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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 : 本网      发布时间 : 2023-07-11 15:07


穗环(越)法罚〔2023〕2号

当事人:广州市越秀区邓振威口腔门诊部(经营者:邓振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101MA5CDJ1KXA

登记地址:广州市越秀区泰兴直街41号首层(部位:102房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及违法事实情况

当事人在广州市越秀区泰兴直街41号首层102房经营口腔门诊部,从事牙科诊疗业务。经营过程中有废水产生,设有医疗污水消毒设施。2023年3月13日,我局对当事人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正常经营情况下,医疗污水消毒设施的消毒液投放箱中没有消毒液,医疗污水未进行严格消毒直接排放。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现场照片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二、规范依据、拟处罚告知及意见采纳情况及处罚内容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2023年4月11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穗环(越)罚告〔2023〕1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了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逾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申请听证。现本案经我局审查结束。

经审查,当事人确有未按照规定对污水进行严格消毒的违法行为。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五项及《广州市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15.37.3.2的规定,我局现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决定: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柒仟伍佰元整(¥ 7500元)。

三、处罚内容的履行要求和当事人的救济权利

限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将上述罚款缴到非税收入代收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中信银行、广发银行、浦发银行、华夏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平安银行、兴业银行、广州银行、中国银行、广州农村商业银行、浙商银行、广东华兴银行、创兴银行、华润银行、东莞银行、南粤银行),收入项目编码:103050125100。

如不服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83555988),也可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地址: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电话:020-87533928、87531656)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建议您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11日

联系地址:广州市西华路第一津街50、52号首层、二层和人民北路863号首层

联系电话:81075063

邮政编码:510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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