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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轨道交通十三号线二期建设六马路站项目输电线路迁改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来源 : 本网      发布时间 : 2024-07-26 17:32

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批的《轨道交通十三号线二期建设六马路站项目输电线路迁改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其附件收悉。按《报告表》所述,轨道交通十三号线二期建设六马路站项目输电线路迁改工程位于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建设街道、华乐街道,本次迁改线路起于110kV永区东线新建#01A接头井(东经113°16′48.910″,北纬23°8′11.702″),止于110kV永区东线新建#02A接头井(东经113°16′48.345″,北纬23°7′59.650″)。本工程建设内容分为两部分:

(一)拆除线路部分

拆除现有110kV永区东线(新建#01A接头井-#02A接头井段)单回电缆线路0.461km,拆除现有110kV永区东线电缆及现有电缆土建通道,其中拆除原有单回路槽盒约0.378km、单回路排管约0.063km,拆除10m接头井2座,拆除段电缆型号为YJLW03-Z64/110 1×500mm²。拆除段电缆线路埋深约为1.2m。

(二)新建线路部分

新建110kV永区东线(新建#01A接头井-#02A接头井段)单回电缆线路0.461km,新建电缆线路沿拆除段线路路径敷设,其中新建三回路电缆沟约0.341km、三回路电缆排管约0.055km、单回路电缆排管约0.04km,新建5m转弯井1座、新建10m接头井2座,新建电缆型号为FY-YJLW03-Z-64/110kV-1200mm²。新建电缆线路采用三回路电缆沟敷设段埋深为2.35m、采用三回路电缆排管敷设段埋深约2.0m、采用单回路电缆排管敷设段埋深约1.5m。

本工程迁改后新建电缆线路沿现有线路路径敷设,新建线路路径与现有110kV永区东线迁改段线路路径一致。

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报告表》评价结论认为,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前提下,该项目建设运营过程中的污染排放可达到相应的排放标准和控制要求,区域环境质量不会发生明显不良变化;从环境保护角度,项目建设可行。经审查,我局同意《报告表》评价结论,原则同意该项目在上述地址建设。

二、该项目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施工期和运营期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将本项目对环境的影响减少到最低,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

1.本项目不设施工营地,施工人员生活所需,依托周边已有生活设施。施工过程产生的施工废水收集后依托旁边轨道交通十三号线二期建设六马路站建设项目设置的隔油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于施工场地洒水抑尘,不外排;施工单位要尽量避免雨季开挖作业,做好施工场地周围的拦挡措施、渣土覆盖等措施,防治施工工地地表径流污染。

2.严格落实《广州市建设工程扬尘防治“6个100%”管理标准细化措施》中的“6个100%”扬尘防治措施。

3.施工四周边界设置不低于 2.5m高的围挡,选择低噪音机械设备或带隔声、消声设备,合理安排施工作业时间和施工场地,禁止在夜间22:00-凌晨6:00及午间12:00-14:00进行施工。

4.施工期不设弃土场,开挖产生的废水泥混凝土、废沥青混凝土、电缆沟废旧基础及弃土渣及时清运至相关管理部门指定的受纳地点进行处置;拆除的旧电缆等固体废物交由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广州供电局回收处理;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处理。

(二)项目运营期污染防治措施

1.本项目营运期无大气、水污染物及固体废物的产生。

2.本项目建成后,输电线路周围产生的工频电场强度、工频磁感应强度均应满足《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 8702-2014)中工频电场4000V/m 及工频磁感应强度100μT的公众曝露控制限值要求。

三、如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排污状况或生产状况等,须向生态环境保护部门申报。

四、如因环境污染治理效果不佳而引起投诉,建设单位应立即整改。

五、本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以及《建设项目竣工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生态环境部公告 2018年第9号)的要求,进行自主验收,公示验收报告,并登录“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网址http:// 114.251.10.205)填报建设项目相关信息。

六、本批复只作为本项目符合生态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可以定址和建设的依据。涉及建筑物使用功能调整、城市景观、消防、卫生防疫、文物保护等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请到相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七、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 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广州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窗口(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 020-83555988)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 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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