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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穗环(越)法罚〔2024〕1号
来源 : 本网      发布时间 : 2024-02-05 09:30

当事人:广州互云医院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AJ3779

登记地址:广州市白云区马头岗大街26号102房

法定代表人:李晓伟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及违法事实情况

当事人在广州市白云区马头岗大街26号102房经营医学影像、体检等业务,经营过程中有医疗污水产生。2023年11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正常经营,但配套设置的医疗污水消毒设施未开启,产生的医疗污水未经严格消毒或其他措施处理直接排放。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二、规范依据、处罚告知及意见采纳情况及处罚内容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我局于2024年1月8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穗环越罚告〔2024〕1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了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经集体审议,我局认为,当事人确有在医疗污水未经严格消毒或其他措施处理的情况下直接排放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予以处罚。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五项和《广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第15.37.3.2项的规定,我局现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决定: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柒仟伍佰元整(¥7500元)。

三、处罚内容的履行要求和当事人的救济权利

限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的要求,将上述罚款缴到非税收入代收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浦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创兴银行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收入项目编码:1030501251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内容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窗口,电话:020-83555988)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23日

联系地址:广州市西华路第一津街50、52号首层、二层和人民北路863号首层

联系电话:81075063

邮政编码:510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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