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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 : 本网      发布时间 : 2023-08-01 17:53


穗环(越)法罚〔2023〕4号

当事人: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机务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X184644602

登记地址:广州市越秀区环市西路广州站1号

负责人:刘锐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及违法事实情况

当事人在广州市越秀区环市西路广州站1号从事铁路运输和设备维修业务,持有排污许可证,已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经查,2023年3月17日13时至3月23日11时、3月24日15时至3月27日11时两个时间段中,当事人正常生产经营。2023年3月27日,经我局查询广州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发现在2023年3月17日13时至3月23日11时、3月24日15时至3月27日11时两个时间段中,当事人一号废水排放口排放的化学需氧量数值持续显示为零。2023年3月27日前,当事人未建立在线监测系统每日巡查机制。以上数据异常情况为当事人未保障水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所导致,且当事人近一年内存在同类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排污许可证(副本)、广州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导出数据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二、规范依据、拟处罚告知及意见采纳情况及处罚内容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2023年5月12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穗环(越)罚告〔2023〕2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了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我局于2023年5月30日组织召开了听证会。当事人提出听证意见如下:一是造成在线监测数据长时间异常的原因是两次意外断电未及时发现所导致;二是市生态环境局在线监控平台不够完善,无数据异常预警功能;三是已采取多项整改措施,建立自动监测站断电报告制度,拟采购不间断电源确保自动监测设备稳定,加强巡查,要求运维单位每周3天登陆查看数据情况等;四是恳请免予处罚。听证会后,我局于2023年6月6日对当事人进行复查发现,当事人已落实安排每日巡查,采购不间断电源保障在线监测设备稳定性和要求运维单位每周3天登录市平台查看监测数据是否正常等整改措施。

经集体审议,我局认为,当事人负有保障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的法定义务和主体责任,应按照技术规范每日进行巡查和运维,及时发现和处置异常情况。当事人所称的两次断电均是当事人自行断电,不存在意外情形,当事人未按规范要求对自动监控设施进行运维,是导致自动监控设施持续不正常运行的主要原因,不能归咎于平台预警功能不足。但鉴于当事人积极整改,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我局对当事人积极整改的意见予以采纳,对其他意见不予采纳。现本案经我局审查结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和《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1§2.3的规定,我局现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决定: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人民币柒万贰仟元整(¥ 72000元)。

三、处罚内容的履行要求和当事人的救济权利

限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将上述罚款缴到非税收入代收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中信银行、广发银行、浦发银行、华夏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平安银行、兴业银行、广州银行、中国银行、广州农村商业银行、浙商银行、广东华兴银行、创兴银行、华润银行、东莞银行、南粤银行),收入项目编码:103050125100。

如不服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83555988),也可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地址: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电话:020-87533928、87531656)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建议您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6月21日

联系地址:广州市西华路第一津街50、52号首层、二层和人民北路863号首层

联系电话:81075063

邮政编码:510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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