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越秀区儿童医院:
你院报批的《广州市越秀区儿童医院PCR实验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其附件收悉。按《报告表》所述,广州市越秀区儿童医院(大南路院区)(以下简称“医院”)位于广州市越秀区大南路130号,占地面积321.69m2,建筑面积2143.67m2,现为一栋7层半建筑物。医院开设急诊科、西医儿内科、中医儿内科、康复医学科、口腔科、眼耳鼻喉科、理疗科、过敏反应科,以及儿童咳喘、儿童营养保健、内分泌、中医脾胃、中医疳积、中医保健、中西医结合脑病、中医治未病等特色专科,职工总人数146人,日均门诊量787人/天,不设住院病床和传染科。
为缩短新冠病毒和常见呼吸道病原学相关检测检验周期,医院拟投资15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万元)将医院7楼原有的食堂兼会议室用房进行改建,建设“广州市越秀区儿童医院PCR实验室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采用PCR方式开展新冠及常见呼吸道病毒检测;项目使用建筑面积为103.29平方米,不新增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本项目建成后,职工总人数152人,其中新增6名医务人员;PCR实验室年运营300天,实行1班工作制,每班工作8小时,年检测量为8000份;PCR实验室以外医院年运营365天,实行2班工作制,每班工作7小时;医院不提供食堂及住宿,不设柴油发电机。
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报告表》评价结论认为,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前提下,本项目建设运营过程中的污染排放可达到相应的排放标准和控制要求,区域生态环境质量不会发生明显不良变化;在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项目建设可行。经审查,我局同意《报告表》评价结论,原则同意本项目在上述地址建设。
二、建设单位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施工期和运营期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将本项目对环境的影响减少到最低,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
1.本项目利用已建成的建筑物进行改造装修及设备调试,施工人员不在项目内食宿,施工人员的生活污水,依托医院的卫生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达到《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进入猎德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2.本项目施工期落实《广州市建设工程扬尘防治“6个100%”管理标准细化措施》中的“6个100%”扬尘防治措施,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颗粒物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要求。
3.本项目合理安排施工时间,作业时间安排在昼间6:00-12:00、14:00-22:00 期间进行,选用低噪声或带有隔音、消音的施工机械设备;合理布局施工现场;制订合理的施工计划,尽可能避免高噪声设备同时施工;施工场界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11)相应限值要求。
4.施工期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为员工生活垃圾、装修材料和设备的废包装材料等,收集后统一交由环保部门清运处理。
(二)项目运营期污染防治措施
1.本项目将三级化粪池预处理的生活污水、二氧化氯发生器消毒设备预消毒的标本制备室清洗池废水、对检验废物、废弃防护用品进行高压灭菌的高压蒸汽灭菌锅废水、PCR实验室医护人员洗手废水和地面清洗废水全部汇入医院原有的1套(设计处理能力60 m3/d)的污水处理站,采用次氯酸钠消毒处理后达《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2005)中“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日均值)”预处理标准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排入猎德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达标排放。
2. 本项目产生的病原微生物气溶胶经生物安全柜的超高效空气过滤器过滤后的尾气,与消毒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废气经实验室抽风系统后汇入排气管道,经高效过滤器过滤和“紫外消毒+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达标后,引至25米排气筒DA001高空排放,未能完全收集的消毒废气呈无组织排放。消毒产生的NMHC、TVOC有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NMHC无组织排放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
3.本项目拟选用低噪声设备,并对噪声源采取基础隔声、吸声、减振、降噪等综合防护措施,加强设备的维护与保养,确保厂界噪声排放达《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4类标准。
4.本项目各类固体废物分类收集、临时贮存、转移处置。产生的废包装材料交废品回收单位处理;实验室检验废物、废弃防护用品、废试剂瓶、废过滤器、废紫外灯管、废活性炭一并交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单位安全处置;经消毒灭菌后的污水处理污泥委托有相关处置资质单位处置;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交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三、如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排污状况或生产状况等,须向生态环境保护部门申报。
四、如因环境污染治理效果不佳而引起投诉,建设单位应立即整改。
五、本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以及《建设项目竣工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生态环境部公告 2018年第9号)的要求,进行自主验收,公示验收报告,并登录“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网址http:// 114.251.10.205)填报建设项目相关信息。
六、本批复只作为本项目符合生态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可以定址和建设的依据。涉及建筑物使用功能调整、城市景观、消防、卫生防疫、文物保护等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请到相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七、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 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广州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窗口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 020-83555988)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 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 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12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