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21年8月3日22时许,南京市民唐某同朋友李某、季某驾驶机动车从六合途径天长市冶山镇S204金牛湖路段省界疫情防控卡口,当执勤检查人员要求其出示相关证明配合检查时,唐某突然猛加油门提速闯卡并将阻拦其车辆通行的执勤辅警王某拖倒在地,后向天长市区方向逃离。该事故造成辅警王某身体多处受伤。8月4日凌晨1时许,唐某等人在天长市区天丰广场被警方控制。
经查,唐某驾车通过疫情防控卡口时,因其不能提供核酸检测报告且系无证驾驶,害怕被公安机关处罚,所以驾车加速冲卡逃跑。8月4日,唐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律师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的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本案中,违法人员唐某对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置若罔闻,在通过疫情防控卡口时,不但拒不配合防疫工作人员检查,还驾车冲闯疫情防控卡口,并造成了辅警王某身体多处受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刑法的规定,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