是加强对事故多发时段、路段开展针对性管控整治;三是加强事故警示教育,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四是加强对行人、非机动车及五类车的管理,提高群众安全意识和守法意识。

  (四)区交通运输局要强化行业监督,举一反三,加强对经营性道路运输企业的安全警示教育,加强对道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监管,督促道路运输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五)行业主管部门(市交通运输局)加强行业监管,督促广州市白云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依法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进行查处,防止事故的发生。

  (六)区预防道路交通事故联席会议办公室要统筹做好全区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要牵头深入开展交通安全宣传警示教育,不断强化广大交通参与者交通安全意识,积极消除交通安全隐患,提高我区交通本质安全水平。

  (七)区建设和水务局要进一步加强市政设施的养护管理,

  依职责持续抓好市政设施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八)各街道办事处要强化辖区内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和宣传教育,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加强对广大群众、机动车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教育,不断提高群众交通安全出行意识。

  越秀区“12•12”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代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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