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落实越秀区东风中路S8地块“8.18”高处坠落事故处理的督办通知书
发布日期:2019-07-23 16:20:01 文章来源:区应急管理局 字体大小:【 A- A A+ 】
各有关单位:
2014年8月18日下午18时许,位于我区东风中路S8地块钢结构工程项目工地发生了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一名施工人员死亡。事故发生后,越秀区人民政府依法成立了事故调查组,在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的基础上,完成了《越秀区东风中路S8地块“8.18”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书》(以下简称《调查报告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和区政府对《调查报告书》的批复,现对该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相关人员处理决定如下:
一、专业承包单位浙江精工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监督不力,没有认真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的责任,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十七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由区安监局对浙江精工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处以15万元罚款。
二、何建国安全意识淡薄,忽视安全,未按规定将安全带系扣在安全绳上,在打磨作业完成,爬出吊篮平台踏在钢梁上时,站立不稳不慎坠落到地面,导致高处坠落事故的发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其已经死亡,不予追究。
三、浙江精工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孙关富,作为此次项目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能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由区安监局对浙江精工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孙关富处以人民币65044.62元的罚款处理。
这起生产安全事故,既造成了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又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暴露出有关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面存在漏洞。为避免类似事故重复发生,现责成浙江精工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如下整改措施:
一、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浙江精工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应对施工人员进行“举一反三”的安全警示教育,吸取事故教训,切实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防范类似事故发生。
二、对东风中路S8地块项目施工现场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洞口要做到“有洞必有盖、有边必有栏”,查找事故隐患并立即进行整改,专人负责跟踪落实。
三、查找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根据公司有关规定对事故责任人进行处理,警示全体人员。
四、加大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力度,层层把关负责。
五、应进一步加强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告知员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保证员工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督促员工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六、组织相关人员学习《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钢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755-2012)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建立学习培训记录。
根据《越秀区安委办转发国务院安委办关于做好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有关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落实工作的通知》(越安办〔2014〕68号)的相关精神,特要求事故发生单位认真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请各有关单位对事故发生单位进行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的情况进行督查,确保各项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落实到位。
广州市越秀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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