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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秀区纪委监察委工作人员请休假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 : 越秀区纪委监委      发布时间 : 2020-12-09 12:11

  为进一步严肃工作纪律,加强对委干部职工请休假的管理,明确各类休假、加班补休规定,根据国家、省、市、区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本委机关实际,经区纪委常委会同意,制定本办法。

  一、请休假管理规定

  根据市纪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纪检监察系统领导干部外出请示报告工作的通知》(穗纪办字[2017]98号)、区委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领导干部外出请示报告工作的通知》、区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的通知》(越组通〔2017〕9号)等文件精神,对区纪委监委干部外出离开广州市出差、出访、学习、离岗休假(包括在广州市休假,以下简称请休假)的,明确有关规定如下:

  (一)干部请休假管理规定

  1、区委常委、区纪委书记、区监察委主任请休假,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办公室书面报区委办,经区委批准后,提前3个工作日以上报市纪委办公厅办理。

  2、区纪委副书记、区监察委副主任请休假,须书面向委主要领导报批后,提前3个工作日以上报区委办办理,经批准后方可休假外出。

  3、区委巡察机构、各派驻纪检组主要负责同志请休假,须书面向委分管领导、主要领导报批后,提前3个工作日以上报区委办办理,经批准后方可休假外出。

  4、委其他处级以下干部请休假,提前3个工作日以上填写《干部职工请休假呈批表》,经批准后方可休假外出。请休假1天以内的,报分管副书记批准;请休假2天以上或外出离开广州市的,报委主要领导批准。

  5、干部职工在提交请休假呈批时,需将年休假单、加班补休单或有关证明一并附上报批,审批后由办公室登记存档。

  6、因紧急事项外出或休假情况有变化的,须按程序及时口头先行报告,并在请休假报告中注明原因;请休假结束后,于次日办理销假手续。

  (二)干部出国境管理规定

  1、市管干部申请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或签证(注),填写《广州市市管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表》,经区委主要领导同意后,由区委组织部送市委组织部办理。

  2、区委巡察机构、各派驻纪检组主要负责同志申请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或签证(注),填写《越秀区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表(党政正职用)》(正反两面),由委领导加具意见后,送区委组织部审核,再送区分管领导加具意见后,报区委主要领导审批。

  3、区纪委其他处级干部申请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或签证(注),填写《越秀区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表》(正反两面),由委领导加具意见后,送区委组织部审核,再送区分管领导审批。

  4、科级干部因私出国(境)或签注的需填写《区纪委监委科级干部申请因私出国(境)审批表》(正反两面),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三)职工请休假管理规定

  委职工请休假的,需填写《干部职工请休假呈批表》,按科级干部请休假程序报批,并报区机关事务局备案。

  二、年休假管理规定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2008年人事部令第9号)、《关于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8]276号)、《关于印发<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的通知》(越人[2008]16号)、《转发关于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有关问题的通知》(越人[2009]2号)、《关于转发广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意见的通知(越人社[2013]5号)》等文件规定,年休假制度规定如下:

  (一)树立正确的休假观念

  年休假是个人的合法权益。个人要结合本职工作特点,合理计划休假,做到工作和休假两不误,在对年休假使用中,应服从委领导和各部门工作安排,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休假。领导干部要督促落实、带头休假,并鼓励支持其他工作人员依法休假。对因个人原因放弃年休假的,委领导和各部门负责同志应从关心干部身心健康出发,鼓励其休假。

  (二)制订年休假计划

  1、委各部门要在每年12月底前,根据下一年度工作安排和个人年休假申请情况制订年休假计划,交委办公室审核登记并领取次年度干部休假单。办公室每年1月底前对当年休假计划和上年度休假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2、年休假安排不得过于集中而影响工作,在征求个人意愿后,可采用集中使用或分段安排等方式进行,原则上不超过三段。对年内退休的工作人员,应在退休前安排年休假。因工作需要等原因不能按计划安排年休假的工作人员,由本人提前7个工作日提出书面申请,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委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办公室对年初已确定的休假计划进行调整(可安排在跨年度的第一季度)。对调整后的年休假计划,确因工作需要仍不能安排的,由所在部门说明原因,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委主要领导批准。

  3、对极个别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工作人员年休假,需支付工作人员相应报酬的,要严格审批程序,在委公示并经区纪委常委会同意后,报区组织或人事部门审核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严格执行年休假审核

  1、委干部职工要服从组织安排,认真履行年休假审批手续;各部门需在每季度末将本部门当季《考勤登记表》书面报办公室备案。

  2、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前,提前3个工作日以上填写《干部职工请休假呈批表》,并按休假天数上交干部休假单,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批。工作人员休假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报办公室审核,经分管领导审批并向本委主要领导报告;部门负责人休假由办公室审核后,经委分管领导审批并向本委主要领导报告;委领导休假由本委主要领导审批。

  3、休假结束后次日内办理销假手续,因工作原因与实际休假情况不一致的,补办休假手续;对个人原因放弃年休假的,办公室做好相关记录备查。

  4、工作人员如利用年休假离开本地,经批准同意后,方可外出,出国(境)的需同时按出国(境)有关规定报批。

  三、其他休假管理规定

  国家规定的不计入年休假的其他类假期,由本人提前3个工作日以上填写《干部职工请休假呈批表》,按干部管理权限经办公室审核后报批。委各部门指定专人严格负责本部门的工作考勤。探亲假、计生假、婚假、事假、病假、产假、哺乳假、看护假、护理假等假期期间的工资、津贴补贴等福利待遇按相关规定计发。

  (一)事假

  事假应在休完当年年休假、补休假之后进行,请假1天经办公室审核后报委分管领导批准,请假2天以上需报本委主要领导批准;部门负责人要做好事假原由的核实工作,不能连续审批。未经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超过批准假期的,按旷工处理。

  (二)病假

  申请休病假需凭医疗机构有效证明,可单独申请,也可用当年年休假、补休假。(自然日计算)

  (三)哺乳假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工作人员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需继续休哺乳假的,可申请哺乳假可至婴儿满一周岁,但不再享受当年的带薪年休假。婴儿满周岁后,确诊为体弱儿,可适当延长哺乳期,但最多不超过六个月。(自然日计算)

  (四)产假

  有关规定:1、产前15天,产后83天,计生奖励假80天,合计178天;2、难产、剖腹产增加30天,需凭医疗机构有效证明;3、多胎的增加15天。(自然日计算)

  (五)看护假

  按计生条例规定男家长可享受15天看护假,15天含周六、日及节假日(从妻子生育小孩之日起一个月内有效,过期作废)。超三个月不到办公室备案的,已休假为事假处理。(自然日计算)

  (六)计生假

  职工自愿接受节育手术的,自手术之日起,凭手术证明按照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有关规定享受节育手术假期;怀孕不满2个月终止妊娠的,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享受15天产假;怀孕2个月以上不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享受30天产假(施行人工流产的,配偶可以享受一日的看护假);怀孕4个月以上不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产假(配偶享受5日的看护假);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75天产假(配偶享受5日的看护假)。(自然日计算)

  工作人员(独生子女)的父母年满60周岁以上,患病住院治疗期间,经批准可以享受护理假,每年累计不超过15天。(自然日计算)

  (七)婚假

  1、工作人员经法定程序办理了结婚手续可给予结婚假3天工作日;2、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3天工作日;3、有效期限:从登记结婚之日起一年内有效,过期作废;4、国家规定的婚假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工作日计算)

  (八)丧假

   1、工作人员的配偶及直系亲属死亡时,可给予丧假5天;2、工作人员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经委领导主要领导批准,也可给予5天的丧假。(工作日计算)

  (九)探亲假

  工作人员与探亲对象居住在异地,且双方居住地相距在80公里以上,经委领导批准可休探亲假。委分管领导、各部门应根据工作实际,合理安排工作人员请假。探亲假原则上应在休完当年度年休假、补休假后使用,探亲假只适用于探望陪同探亲对象,不得用于其他用途。探亲假可根据实际给予路程假,职工在当年因其他事情已经和家属团聚过30天及以上的,不再享受探亲假待遇。探亲假路费根据有关规定予以报销。探望父母:1、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一次的给假20天;2、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四年中任何一年)给假一次(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可选择探岳父母、公婆),每次20天。探望配偶:已婚分居两地的探配偶,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每一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每次30天。(自然日计算) 

  四、其他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遇国家、省、市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调整,以具体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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