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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越秀区广州军区珠江宾馆“4.29”高处坠落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处理决定的通报

发布日期:2019-07-23 16:49:21 文章来源:区应急管理局 字体大小:【 A- A A+

 

各有关单位:

   2013年4月29日,我区寺右一马路2号大院(广州军区珠江宾馆)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一人死亡,事故发生单位是广州市长捷广告有限公司。事故发生后,越秀区人民政府依法成立了事故调查组,在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的基础上,完成了《越秀区广州军区珠江宾馆“4.29”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书》(以下简称《调查报告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和区政府对《调查报告书》的批复,现对该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处理决定通报如下:

  一、广州长捷广告有限公司作为施工单位,违规安排不具备相应资格(电工证和高空作业操作证)的人员(韩国红)进行高空作业,没有建立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制度、高空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和高处作业安全操作规程等,没有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对施工现场缺乏安全监督。对此事故负有主要责任。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区安监局对广州市长捷广告有限公司处以人民币18万元的罚款处理。

    二、广州军区珠江宾馆将光亮工程维修保养项目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广州市长捷广告有限公司,也没有与施工单位签订安全生产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区安监局对广州军区珠江宾馆处以人民币2.5万元的罚款处理。

这起生产安全事故,既造成了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又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暴露出有关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面存在漏洞。为避免类似事故重复发生,现责成广州长捷广告有限公司与广州军区珠江宾馆采取如下整改措施:

    一、广州市长捷广告有限公司应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高处作业安全管理操作规程,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更应加强安全教育,增强员工安全意识,教育员工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杜绝员工违章作业行为。

   二、广州市长捷广告有限公司应加强高空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在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使用合格的安全带,且整个施工工作过程中,应设专人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督,同时要避免夜晚进行高空作业。

    三、广州军区珠江宾馆与施工单位应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书,检查施工单位是否具备高空作业等的相关资质,严禁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进行高空作业。

    四、广州军区珠江宾馆在施工单位进行现场高空作业维护时应派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特此通报。

 

   

                           广州市越秀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3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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