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越秀区永福路1号大院“3.12”高处坠落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处理决定的通报
发布日期:2019-07-23 16:36:03 文章来源:区应急管理局 字体大小:【 A- A A+ 】
各有关单位:
2016年3月12日上午10时许,在我区永福路1号大院内路灯更换作业时,一名施工工人不慎从约3米高的梯子上摔到地面受伤,后送到广东省第二中医院进行抢救,至3月19日下午14时30分许,经抢救无效死亡,造成一起高处坠落事故。
事故发生后,越秀区人民政府依法成立了事故调查组,在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的基础上,完成了《越秀区永福路1号大院“3·12”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书》(以下简称《调查报告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和区政府对《调查报告书》的批复,现对该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相关人员进行通报(详见《越秀区永福路1号大院“3·12”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书》)。
特此通报。
越秀区安监局
2016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