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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州动物园负压解剖室修缮工程及兽医院、科研实验室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来源 : 本网      发布时间 : 2023-09-21 11:56


广州动物园(挂广州市野生动物研究中心牌子):

你单位报批的《广州动物园负压解剖室修缮工程及兽医院、科研实验室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其附件收悉。按《报告表》所述,广州动物园位于广州市先烈中路120号,创建于1958年,占地面积约42公顷。现拟投资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0万元)对园区内原配套建设的负压解剖室进行修缮(建筑修缮、水电铺设、生物污水处理系统、负压系统、冷库系统等)及对原兽医院及科研实验室的废气、废水环保治理设施进行升级改造(以下简称“本项目”)。

负压解剖室位于动物园内西北面靠内环路,建筑面积约250 m2,设有中心解剖室、样品处理室等,主要用于野生动物的解剖研究实验,以提高动物园对野生动物疾病的治疗水平;两层的兽医院位于动物园东面,建筑面积约1091 m2,内设手术室、B超室、治疗室、药房、消毒室、兽医院实验室等区域,用于动物的医疗;科研实验室位于兽医院北面的饲料室2楼,建筑面积为162 m2,设有营养研究室、细胞研究室、微生物研究室、分子生物室等4个实验室;兽医院实验室与科研实验室均属于一、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不涉及P3、P4生物安全验室及转基因实验室。

本项目不设置备用发电机,工作人员40人,均不在项目内食宿;兽医院实验室、科研实验室年工作365天,负压解剖室年工作120天。

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报告表》评价结论认为,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前提下,本项目建设运营过程中的污染排放可达到相应的排放标准和控制要求,区域生态环境质量不会发生明显不良变化;在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项目建设可行。经审查,我局同意《报告表》评价结论,原则同意本项目在上述地址建设。

二、建设单位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施工期和运营期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将本项目对环境的影响减少到最低,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

1.本项目施工现场不设置临时施工人员宿舍和饭堂,施工人员生活设施依托公园内的公共厕所和设施,生活污水经隔油隔渣及三级化粪池预处理,达《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入猎德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达标排放。施工废水经排水沟、集水井及沉淀池收集沉淀后,回用于现场洒水抑尘,不能回用的排入市政污水管网。

2.本项目施工期落实《广州市建设工程扬尘防治“6个100%”管理标准细化措施》中的“6个100%”扬尘防治措施;临时沙土原料堆放区采取覆盖措施,施工场地扬尘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7-2001)第二时段颗粒物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要求。

3.本项目施工期选用低噪声或带有隔音、消音的施工机械设备;合理布局施工现场与安排施工时间,避免在22:00~6:00及12:00~14:00时段内进行高噪声作业;合理规划施工运输车辆进出路线,施工场界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11)相应限值要求。

4.本项目可回收利用的建筑垃圾分类收集及暂存,交资源回收单位综合利用,不可回收的及时清运至相关管理部门指定的受纳地点进行处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交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二)项目营运期污染防治措施

1.本项目兽医院废水(包括医疗废水、实验室清洗废水)与科研实验室废水采取一级强化处理工艺(预处理—一级强化处理—消毒),负压解剖室解剖废水采用二级处理工艺(调节池—生物氧化—接触消毒)处理后,均达《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预处理标准及《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较严值后,与经三级厌氧化粪池预处理的生活污水、纯水制备浓水一并汇经广州动物园综合排放口排入市政污水管网,至猎德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达标排放。外排水污染物执行《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及《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B级标准之较严者。

2.本项目科研实验室配置三级的过滤净化系统。兽医院实验室与科研实验室实验废气经通风柜、生物安全柜、密闭抽风系统或万向集气罩等方式收集,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均为8 m高排气筒(FQ-01、FQ-02)排放。

本项目排放的甲醇、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排放速率严格50%执行)及无组织排放污染物监控浓度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TVOC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 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及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负压解剖室及兽医院边界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中新、扩、改建项目厂界二级标准;污水处理站边界臭气浓度、NH3、H2S执行《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l8466-2005)污水处理站周边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

3.本项目选用低噪型设备,并将噪声源置于专用房间内,采取基础减振、隔声、消声等综合降噪防护措施,加强设备的维护与保养,项目边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2、4类标准要求。

4.本项目废水治理设施产生的污泥交由有相关处置资质单位处置;废离子交换树脂交由维修服务商清运处理;动物尸体和器官组织交由广州市卫生处理中心处置;医疗废物、实验室废液、废一次性实验耗材、废化学品包装物(桶/瓶/罐)、废紫外线灯管、废高效空气过滤器滤芯、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交由相关处置资质单位安全处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与经高温杀菌、干化预处理的动物粪便一并交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三、如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排污状况或生产状况等,须向生态环境保护部门申报。

四、如因环境污染治理效果不佳而引起投诉,建设单位应立即整改。

五、本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以及《建设项目竣工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生态环境部公告 2018年第9号)的要求,进行自主验收,公示验收报告,并登录“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网址http:// 114.251.10.205)填报建设项目相关信息。

六、本批复只作为本项目符合生态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可以定址和建设的依据。涉及建筑物使用功能调整、城市景观、消防、卫生防疫、文物保护等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请到相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七、如不服上述行政许可决定,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广州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窗口(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020-83555988)或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地址: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电话:020-87533928、87531656)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建议向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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