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越秀区广州大道中345号“8.14”死亡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处理决定的通报
发布日期:2019-07-23 15:19:30 文章来源:区应急管理局 字体大小:【 A- A A+ 】
各有关单位:
2013年8月14日,我区广州大道中345号广州男科医院9楼员工食堂厨房内发生一起死亡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经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是广州男科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男科医院”)。事故发生后,越秀区人民政府依法成立了事故调查组,在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的基础上,完成了《越秀区广州大道中345号“8.14”死亡事故调查报告书》(以下简称《调查报告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和区政府对《调查报告书》的批复,现对该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处理决定通报如下:
一、广州男科医院对该院使用的电气设备缺乏检查,维护保养不良,监管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并排除在该院员工食堂存在安全隐患的电气设备(蒸饭柜),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十七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由区安监局对广州男科医院有限公司处以15万元罚款。
(二)广州男科医院有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林春天,作为该院的主要安全生产负责人,未能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区安监局对广州男科医院有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林春天处3万元罚款处理。
这起生产安全事故,既造成了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又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暴露出有关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面存在漏洞。为避免类似事故重复发生,现责成广州男科医院有限公司采取如下整改措施:
一、广州男科医院必须根据使用的电气设备安全说明书,制定详细的电气设备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并对操作人员进行专业培训。
二、广州男科医院必须加强员工三级教育和安全知识培训教育并做好记录,有效提高员工安全意识。
三、广州男科医院对全院在用电气设备的安全状况应进行大检查;及时排除在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
四、广州男科医院对使用的电气设备必须由专业人员严格按照规范进行安装,经检测合格后再投入使用,并作定期检查。
特此通报。
广州市越秀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3年10月23日
相关文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