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越秀区黄华路43号“6.21”高处坠落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处理决定的通报
发布日期:2019-07-23 15:16:26 文章来源:区应急管理局 字体大小:【 A- A A+ 】
各有关单位:
2013年6月21日上午8 时30分左右,我区黄华路43号(广东省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13层办公楼1幢施工工地)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一人死亡,事故发生单位是广东电白二建工程有限公司。事故发生后,越秀区人民政府依法成立了事故调查组,在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的基础上,完成了《越秀区黄华路43号“6.21”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书》(以下简称《调查报告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和区政府对《调查报告书》的批复,现对该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处理决定通报如下:
一、广东电白二建工程有限公司没有认真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对现场安全工作缺乏检查,安全设施得不到保障,对违章冒险行为监督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十七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由区安监局对广东电白二建工程有限公司处以15万罚款。
二、广东电白二建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广东省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13层办公楼1幢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郑楚宾,作为此次项目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能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由区安监局对广东电白二建工程有限公司广东省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13层办公楼1幢工程项目经理郑楚宾处以人民币1.8万元的罚款处理。
这起生产安全事故,既造成了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又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暴露出有关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面存在漏洞。为避免类似事故重复发生,现责成广东电白二建工程有限公司采取如下整改措施:
一、对所有管理人员、施工人员重新进行安全教育,切实加强做好企业的三级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工作,并做好记录。通过加强安全教育,不断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使员工自觉遵章守纪,重视安全,从被动的要我安全,转变成我要安全,我会安全。
二、完善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认真贯彻各项安全生产措施和规章制度的落实,确保施工遵章守法。
三、要定期进行安全大检查,确保各项安全制度和设施落实,并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立刻整改,做到安全施工。
四、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检查,认真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及时发现和纠正作业人员的违章冒险行为,全面排查和消除现场的安全隐患,预防和控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五、脚手架应严格按标准规范要求搭设,同时要对脚手架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脚手架沿墙体外围应用密目式安全网全封闭,密目式安全网宜设置在脚手架外立杆的内侧,并应与架体结扎牢固。
六、严格按照《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程》(JGJ80-91)和其他相关标准的要求落实高处作业的各项安全防护。
特此通报。
广州市越秀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3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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