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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
来源 : 本网      发布时间 : 2023-05-18 15:35


穗环(越)解查(扣)〔2023〕2号

当事人: 李*净 

身份证号码:413021**********64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淘金东横路淘金家园B区会所负二层壁球室

我局于2023年4月21日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查封、扣押决定书》(穗环(越)查(扣)〔2023〕2号),对当事人的2块废铅蓄电池、6个废油桶和3个含油废物予以查封(扣押),存放地点为广州市越秀区淘金东横路淘金家园B区会所负二层壁球室,查封(扣押)期限三十日,自2023年4月21日起至2023年5月20日止。因当事人提出解除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我局经核查情况属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现决定解除上述查封(扣押)。

解除查封(扣押)的设施、设备、物品详见已交由当事人保存的《查封(扣押)物品清单》。

请当事人于2023年5月11日前凭本决定书及《查封(扣押)物品清单》到查封(扣押)设施、设备、物品存放地点自行领取被扣押物品。逾期不领取的,我局将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1.广州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020-83555988;2.广州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3号窗口,地址:广州市越秀区连新路 31号,电话:020-83100336)或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地址: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电话:020-87533928、87531656)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建议您向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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