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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日期:2020-11-25 14:59:54 文章来源:区法院 字体大小:【 A- A A+

(2017年3月30日本院审判委员会2017年第5次会议通过)


为规范网络司法拍卖工作,建立公平、公正、公开、安全高效的工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等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本细则所称网络司法拍卖,是指人民法院依法通过互联网拍卖平台,以网络电子竞价方式公开处置财产的行为。

第二条本院以拍卖、变卖方式处置财产的,原则上应采取网络司法拍卖方式。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必须通过其他途径处置,或者不宜采用网络拍卖方式处置的,报院长审批后移交司法行政科,采用委托拍卖方式或其他方式对涉案财产进行变价处置。

第三条 提交网络司法拍卖、变卖的财产应当是本院查封、冻结、扣押等本院有权处置且适宜网络司法拍卖的标的。

第四条 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由执行局负责。

执行案件经办人负责的事项为:

(一)具体负责拍卖财产的鉴定、检验、评估、审计、仓储、保管、运输等事宜,确定提交的财产适于变价处置;

(二)查明拍卖财产现状、权利负担,包括首封法院、瑕疵情况、占有使用、租赁情况、担保物权、优先购买权及影响拍卖的债务负担、限制状况等,填写拍卖标的调查情况表,审核优先购买权人资格;

(三)审查是否开展网络司法拍卖,指引申请执行人从最高人民法院提供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中选择或依职权指定网络拍卖平台,并作出网络司法拍卖决定;

(四)制作拍卖、变卖裁定,提供相关案卷材料;

(五)告知当事人、优先购买权人及利害关系人相关拍卖事宜;

(六)拍卖公告确定的财产展示时间,安排竞买意向人集中查看样品

(七)依法组成合议庭,确定起拍价及其降价幅度、竞价增价幅度、保证金数额和优先购买权人竞买资格及其顺序、是否同意买受人延期交付价款等事项;

(八)制作拍卖、变卖成交裁定,出具财产权证照转移相关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买受人办理拍卖财产过户手续或办理拍卖财产交付;

(九)与网络司法拍卖相关的其他事项。

执行局设网络司法拍卖小组(下称网拍组),网拍组负责的事项为: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至第十四条的规定要求,制作和发布拍卖须知、拍卖公告,对外公告拍卖相关信息;

(二)在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对特定拍卖财产的买受人资格或条件有限制规定时,审核竞买意向人的竞买资格;

(三)指引竞买人办理网络司法拍卖委托授权、签订成交确认书手续,接听拍卖咨询来电

(四)确认保证金及拍卖余款、变卖价款到账情况,认定拍卖、变卖是否有效并出具处理意见;

(五)管理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对网络司法拍卖全程监督;

(六)将网络司法拍卖上传文件及拍卖结束后网络司法拍卖平台提供的拍卖数据打印成册,制作拍卖档案,附执行卷宗存档;

(七)网络司法拍卖数据汇总和分析;

(八)需就网络司法拍卖与网络服务提供者协调的其它事宜。

第五条 司法行政管理科负责的事项为:

(一)摇珠确定中介机构,对拍卖、变卖财产进行鉴定、检验评估审计,跟进、督促上述工作并将结果及时反馈执行案件经办人

(二开设和管理网络司法拍卖专用账户;

(三)按部门职责分工由司法行政管理科负责的其事项。

第六条下列司法拍卖辅助工作可以委托社会机构或者组织承担:

  1. 制作拍卖财产的文字说明、照片或者视频等资料;

  2. 展示拍卖财产,接受咨询,引领查看样品等;

(三)拍卖财产的鉴定、检验、评估、审计、仓储、保管、运输等;

(四)其他可以委托的拍卖辅助工作。

社会机构或者组织承担司法拍卖辅助工作所支出的必要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拍卖、变卖成交款中优先支付。

第七条 执行案件经办人拟采取网络司法拍卖方式的,向网拍组移送的相关材料应当包括:

(一)《拍卖财产呈批表》、《拍卖移送表》、评估报告书(含电子版及图片)、标的物权属证明书;

(二)拍卖裁定书原件、送达回证或送达公告;

(三)拍卖保留价、保证金数额、交付方式等事项的审批手续;

(四)关于拍卖方式的说明材料,包括是否进行网络司法拍卖、当事人选定或依职权指定的网络拍卖平台、单个或合并拍卖等;

(五)关于拍卖财产登记情况与实际相符,或者虽不相符但已经核对确定的说明;

(六)关于拍卖财产现状、权利负担的说明;

(七)当事人、优先购买权人及委托代理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和联系地址(户籍地、实际居住地或者工商注册地、实际营业地及其他已知可送达地址);

(八)已知的担保物权人、承租人和其他优先购买权人的基本情况;

(九)房产租赁、使用、抵押、查封等情况;

(十)其他对网络司法拍卖有影响且应当提交的材料。

第八条 网拍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相关材料的审查,符合网络司法拍卖条件的,填写《网络司法拍卖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

对审批手续及相关材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退回执行案件经办人,并通知经办人补充。

第九条 网拍组应在局领导审批后三个工作日内,将拍卖财产基本信息录入网络司法拍卖台账,并根据拍卖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准确、详尽地录入各节点信息。

台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拍卖财产名称、瑕疵情况及需要说明的重要事项;

(二)当事人、优先购买权人基本情况及联系方式;

(三)有无设定抵押权及抵押金额;

(四)评估价、起拍价、保留价、保证金和增价幅度;

(五)挂网时间、拍卖起止时间、保证金汇入时间、尾款汇入和截止时间、查看样品时间及集中地点;

(六)成交价、买受人信息;

(七)其他需要录入的资料。

第十条 网络司法拍卖应当确定保留价,拍卖保留价即为起拍价。

起拍价由合议庭参照评估价确定;无需或无法评估的,参照市价确定,并征询当事人意见。起拍价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七十。

网络司法拍卖不限制竞买人数量。一人参与竞拍,出价不低于起拍价的,拍卖成交。

第十一条网络司法拍卖应当先期公告,拍卖公告应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发布。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三十日前公告。

拍卖公告应当包括拍卖财产、价格、保证金、竞买人条件、拍卖财产已知瑕疵、相关权利义务、法律责任、拍卖时间、网络平台和拍卖法院等信息。

对重大财产的网络司法拍卖,经当事人申请,可以在当地有影响的新闻媒体上公告,相关费用由申请人负担。

第十二条 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网拍组应当在拍卖公告发布当日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公示下列信息:

(一)拍卖公告;

(二)执行所依据的法律文书,但法律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

(三)评估报告副本,或者未经评估的定价依据;

(四)拍卖时间、起拍价以及竞价规则;

(五)拍卖财产权属、占有使用、附随义务等现状的文字说明、照片或者视频等;

(六)优先购买权主体以及权利性质;

(七)通知或者无法通知当事人、已知优先购买权人的情况;

(八)拍卖保证金、拍卖款项支付方式和账户;

(九)拍卖财产所有权转移可能产生的税费及承担方式;

(十)执行法院名称,联系、监督方式等;

(十一)其他应当公示的信息。

第十三条 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网拍组应当在拍卖公告发布当日,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对下列事项予以特别提示:

(一)竞买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对买受人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者条件;

(二)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应当在竞价程序开始前经人民法院确认,并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

(三)拍卖财产已知瑕疵和权利负担;

(四)拍卖财产以评估时实物现状为准,竞买人可以申请实地查看样品;

(五)竞买人决定参与竞买的,视为对拍卖财产完全了解,并接受拍卖财产一切已知和未知瑕疵;

(六)载明买受人真实身份的拍卖成交确认书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上公示;

(七)买受人悔拍后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十四条网络司法拍卖的事项应当在拍卖公告发布三日前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当事人、已知优先购买权人。权利人书面明确放弃权利的,可以不通知。无法通知的,应当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进行公示并说明理由,公示满五日视为已经通知。

优先购买权人经通知未参与竞买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十五条 保证金数额由合议庭在起拍价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范围内确定。

竞买人应当在参加拍卖前以实名交纳保证金,未交纳的,不得参加竞买。申请执行人参加竞买的,可以不交保证金;但债权数额小于保证金数额的按差额部分交纳。

交纳保证金,竞买人可以向本院指定的账户交纳,也可以由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支付系统中对竞买人的相应款项予以冻结。

第十六条 网络司法拍卖从起拍价开始以递增出价方式竞价,增价幅度由合议庭确定。竞买人以低于起拍价出价的无效。

网络司法拍卖的竞价时间应不少于二十四小时。竞价程序结束前五分钟内无人出价的,最后出价即为成交价;有出价的,竞价时间自该出价时点顺延五分钟。竞买人的出价时间以进入网络司法拍卖平台服务系统的时间为准。

竞买代码及其出价信息应在网络竞买页面实时显示,并储存、显示竞价全程。

第十七条 优先购买权人参与竞买的,可以与其他竞买人以相同的价格出价,没有更高出价的,拍卖财产由优先购买权人竞得。

顺序不同的优先购买权人以相同价格出价的,拍卖财产由顺序在先的优先购买权人竞得。

顺序相同的优先购买权人以相同价格出价的,拍卖财产由出价在先的优先购买权人竞得。

第十八条拍卖成交后,买受人交纳的保证金可以充抵价款;其他竞买人交纳的保证金应当在竞价程序结束后二十四小时内退还或者解冻。拍卖未成交的,竞买人交纳的保证金应当在竞价程序结束后二十四小时内退还或者解冻。

第十九条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

悔拍后重新拍卖的,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

第二十条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当在拍卖公告确定的期限内将剩余价款交付本院指定账户。拍卖成交后二十四小时内,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将冻结的买受人交纳的保证金划入本院指定账户。

第二十一条网络司法拍卖竞价期间无人出价的,本次拍卖流拍。流拍后,执行案件经办人应从确定流拍之日起十日内提交合议庭讨论并作出降价决定,交网拍组组织拍卖。网拍组应从确定流拍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同一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再次拍卖,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七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再次拍卖的起拍价降价幅度不得超过前次起拍价的百分之二十。

再次拍卖流拍的,可以依法在同一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变卖。

第二十二条网络司法拍卖竞价程序中,有依法应当暂缓、中止执行等情形的,网拍组应当通知执行案件经办人,经书面报局领导审批决定暂缓或者裁定中止拍卖,并由网拍组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停止拍卖。

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系统故障、安全隐患等紧急情况的,可以先行暂缓拍卖,并立即报告网拍组。

暂缓或者中止拍卖的,应当及时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公告原因或者理由

暂缓拍卖期限届满或者中止拍卖的事由消失后,需要继续拍卖的,应当在五日内恢复拍卖。

第二十三条因网络司法拍卖本身形成的税费,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的,合议庭可以根据法律原则和案件实际情况确定税费承担的相关主体、数额。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对网络司法拍卖提出异议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下列机构和人员不得竞买或委托他人代为竞买与其行为相关的拍卖财产:

(一)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

(二)网络服务提供者;

(三)承担拍卖辅助工作的社会机构或者组织;

(四)第(一)至(三)项主体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

第二十六条 通过互联网平台以变卖方式处置财产的,参照本规定执行,由网拍组负责。

网络司法变卖的公告期限为六十日,变卖保留价流拍二次拍卖起拍价基础上下调10%确定期限届满,如有两个以上竞买人参与竞买的,最高应价为变卖成交价;竞买人仅有一人,应价不低于变卖保留价的,变卖有效,应价即为变卖成交价。

第二十七条 网络司法拍卖、变卖成交的,由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以买受人的真实身份自动生成成交确认书并公示。

网拍组应当在成交款到账后五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移交执行案件经办人,由经办人及时制作裁定,协助买受人办理过户手续或完成财产交付。拍卖、变卖财产所有权自拍卖、变卖成交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转移。

先予执行案件的财产变现流程,依照本细则操作。

第二十八条《拍卖成交确认书》、变卖成交确认书一式三份,一份附卷,一份存档,一份交买受人。

第二十九条本院工作人员因徇私舞弊、重大过失而影响网络司法拍卖、变卖工作公正、顺利进行的,依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追究责任。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自201711日起施行。施行前本院相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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