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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越秀区举行企业宣讲会普及工伤认定相关法律法规
来源 : 中国法律服务网      发布时间 : 2021-04-02 15:00
【活动概况】

2019年8月30日,越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面向越秀区企业的政策宣讲会,活动邀请区内企业的人力资源部负责人或人事相关工作负责人参加。本次活动的宣讲人通过PPT,图文并茂地以简单的流程图、风趣简笔画及简明扼要的语言,对工伤认定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进行讲解,帮助企业熟悉工伤认定法律法规,掌握有关工伤认定申请的流程,并对工伤认定中一些争议较大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的讨论。活动中设有问答环节,给有需要了解的企业留有释疑的时间。

【重点宣传内容】

(一)工伤认定申请流程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天内;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应当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二)延期申请问题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用人单位超过30天时限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申请工伤认定前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遇有特殊情况,在申请时说明延期申请理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将根据情况同意延长申请时限。由于工伤保险省级统筹以及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一体化门户系统上线,今后对延期申请工伤认定的工伤待遇给付上将更加严格,通过宣讲会,说明延期申请产生的风险,让企业提醒受伤职工应及时向企业申报工伤,以免承担延期申请的有关工伤待遇费用。

(三)调查核实问题

《广东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业务规程》规定,对于受伤害死亡的、受伤害情形复杂或疑难的、用人单位与受伤害职工存在争议的、受伤害职工属于30日内新入职的、属于交通事故、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情形之一,相关部门没有出具证明的等需调查取证的情形,应启动调查程序。这与此前对上述情况可确定为调查核实对象有所区别。

(四)工伤结论问题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至第十六条规定了认定工伤、视同工伤、不得认定或视同工伤的情形,结合案例,重点突出争议较大的履行工作职责、上下班途中工伤、突发疾病、醉酒问题的解读。

(五)待遇项目问题

如用人单位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职工认定工伤后的工伤医疗费、工伤康复费、辅助器具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异地就医交通食宿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至四级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由基金支付。如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其职工发生工伤(患职业病)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负责赔付全部费用。

【活动特点和效果】

一是专题宣讲针对性强。本次活动宣讲的对象为区内企业的人力资源部负责人或人事相关工作负责人。参加人员对工伤认定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制度很感兴趣,答疑环节也积极和宣讲人讨论,活动现场气氛热烈。本次专题宣讲针对性强,有助于企业预防和处理工伤认定和赔偿问题,对推动企业依法经营,推动企业员工依法维权,预防和化解劳动纠纷的产生具有积极作用。

二是宣传效果明显。通过本次宣讲,越秀辖区企业更主动及时为受伤职工申请工伤认定,延期申请的工伤认定有了一定幅度的减少,更大地保障了因工受伤的职工及时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维护工伤保险基金使用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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