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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越秀区社区矫正调查评估负面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
来源 : 本网      发布时间 : 2023-08-21 20:05

关于印发《越秀区社区矫正调查评估负面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

越司〔2023〕24号

各司法所:

        为进一步准确把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社会危险性和对所居住社区影响,区司法局会同区检察院修订完善了《越秀区社区矫正调查评估负面清单(2023年版)》,现予以印发,请贯彻执行。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广州市越秀区司法局

      2023年8月11日



越秀区社区矫正调查评估负面清单(2023年版)

评估内容

负面情形

设置依据(参考)

证据要求

社会

危险性

可能实施新的犯罪

(一)扬言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三次以上违法、犯罪记录或者本次(涉嫌)犯罪前五年内有违法、犯罪记录;

(三)有吸毒、赌博等恶习的;

(四)其他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十八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条。

1、扬言实施新的犯罪的笔录、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或视听资料等;

2、违法犯罪的书证材料等。

社会

危险性

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

(一)曾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重大违法犯罪行为的;

(二)在危害国家安全、黑恶势力、恐怖活动、毒品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或者积极参加的;

(三)其他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十八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条。

1、曾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重大违法犯罪行为的书证材料等;

2、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或者积极参加的书证材料等。

社会

危险性

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以及证人实施打击报复

(一)扬言或者准备、策划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以及证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二)曾经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以及证人实施打击、要挟、迫害等行为的;

(三)其他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以及证人实施打击报复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十八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条。

1、扬言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以及证人实施打击报复的笔录、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或视听资料等;

2、曾经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以及证人实施打击、要挟、迫害等行为的书证、笔录、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或视听资料等。

社会

危险性

企图自杀或者逃跑

(一)曾经自杀、自残或者逃跑的;

(二)有自杀、自残或者逃跑的意思表示的;

(三)其他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十八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九条。

曾经、扬言自杀、自残或者逃跑的书证、笔录、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或视听资料等。

对居住社区影响

(一)拒绝配合调查的;

(二)适用社区矫正期间无法在辖区居住,不便于落实监督管理的;

(三)有酗酒闹事、高空抛物等不良生活习惯的;

(四)以涉黑涉恶人员为主要社会关系的;

(五)与他人存在较深矛盾,被害人、家属或辖区居民反对接纳的;

(六)存在社会危险性的;

(七)没有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人或保证人不符合条件的;

(八)其他可能在一定程度影响社会安全稳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八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十八条;

基层社区矫正工作实际。

能够证明存在负面情形的书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或视听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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