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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执纪工作规则释义(65) | 审查调查审理人员等如何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来源 :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发布时间 : 2020-09-22 10:18

  第六十五条 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审查调查审理人员是被审查调查人或者检举人近亲属、本案证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查调查审理情形的,不得参与相关审查调查审理工作,应当主动申请回避,被审查调查人、检举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也有权要求其回避。选用借调人员、看护人员、审查场所,应当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释 义】


  本条是关于审查调查审理人员等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规定。


  纪检监察干部履行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两项职责,既要监督别人,也要接受别人监督,既要确保其他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秉公用权、公正用权,也要保证自己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做到秉公用权、公正用权。回避制度就是保证纪检监察干部秉公用权、公正用权的一项重要制度设计,有利于纪检监察干部防止因人情、利益等因素影响监督执纪工作,确保规范和正确行使纪检监察权,树立依规依纪依法的良好形象。1994年《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四十六条对办案人员回避作出规定,列举了四类需要办案人员回避的情形:(一)是本案被调查人的近亲属;(二)是本案的检举人、主要证人;(三)是本人或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四)是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查处案件的。本条在此基础上,对回避作了具体规定。理解和适用本条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关于回避的情形,主要是审查调查审理人员系被审查调查人或者检举人近亲属、本案证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查调查审理的情形。如果审查调查审理人员与被审查调查人或检举人有“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同胞兄弟姊妹”的关系,则有可能发生偏袒被审查调查人或检举人的情况,他人也会对其能否正确、公正履行职责存在质疑;如果审查调查审理人员是本案证人,则有可能先入为主、主观臆断,影响案件正确处理;如果审查调查审理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就可能从自身利益出发或者因情感等因素影响案件公正处理。“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查调查审理情形”,主要是指有其他利益、感情等特殊关系的存在,有可能影响审查调查审理工作客观公正进行的情况。审查调查审理人员存在上述情形的,应当严格执行回避制度,不得参与相关审查调查审理工作。


  二是关于回避的方式,主要有两种:第一,审查调查审理人员发现自己具有应当回避情形的,应当主动向所在机关提出回避的申请;第二,他人申请回避,主要是被审查调查人、检举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有关纪检监察干部回避。根据监督执纪有关规定,监督执纪人员的回避,由纪检监察机关有关负责人决定;回避决定作出前,监督执纪人员不停止对案件的审查调查。


  三是关于选用借调人员、看护人员、审查场所的回避。本条规定除审查调查审理人员外,选用借调人员、看护人员、审查场所,也要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严格执行回避制度。主要考虑是,借调人员直接参与审查调查工作,知晓审查调查工作事项;看护人员与被审查调查人近距离接触,存在失泄密风险,他们同样要按规定予以回避。审查场所的选用,必须全面考虑被审查调查人的工作经历、社会关系等因素,对于审查场所中存在回避情形的人员,也必须严格执行回避制度。需要强调的是,虽然《规则》只明确了审查调查审理人员、借调人员、看护人员、审查场所有关人员的回避要求,但信访、监督检查、案件监督管理等人员如果存在可能影响问题线索处置、监督检查工作等情形的,也应当按规定予以回避。

  (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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