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州市越秀区“6·20”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日期:2020-09-25 15:19:44 文章来源:本网 字体大小:【 A- A A+ 】
2020年6月20日13时21分许,广州轩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一辆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在广州市越秀区新河浦路东湖路东24米处发生一起承担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493 号)的有关规定,市交警支队越秀大队进行了前期调查处理,初步认定本事故属于经营性道路运输车辆造成1人死亡且对事故发生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涉事粤ADM417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存在“经营性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50%以上”行为。根据有关规定,越秀区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分局、市交警支队越秀大队、区商务(区交通运输)局、区总工会、大东街道办事处和番禺区人民政府有关人员组成的越秀区人民政府“6·20”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纪委监委、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
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
检验鉴定、人员问询,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
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
议以及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0年6月20日12时30分许,广州轩通机械设备有
限公司驾驶员唐庆雄接到运送5立方米混凝土到越秀区海印桥附近某私人工地的指令后,驾驶粤ADM417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前往广州市荔湾区东沙街南漖大王滘口自编1号广州市东沙混凝土有限公司混凝土装载区进行装载,装载过程无监控录像(该公司监控系统正在升级改造,所有监控只能实时观看,无法记录存档),装载完毕后,该车辆在广州市东沙混凝土有限公司门口称重点准备称重时,因当时地磅在维修不能过磅,该车未进行称重就被放行出场。
2020年6月20日13时21分许,广州轩通机械设备有
限公司驾驶员唐庆雄驾驶粤ADM417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广州市越秀区东湖路由南往北行驶至新河浦路越秀东湖路东24米时,遇蔡丽婉驾驶无号牌电动自行车在东湖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此,粤ADM417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碰撞蔡丽婉驾驶的无号牌电动自行车后碾压蔡丽婉,造成蔡丽婉当场死亡。
(二)事故应急处置
1.2020年6月20日13时23分,110 指挥中心接警,称发生搅拌车撞自行车交通事故,现场1名伤者已死亡。
2.13时29分,广州市交警支队越秀大队民警到达现场,13时44分,120救护车到达现场确认电动车驾驶人死亡,按照一般交通事故程序跟进处理。
(证据材料:《交通警情单》复印件)
(三)事故伤亡人员情况
死者情况:蔡丽婉,女,55岁,汉族,户籍地址:广州市白云区。经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蔡丽婉符合颅脑损伤合并胸腹部脏器损伤死亡。
(证据材料:身份证、《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穗公交(司)鉴(法病)字〔2020〕132号复印件)
(四)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立即开展善后处理工作:一是
成立事故调查组,深入涉事单位开展深度调查;二是组织事故处理,进行事故现场勘查,委托第三方检验鉴定机构对涉事车辆进行技术鉴定;三是做好死者家属安抚工作,并积极协助肇事司机与家属商讨善后赔偿问题。事发后,广州轩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为死者蔡丽婉赔付丧葬费用伍万肆仟元给家属。死者家属不愿意与肇事司机唐庆雄及广州轩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协商经济赔偿事宜,因此未达成交通事故民事赔偿协议,也未签署交通事故谅解书,死者家属表示将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证据材料:《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凭证》复印件)
二、交通事故调查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1.广州轩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2年03月31日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程伟
住所: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105国道大石段715号633
经营范围:通用机械设备销售、机械设备租赁、仓储代理服务、装卸搬运等,许可经营项目为普通货物运输(搬家运输服务)、货物专用运输(罐式)。
该公司为该起事故中肇事车辆粤ADM417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车辆所有人。
(证据材料:《营业执照》、《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
2.广州市东沙混凝土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广州市东沙混凝土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08 年05 月16 日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杨少民
住所:广州市荔湾区东沙街南漖大王滘口自编1号
经营范围:水泥制品制造、水泥混凝土装饰制品制造、建材、装饰材料批发。
该公司为肇事车辆粤ADM417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货物源头单位,该公司与广州轩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签订有混凝土搅拌车代运合同,事发时在该公司营运。
(证据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混凝土搅拌车代运合同》复印件)
(二)事故车辆情况
1.粤ADM417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
基本情况:粤ADM417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机动车所有人:广州轩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登记住所: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105国道大石段715号633 。登记车主:广州轩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实际车主及单位:广州轩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行驶证注册登记日期:2018年07月13日,使用性质:货运,车型:星马牌AH5311GJB2L5,检验有效期至2020年07月31日,投保保险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羊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号:1087505072019007694,有效期至2021年06月23日,机动车商业保险单号:1087505282019009266,有效期至2021年07月17日。有日常保养检修制度,已安装车辆卫星定位装置,无车辆相关营运证件、标牌,近三年有16宗交通违法记录,无事故记录。
(证据材料:《营业执照》、《混凝土搅拌车代运合同》《机动车行驶证》、《保险单》复印件,全国车辆违章查询平台查询)
2.无号牌电动二轮车
无号牌(电机号160474)希洛普牌电动二轮车,经检验,该车为机动车。实际使用人为:蔡丽婉。
(证据材料: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属性检验报告 庆丰:车技检〔2020〕第2007002-1号复印件)
(三)车辆载重检查
2020年6月20日,广州市交警支队越秀大队民警对肇事车辆进行载重过磅检查,该车称重时连带货物总重为43860kg,行驶证核准该车总质量为31000kg,核定载质量为12305kg,超出其核定载质量12860kg,超载率为104.5%。
(证据材料:全电子汽车衡(称量单:NO.000000),道路交通事故车辆货车载重检验报告 庆丰:车技检〔2020〕第2007001-4号复印件)
(四)事故车辆痕迹检验情况
(证据材料:道路交通事故车辆痕迹检验笔录 第440104120200000028-1号、第440104120200000028-2号复印件)
(五)事故车辆技术鉴定情况
(证据材料: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 庆丰:车技检〔2020〕第2007001号、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 庆丰:车技检〔2020〕第2007002号、道路交通事故车辆速度检验报告 庆丰:车技检〔2020〕第2007001-2号、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属性检验报告 庆丰:车技检〔2020〕第2007002-1号复印件)
(六)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
1.唐庆雄,男,汉族,出生日期:1990年05月29日,住址: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莲塘镇东流村五组,身份证号码:431021********8517,持准驾车型为“B2”的驾驶证,有效期至2025年6月23日,驾驶粤ADM417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无伤害,联系电话:158****6756。经常居住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沙洛下村269号二楼202房,工作单位:广州轩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经查唐庆雄近三年有28宗历史交通违法,无事故记录,特种车辆驾驶资质或者从业资质: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证号:431021********8517,初次领证日期:2020年07月03日)。
2.蔡丽婉,女,55岁,汉族,事发时未依法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二轮电动车,已当场死亡。
(证据材料:驾驶人身份证、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复印件)
(七)驾驶人员测试、鉴定情况
1.酒精检测情况:
经办民警对唐庆雄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检测结果为0毫克/100毫升。
2.吸毒检测情况:
经对唐庆雄进行毒品快速检测试剂盒(尿液)检测,结果显示:吗啡、甲基安非他明、氯胺酮、四氢大麻酚酸、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可卡因均呈阴性。
(证据材料:酒精检测单、现场检测报告书 穗公(交)检字第0132009561号复印件)
(八)事故道路情况
现场位于广州新河浦路越秀区东湖路东24米,该路口为多枝分叉路口,南北方向为东湖路,东西方向被河涌分隔为合群一马路和新河浦路(由南往北计),路口南侧有一条右转车道和三条直行车道(由东往西计)。有交通信号灯和交通标线控制,沥青路面完好,路面干燥,白天视线良好。
道路业主及养护单位:市政公司。
道路设计安全隐患:暂无发现。
日常养护、管理情况:定期清扫。
存在隐患及整改情况:暂无发现,不属于事故隐患路段。
历史事故情况:近二年,东湖路新河浦路路口发生一宗交通事故。
(九)事故过错方及责任认定情况
经广州市交警支队越秀大队调查确认事故过错方及承担责任情况:
1.唐庆雄驾驶超过核定载质量的机动车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1]和第四十八条第一款[2]的规定,其过错行为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2.蔡丽婉驾驶机动车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未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3]的规定,其过错行为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
3.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4]的规定,唐庆雄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蔡丽婉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三、事故延伸调查情况
事故调查组对广州轩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和广州市东沙混凝土有限公司开展延伸调查。经过询问调查、查阅涉事企业安全管理台账、事故车辆技术档案、肇事驾驶员个人档案、安全教育培训记录等相关资料,情况如下:
(一)广州轩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1.履职情况
(1)该公司主要负责人李俊岭有参加2014年、2016年的安全生产管理培训并取得合格证;建立有部分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该公司有安排公司无相关维修资质员工对车辆进行维护保养,有简单的维护保养记录。
(2)该公司与肇事司机唐庆雄签订有劳动合同,该公司提供安全教育培训资料是近一年来在东沙站每月一次的培训签到记录,记录上的学习内容只有标题,签到记录显示有唐庆雄签名。
(3)该公司与广州市东沙混凝土有限公司签订有混凝土搅拌车代运合同、外部承运车辆安全管理协议和车辆安全责任协议书。
2.存在问题
(1)该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履职不到位,安全意识淡薄。企业、事故车辆及驾驶员均在未取得相应许可资质便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该公司未按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事故粤ADM417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未按规定取得道路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事故车辆粤ADM417重型特殊结构货车驾驶员唐庆雄在事故发生时未取得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资格证件驾驶道路货物运输车辆。
(2)公司安全生产制度不健全,落实不到位,安全管理不到位。该公司未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而是由该公司主要负责人李俊岭既负责公司的日常管理又负责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缺少防止车辆超载、防范司机违章等管理措施,导致事故粤ADM417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超载运输和多次违章;经广州市交警支队越秀大队核查,该公司名下营运车辆近两年共发生交通违法289宗,发生两宗一般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分别是2018年6月27日08时04分许在广州市海珠区赤沙茅园岗大街荣阳里大街路口的致一人死亡的事故,该事故公司司机魏增光负全责;2019年01月03日01时25分许在广州环城高速北侧42公理700米的车损事故,该事故公司司机谢世桥无责。
(3)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不到位,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已过期(有效期为2016年08月18日至2019年08月18日),该公司未对肇事司机开展严格的三级教育培训,未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培训的时间、内容、考核落实不到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流于形式。
(二)广州市东沙混凝土有限公司
1.履职情况
(1)该公司与广州轩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签订有混凝土搅拌车代运合同、外部承运车辆安全管理协议和车辆安全责任协议书。
(2)该公司有相关的资质证书,有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管理台账资料。
(3)该公司有按规定落实对站(场)安全监管技防、人防措施。
2.存在问题
(1)未按规定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对广州轩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参与运营的车辆及车辆驾驶员资质和资格审核把关不严,在广州轩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参与运营的车辆没有道路运输牌证和个别驾驶员没有从业资格证的情况下仍然允许车辆及驾驶员参与运营。
(2)未按规定落实现场管理责任,在地磅维修停用情况下仍然安排车辆载货运营,在没有称重的情况下让车辆载货出场。广州市东沙混凝土有限公司作为事故车辆货物源头单位违规为证照不全的事故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
(3)该公司安全管理存在漏洞,安全制度执行不到位,流于形式。公司装载区人员和地磅管理人员疏于职守,装载区人员存在操作失误情况,地磅管理人员没有做好出场台账登记和把关称重出场的规定,6月20日当天肇事车辆有两次出场记录,但公司出场记录台账均未登记反映。
四、事故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经调查认定,事故直接原因是唐庆雄驾驶超过核定载质量的机动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其过错行为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蔡丽婉驾驶机动车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未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其过错行为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
(二)间接原因
1.广州轩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履职不到位,安全意识淡薄,企业、事故车辆及驾驶员均在未取得相应许可资质的情况下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该公司安全生产制度不健全,落实不到位,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不到位。
2.广州市东沙混凝土有限公司未按规定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未按规定落实现场管理责任,在地磅维修停用情况下仍然安排车辆载货运营,在没有称重的情况下让车辆载货出场;该公司安全管理存在漏洞,安全制度执行不到位,流于形式。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追究相关人员责任(1人)
1.唐庆雄,肇事车辆粤ADM417重型特殊结构货车驾驶员,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5日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且于当天对犯罪嫌疑人唐庆雄进行刑事拘留,建议由市交警支队越秀大队继续按照司法程序处理。
2.蔡丽婉驾驶机动车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未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行驶,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再追究责任。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2个)
1.广州轩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该公司名下的事故粤ADM417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未按规定取得道路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该公司员工事故驾驶员唐庆雄在事故发生时未有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货物运输车辆;粤ADM417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超载运输;该公司未有效落实安全生产相关工作,未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制度;该公司未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培训的时间、内容、考核落实不到位,未对肇事司机开展严格的三级教育培训;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未建立驾驶员的安全考核台账。广州轩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对本起事故负有重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5]项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给予行政处罚。
2.广州市东沙混凝土有限公司,事故车辆货物源头单位广州市东沙混凝土有限公司未按规定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未按规定落实现场管理责任等违法问题,建议由区安委办函告荔湾区安委办转相关部门依据相关规定予以查处,并将查处情况回复区安委办。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人员(1人)
李俊岭,广州轩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按规定履行职责,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一)、(四)、(七)项[6]规定,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7]的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其行政处罚。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广州轩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应认真吸取本次事故的深刻教训,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健全并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排查治理安全隐患和安全管理薄弱环节;进一步加强对驾驶员的安全培训和事故警示教育,不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事故防范能力;进一步加强运营车辆的管理,完善运营车辆技术档案。
(二)广州轩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注册地番禺区政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督促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依法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进行查处,防止事故的发生。
(三)由区预联办牵头,统筹做好全区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一是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加强监督检查,适时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对违反规定的驾驶人及相关企业依法严格处理;二是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宣传手段,加强对道路行车安全、应急处置等方面的社会宣传工作,不断提高司机安全行车、文明行车意识。
(四)由区交通运输局牵头,一是加强对道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监管,督促道路运输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的道路运输企业依法从严查处,继续加强推进和完善企业安全生产不良记录和“黑名单”制度;二是加强对道路交通设施状况的巡查,及时发现道路交通设施不全状况并做好完善、养护工作。
(五)广州市交警支队越秀大队依职责加强对辖区路面的巡逻工作,加大对超载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加强对货运车企业安全教育。加强事故警示教育,安排民警对辖区客货运企业开展宣传教育,通报事故情况,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越秀区人民政府“6•20”一般道路
交通事故调查组(代章)
2020年9月11日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一)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
[4]《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七)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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