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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越秀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租金减免支持申报指引

发布日期:2020-02-27 09:16:25 文章来源:区财政局 字体大小:【 A- A A+

根据《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十条措施的通知》(越府办规〔2020〕1号)(以下简称《区十条措施》)精神,为减轻疫情影响,支持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稳定发展,切实发挥国有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模范带头作用,特制定本申报指引。

政策内容

《区十条措施》第三条“租金减免支持”:对承租区属国有企业物业用于线下商业实体店经营的中小微企业,减免2020年2月份和3月份物业租金(免租的承租户应满足无拖欠租金)。承租区属国有企业物业经营并享受减免2个月场地租金的专业批发市场开办方,应同步对场内承租商户减免2个月的商铺租金,且对商户的租金减免幅度不低于其享受的国有物业租金减免幅度。


二、支持对象

线下商业实体店经营的中小微企业;其它确实受疫情冲击较大的实体生产经营中小微市场主体;参与“抗疫”相关的医疗生产经营企业、医院及研发机构等单位并有突出贡献的单位(以上统称承租户)。 


、支持内容

(一)对线下商业实体店经营的中小微企业,减免其所承租物业自2020年2月1日至3月31日合同有效期内租金。 

(二)对于其它确受疫情冲击较大且合情合理的实体生产经营业态的承租户以及参与“抗疫”并有突出贡献的机构单位,各区属国企(下称出租方)应主动与相关承租户积极协商并制定“减、免、缓、送”等多种租金减免方案进行精准帮扶,大力帮助其减少生产经营期间的租金压力,尽可能最大程度支持实体中小微企业发展。

(三)若承租户为中间转租方的需承诺同步对最终实际经营承租人减免不低于其享受的租金减免幅度。


四、支持条件

(一)承租越秀区属国有企业位于广州市范围内物业的中小微企业。

(二)物业租赁用途为:线下商业实体店经营;其它确受疫情较大冲击且有合理依据的实体生产经营业态;参与“抗疫”有关机构单位,尤其是有突出贡献的应给予更大力支持减免租金。

(三)对违反契约精神或不配合政府“抗疫”的承租户不在租金减免范围。主要包括:一是拖欠租金或违反物业租赁合同约定而又不配合整改的承租户。拖欠租金的承租户是指在租赁合同期内,截止到2019年12月因其自身原因蓄意欠租且当前仍未缴清所欠租金的承租户;若当前已补交完毕所欠租金的除外。二是不积极配合物业出租方和政府部门及所属街道的各项防疫工作,不认真落实租赁物业辖区的防疫消毒卫生措施或发生抗击防疫的违规事件的承租户。


五、需提供材料

承租户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个体工商户

1、减免申请书;

2、个体工商户证明(如是自然人需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中小微企业

1、减免申请书;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人社参保证明;

4、报税证明;

5、对确实难以举证提交相关材料的需出具承诺书,并对真实性负责及承担虚假承诺的经济法律责任。

(三)涉及转租的市场经营方

1、减免申请书;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人社参保证明;

4、报税证明;

5、同幅度减免最终承租人承诺书,承诺书需明确违反承诺的违约责任。

(四)受理过程中出租方认为需要补充的其它必要材料。


六、申报流程

(一)告知减免对象。出租方通过快递、电子邮件、电话、微信等方式通知相关承租户,主动告知承租户免租事项(包括减免范围、标准、办理程序、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受理时间,需提交申请材料等)。

(二)申请材料受理。相关租户在收到出租方通知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将减免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电子版发送至出租方指定的邮箱,原件通过快递送交出租方。

(三)申请材料审核。由出租方收齐承租户所提交材料后,按企业内部决策审批流程最长不超过5个工作日进行审核。

(四)签订减免协议。对于经最终审核无异议的承租户,签订租金减免协议(若为中间转租方的应承诺同步同幅度减免最终实际经营承租人)。


七、附则

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


联系人:邓先生、钟先生

联系电话:020-87307763、83346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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